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涂卫国,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沙湾村第二村民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3日以(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2012年3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涂卫国家现有父亲涂光月,62岁,农民;母亲朱伏元,62岁,农民;妻子张友良,36岁,农民;儿子涂彪,11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乡沙湾村第二村民小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涂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涂卫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涂卫国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共计折分72分,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获奖励分30.5分,累计获奖励分102.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4年1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涂卫国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0-12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涂卫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涂卫国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万辉,绰号“小辉”,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判决前住岳阳县张谷英镇桂峰村文洞组10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21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27日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楼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5月20日、2012年9月18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136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644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4日。2007年6月26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万辉家现有父亲万友良,52岁,农民;母亲张敏,52岁,农民;均住岳阳县张谷英镇桂峰村文洞组10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万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万辉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3季度、2013年1、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累计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万辉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4-12月、2013年1-11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万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万犯家中父亲患有高血压和风湿病,最重时瘫痪在家,连农活都干不了,只能靠母亲一人务农维持家人的生计,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万辉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万教文,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塔市驿镇小渡口村六村。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深盐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0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2010年12月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万教文,家中现有母亲李桃珍,80岁,农民;妻子柴胜连,41岁,农民;儿子万彪,22岁,打工,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塔市驿镇小渡口村六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万教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万教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万教文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期间,共计折分45分,在岳阳监狱共计得分37分,累计获奖励分82分。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万教文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四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奖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万教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罪犯万教文家庭经济困难,妈妈又年老多病,加之万犯坐牢后,经受不了打击,卧床不起,要专人护理,全家的生活靠儿子在外打工维持,再无任何经济来源,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万教文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教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万少华,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华林村七村民组。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2013年1月31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08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09年9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万少华家现有父亲万和平,55岁,农民;母亲刘四元,5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华林村七村民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万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万少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万少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万少华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确保监舍安全稳定,奖奖励分3分;在2012年4季度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确保被夹控人无任何危险事故发生,奖奖励分2分;在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1季度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1-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3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万少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万犯家中父亲先前患上脑膜炎而留下了后遗症,无劳动能力,母亲体弱多病,在外打零工才能勉强维持生活,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万少华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少华减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福初,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熊壁岩村老屋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013.67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2011年12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福初家现有父亲王顺清,83岁,农民;母亲汤桂英,84岁,农民;儿子王聪,2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熊壁岩村老屋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王福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福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福初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3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1月劳动中,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福初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9月16日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王福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初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初减刑 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学兵,绰号“兵伢几”,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2)资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学兵家现有父亲王佑坤,59岁,农民;母亲何卫兰,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王学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8分 , 折合记大功1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学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学兵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1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学兵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11-12月、2013年1-4月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12分;在2013年5-11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3.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王学兵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兵虽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兵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春林,绰号“眯子”,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株洲县三门镇松柏村下湾组。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7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8月7日以(2006)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因吴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以(2006)潭中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2006年12月20日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07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春林家现有父亲吴铁山,86岁,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三门镇松柏村下湾组,该犯自入监以来,无一人来探望,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吴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春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春林自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4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春林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3、4季度、2013年1、2、3、4季度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9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吴春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吴犯家中父亲已有86岁,无人照顾,仅靠政府给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计,该犯自入监以来,无一人来探望,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林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林减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雄军,绰号“雄别”,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湖南省望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曾因敲诈勒索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3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3年,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3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赫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益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9日止。2009年1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0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雄军,家中现有父亲吴梅初,70岁,农民;母亲李顺贞,63岁,农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吴雄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8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表扬1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雄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接受处罚,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雄军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8分。如:2012年1、2季度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雄军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1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组长,奖3分;2012年1、2、3、4季度、2013年1、2、3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21分;2013年1、2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4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吴雄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吴犯家中父母已年迈,无生产能力,母亲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吴雄军虽犯盗窃罪,系惯、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雄军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夏海波,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判决前住湖南省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无前科。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于2012年9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夏海波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夏维新,61岁,农民;母亲王美玲,60岁,农民;女儿夏思璇,4岁。均住湖南省宁乡县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罪犯夏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7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夏海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夏海波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夏海波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3年1至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实现了“四无”,奖24分;在2013年7月向干警反映他犯有自杀倾向,奖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夏海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其母亲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又加上心理压力,旧病复发,卧病在床,经多方借贷四处医治都无从好转,家里还有个4岁多的孙女需要照顾。如今家里的日常开支只能靠年迈的父亲打些零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夏海波虽犯非法经营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该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海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徐涛军,又名徐桃君,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永城村桔园组,原系湖南理工学院保安员。曾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9月19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2006)楼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2日、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减刑3次,共减刑3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2006年12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07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徐涛军,家中现有弟弟徐立军,40岁,个体户,住湖南省湘中市场。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徐涛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徐涛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诚恳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服从监狱管理,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徐涛军,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1分。如:在2013年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徐涛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被评为2012年度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2012年4季度、2013年1、2、3、季度担任危险分子夹控中实现“四无”,各奖2分;2012年4季度、2013年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四无”,共奖7.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徐涛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徐涛军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涛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方,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城南村七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33974.23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因杨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方家现有父亲杨和平,64岁,农民;母亲方小云,5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城南村七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杨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9分 , 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16.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方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9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如在2013年1、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累计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方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4季度、2013年1、2、3、4季度月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累计奖奖励分7.5分;在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杨方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方虽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方减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相兵,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洞口县水东乡角田村火砖组39号。2006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6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于2012年8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相兵现有家庭成员母亲张满秀,80岁,农民;哥哥杨相武,4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洞口县水东乡角田村火砖组39号。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杨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相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相兵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折合奖励分54分,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6分,累计获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相兵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杨相兵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相兵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相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叶波,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土家人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四组196号。2010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年26日以(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7个月,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叶波现有家庭成员母亲张桂清,50岁,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四组196号。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叶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计大功1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叶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叶波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5分。如:2013年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叶波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3年1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该互监组改造秩序表现良好,奖1.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叶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入狱后,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全家人都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母亲因思儿心切,患上了一身的疾病,经常要去医院治疗,原本贫穷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叶波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易灿林,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磨刀村。因犯抢劫、强奸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于2010年5月14日以(2010)楼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5日以(2010)岳中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36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2010年10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易灿林,家中现有父亲易水保,48岁,农民;母亲刘美军,49岁,农民;妹妹易雨,18岁,学生;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磨刀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易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7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灿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以前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够,触犯了国家刑法,给社会和人民都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使我认识到人民法院对我判决是公平的、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灿林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分。如:2012年4季度、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灿林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3、4季度危险分子夹控中实现“四无”分别奖2分;2013年2、3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共奖6分;2013年2、3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4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易灿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易灿林虽犯抢劫、强奸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灿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尹超,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家住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太安村4组009号。无前科。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雨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于2012年5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尹超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尹志成,51岁,农民;母亲刘伏若,5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太安村4组009号。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尹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合计大功1次,表扬1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尹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尹超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3分。如:2013年1、2、4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尹超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的改造中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在2013年夹控危险分子,无事故,共奖8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尹超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家庭发生了重大变化,母亲因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忧郁成疾,有时还神志不清,80多岁的奶奶也因此得了一场大病,现以卧床不起,每天只能靠药物来维持生命,现在家里已经负债累累,为了家中的正常开支,父亲只能靠打零工来维持下家庭开支,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尹超虽犯盗窃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亚芳,小名“亚方”,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家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3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于2011年12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袁亚芳现有家庭成员父亲袁冬生,75岁,农民;妻子李荷香,4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3组。家庭生活困难。
罪犯袁亚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合计大功1次,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亚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袁亚芳自2011年12月起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亚芳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袁亚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父亲因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加上心里上的压力,旧病复发,卧病在床,经多方借贷,四处医治无从好转,妻子为了支撑这个家,一天到晚四处劳累奔波,年纪轻轻竟白发满头,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袁亚芳虽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亚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国斌,曾用名:张国娥,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方竹村赤金组。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雨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因罪犯张国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 潭中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国斌家现有妻子黄细珍,35岁,农民;父亲张子其,72岁,农民;母亲刘淑元,7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方竹村赤金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张国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分 , 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国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国斌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国斌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12月、2013年年度担任事务犯期间,每月实现“四无”,累计奖奖励分35分;在2012年4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奖,奖奖励分2分;在2012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在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张国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斌虽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斌减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来,外号“南瓜”、“胡总”,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家住湖南省湘潭县锦石乡文佳村何家组。无前科。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21日以(2010)株石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来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张海泉,60岁,农民;母亲罗新强,5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县锦石乡文佳村何家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张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深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现在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实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诚心诚意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来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累计获奖励分9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来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2013年在改造中表现突出,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在2012年12月,2013年全年担任勤杂犯期间,实现了“四无”,共奖26分;在2012年4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养成竞赛中获三等奖,奖3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张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现象。
五是需要说明的问题。该犯被抓入狱后,母亲因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加上心理压力,旧病复发,卧病在床,面临瘫痪,父亲为了给母亲治病,四处借贷,负债累累,只能靠打些零工和邻舍的接济才能勉强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无能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张来虽犯诈骗罪,系初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来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书保,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县黄亭市镇望江村李家组11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14日以(2008)阳刑初字第0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8日止。2009年2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书保家现有母亲杨晚娥,80岁,农民;住湖南省亭市镇望江村李家组110号,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张书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6.5分 , 折合记小功1次,余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书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终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我认为法院对我犯之罪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书保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56.5分。其中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10月劳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奖奖励分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书保能遵守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1季度任互监组长,确保了“四无”,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规现象。罪犯张书保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张犯家中母亲年事已高,基本生活都靠政府救济和好心的邻居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实在无力为其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张书保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书保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端生,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苗族,文盲。判决前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家团村14组,农民。曾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于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端生自幼失去双亲,家中现仅有堂兄陈明星,75岁,农民,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家团村14组。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罪犯陈端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端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自己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平的,我诚心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上的污垢,迎接新的人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端生,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5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端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7月至9月、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认真履行互监组长职责,共奖9分;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能及时汇报情况,共奖8分;被评为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端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陈端生自幼失去双亲,家中现仅有堂兄,加之其堂兄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家团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陈端生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端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乐平,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新邵县陈家坊镇东江村6组27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于2009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乐平,家中现有姐姐陈端芳,39岁,儿子陈树枫,13岁,学生,住怀化县芷江县政府宿舍。家庭经济困难。该犯的妻子自该犯入狱后便与其离婚。
罪犯陈乐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乐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该犯2013年9月获得维修电工技术证书,奖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人民法院是依据本犯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本犯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今后一定谨记政府干部的教诲,不辜负政府和家人的期望,做一名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良好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乐平,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9.5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 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季度四次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1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乐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2012年一、二、四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严格履行职责,共奖6分;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能认真履行互监组长职责,共奖7.5分。
罪犯陈乐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陈乐平的父母已逝,妻子自该犯入狱后便与其离婚远走他乡,留下13岁的儿子寄居在该犯的姐姐家,仅靠其姐姐微薄的工资和亲友援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所判没收财产四万元的巨款。以上情况有新邵县陈家坊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陈乐平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乐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湘水,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乡岩门村7组19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2012年1月12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湘水,家中有父亲陈旺华,67岁,务农;母亲阮桂凤,65岁,务农;女儿陈芳玲,16岁,学生;女儿 陈慧,15岁,学生;儿子陈继聪,10岁,学生。他们均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乡岩门村7组19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陈湘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78分,现累计获奖励分 1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湘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游手好闲不良恶习,以致于铤而走险,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无比的伤痛。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湘水,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7.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湘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得2次表扬;如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湘水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陈湘水家中剩下老弱多病的父亲和母亲,还有三个正在读书的小孩,由于罪犯父亲右腿骨折,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中日常生活全靠亲朋好友接济,还有每年的学杂费要交,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帮该犯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陈湘水虽犯抢劫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湘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衡阳县大安乡育塘村新屋组,农民。2003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俊,家中现有父亲邓旭,52岁,农民;母亲李伶俐,47岁,农民,均住衡阳县大安乡育塘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邓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和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将加倍努力,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俊,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9.5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俊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邓俊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俊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艺,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建湘社区二责任区建湘村10栋1门501房,无业。199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因开设“扳砣子”赌场被劳动教养一年,系劳教在逃人员。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芙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于2008年6月5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6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艺,家中现有妻子董灿红,47岁,长沙市公交公司职工;女儿邓萌,20岁,学生,均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建湘社区二责任区建湘村10栋1门501房,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罪犯邓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由于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置神圣法律和社会道义于不顾,铤而走险,不但自己失去了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犯公平、公正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如继往接受政府的教育,彻底矫治恶习,修正偏失的人生观、价值观,重塑自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邓艺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16.5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 2013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如2012年三、四季度担任耳目期间,能及时向干警反映情况,共奖6分;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2013年8月至12月能认真履行互监组长职责,奖2.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邓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邓艺的妻子工资较低,还要供女儿读大学,加之该犯的父亲于去年底去逝,家中筹办丧事,使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又增添许多困难,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对所判没收财产20000元确实没有能力全部缴纳。以上情况有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邓艺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方赞,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系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工作人员,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居委会七组223号。因犯强奸罪,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于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方赞,家中现有父亲方华新,52岁,母亲吴亚林,52岁,均系岳阳市海事局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居委会七组223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方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 8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方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改造中本犯不断悔罪思过,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过去因为法律观念淡薄,置他人与自己的前途不顾,对别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积极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方赞,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 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方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该犯夹控重点犯期间,能严格履行职责,奖2分; 2013年二、三季度参加行为规范验收活动,均获得三等奖,共奖2分;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能积极协助干警维护监管秩序,奖1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方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方赞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维江,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坦口村185号,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22日以(2009)天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2009年6月4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09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6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到2020年1月21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维江,家中现有父亲何义专,52岁,农民;母亲邓龙花,51岁,父母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坦口村185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何维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0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维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是由于过去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不良恶习,以致于铤而走险,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我坚决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一如既往的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维江,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5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二、三季度连续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10分;在2013年一、二、三季度连续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维江改造态度端正,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2012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如在2013年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响应干部号召,严格要求自己带领组员落实好互监组制度,表现较好,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维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何维江的父亲身体一直不好,患有风湿性关节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里除种田外,再无其它经济收入,生活相当拮据,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何维江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维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文海,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溆浦县水东镇上绿化村三组,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5月14日减刑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十一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十一日。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于2012年6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文海,家中现有父亲贺德建,64岁,农民;母亲李芳青,65岁,农民,住溆浦县水东镇上绿化村三组。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罪犯贺文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66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获奖励分24分,累计获奖励分9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文海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过去由于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法纪观念淡薄,置法律和社会道义于不顾,铤而走险,现今不但失去了宝贵的自由,还要饱尝离亲之苦。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犯公平、公正的判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一如继往争取良好改造表现,彻底洗刷灵魂,矫治恶习。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贺文海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66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获奖励分24分,累计获奖励分9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文海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贺文海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贺文海的父亲患有糖尿病,母亲脚有残疾,无人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溆浦县公安局水东镇派出所、溆浦县水东镇上绿化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贺文海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文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洪中,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宁乡县玉谭镇八一东路1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1月27日以(2008)个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红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09年2月10日投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改造,2009年10月8日调入岳阳监狱改造,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2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洪中,家中现有父亲洪意明,64岁,农民;母亲刘冬秀,6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宁乡县玉谭镇八一东路1号。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洪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现累计获奖励分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洪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通过法律、政策的学习,能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到:“在监狱人民警察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帮助下,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并对受害人所产生的极大伤害有了深刻的醒悟和愧疚,对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凭自己勤劳的双手加之自己的聪明才智很好的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做一个遵纪守法,勤劳朴实的合格公民而不懈努力。”
二、积极劳动,罪犯洪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洪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如:2012年12月担任值班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分。2012年四季度担任耳目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分。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 分。2012年事务犯队列比赛二等奖,奖奖励分4分。2013年一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2分。2013年上半年担任事务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3分。2013年二季度、三季度事务犯比赛第三名,共奖奖励分2分。2013年1月—12月担任炊事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2分。2013年四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一名,奖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洪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扣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洪中,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大华,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大明乡小黄村向阳组,无业。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于2011年1月5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0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大华,家中现有父亲黄友益,81岁,农民;母亲王金玉,7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永顺县大明乡小黄村向阳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黄大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我狱奖励分54分,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大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投牢后,我一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规守纪,认为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公平公正,我永不翻案。”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来报答政府警官对我的关心教育,回归社会后我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大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大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大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大华,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大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金,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县新墙镇新墙居委会,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于2013年1月4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3年2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金,家中现有父亲蒋小秋,55岁,农民;母亲胡文英,5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新墙居委会。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蒋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认清了犯罪危害,我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金,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5.5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金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2013年3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获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金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团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四联村6组116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根据阳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9日以(2010)东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于2010年7月12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0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止。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团清,家中现有父亲蒋联仁,53岁,农民;母亲陈珠莲,5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四联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蒋团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团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受害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将加倍努力,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团清,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5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4年1月超劳动任务80%,挂5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团清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团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团清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团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文学,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邵阳市新宁县巡田乡石井村13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日以(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4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文学,家中现有母亲易淑玉,48岁,农民,住邵阳市新宁县巡田乡石井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蒋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文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和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将加倍努力,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文学,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文学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文学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文学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海球,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观音阁村12组,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于2012年3月22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海球,家中现有哥哥李海玉,30岁,农民;妹妹李燕红,2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观音阁村12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李海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我狱奖励分72分,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海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监狱通过监狱警察教育,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罪的危害,以及对家庭、社会的影响,深感后悔,从而在改造中,端正态度,认清形势,遵规守纪,积极改造,对法院根据我所犯罪行做出的公平、公正判决,坚决服从,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会以行为规范为准则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改造,积极劳动,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以优异的成绩,争取下一次减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海球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海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海球,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有三次违监现象,2012年9月28日,生产欠产量47.1%,扣奖励分3分。2012年5月21日,上午在生产车间未报告脱离互监组,扣奖励分1分。5月28日,生产欠产量38.3%,扣奖励分3分。
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球,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双荣,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58号10栋2门207房。无业。1999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0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2002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10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于2011年11月5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双荣,家中现有父亲李发庆,63岁,农民;母亲吕学媛,6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58号10栋2门207房,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李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双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政府干部无微不至的关心和谆谆教育之下,彻底的认清了所犯罪行对社会和受害方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至此我深感痛悔,并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公正的判决我完全认罪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能善始善终,不骄不躁、继续努力、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以实际行动和更好的成绩报答政府干部对我的挽救之恩,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双荣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8.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8月,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40%,挂4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双荣,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5月—6日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1分。2012年7月—9日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2年10月—12月担任质检员认真负责,奖奖励分4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2年四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4分。2013年一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2分。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2013二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三名,奖奖励分1分。2013三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三名,奖奖励分1分。2013年1月—12月担任质检员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4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双荣,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李双荣,父母年岁已高,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每月的退休金全用在看病吃药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长沙市天心区文源镇街道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双荣,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宗荣,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五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148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双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2011年6月8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于2011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宗荣,家中有父亲李寿堂, 86岁,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石子坳村3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李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宗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逞强好胜,好勇斗狠的恶习,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无尽的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无比伤痛,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守法公民,回报社会,回报亲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宗荣家,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宗荣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宗荣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宗荣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松涛,绰号“豪鬼”,“豪骨”,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洞口县醪田镇花桥村19组28号,农民。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1)穗天法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26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松涛家现有父亲廖洪发,56岁,农民;母亲李春梅,55岁,农民;儿子廖凯,5岁;女儿廖仪,3岁。均住洞口县醪田镇花桥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罪犯廖松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松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关怀,使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人民、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加倍努力,不辜负政府干部对我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松涛,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松涛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松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廖松涛家住农村,父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孙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全额。以上情况有洞口县醪田镇花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廖松涛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松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波,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桥头居委会十三组38号,无业。2004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楼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波家中现有父亲刘邦和,65岁,退休职工;母亲袁吉庆,64岁,无业;妻子刘萍,32岁,打工;张反修,48岁,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桥头居委会十三组38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过去由于贪图享乐,好逸恶劳,法纪观念淡薄,置法律和社会道义于不顾,铤而走险,如今不但失去了宝贵的自由,还要饱尝离亲之苦。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犯公平、公正的判处”。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继续洗刷灵魂,彻底矫治恶习,争取更好的改造表现。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波,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一、二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共奖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刘波的父母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尤其是该犯的母亲卧病在床,靠药物维持生命,全家仅靠其父亲微薄的退休工资和其妻子在外打零工凄苦度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桥头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桂平,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文盲,判决前住耒阳市马水乡山岑村一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2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于2012年2月14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桂平,家中现有父亲刘显瑞,78岁,农民;母亲郑翠英,75岁,农民,均住耒阳市马水乡山岑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刘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桂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家人,尤其是受害人亲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亲人,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桂平,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桂平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桂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桂平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平减去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建文,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21号。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于2012年6月5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建文,家中现有父亲刘开富,72岁,农民;母亲苏芳,70岁,农民;妻子范丽明,38岁,无业;儿子刘欢锂,12岁,读书;均住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21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建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政府干部无微不至的关心和谆谆教育之下,彻底的认清了所犯罪行对社会和受害方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至此我深感痛悔,并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公正的判决我完全认罪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能善始善终,不骄不躁、继续努力、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以实际行动和更好的成绩报答政府干部对我的挽救之恩,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建文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10月,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40%,挂4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建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2分。2013年一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2分。2013年二季度、三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获得第三名,共奖奖励分2分。2013年3月—12月担任值班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0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建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刘建文,父母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妻子无固定工作长期生病,加上还要照顾未成年的儿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文,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准,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湖南省汩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汩罗市三江镇凤形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0日被汩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汩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2011年2月14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于2011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准,家中有父亲刘岳中,52岁,农民;奶奶胡梅林,85岁,农民。他们均住湖南省汩罗市三江镇凤形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刘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好逸恶劳坏习惯,以致于铤而走险,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准家,自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准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准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刘准的家中有85岁的老奶奶,罪犯自幼母亲病故,一家人的经济来源仅靠父亲种田来维持,生活相当困难,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实无能力帮该犯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刘准虽犯盗窃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准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柳湘江,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现住浏阳市永安镇心源社区文昌阁5号,下岗工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9月2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28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5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柳湘江家现有父亲柳罗君,73岁,农民;母亲刘苗珍,70岁,农民;均住浏阳市永安镇心源社区文昌阁5号,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罪犯柳湘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柳湘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人民及家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柳湘江,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2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柳湘江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2012年、2013年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3年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柳湘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柳湘江的父母年事已高,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时常要靠亲朋好友的帮扶,才能勉强度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全额。以上情况有浏阳市永安镇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湖橡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柳湘江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湘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学林,曾用名龙学星,小名龙二佬,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专业组,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11月18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9月5日因减刑被释放。现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25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2013年1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13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龙学林,家中有父亲龙士洪, 60岁,农民;母亲;罗启珍,58岁,务农。父母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专业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龙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3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学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自己的心灵扭曲,以致于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犯罪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受害人带来了终身的伤痛,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龙学林家,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学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技能培训中,获得《维修电工》等级证书,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学林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龙学林患有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以上病历情况有湖南省岳阳监狱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龙学林虽犯猥亵儿童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学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安维,男, 1967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双青村月塘组43号,无业。曾于1988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6日以(2011)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2011年5月4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于2011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0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到2017年9月27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安维家有父亲罗怀宽,76岁,务农;妻子彭爱军,44岁,务农;儿子罗应龙,26岁,务农。均住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双青村月塘组43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罗安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安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由于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贪图享受的坏习惯,以至于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更加努力,回归社会后,重新做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安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安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在2012年11至12月担任值班员期间,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配合好干部的管理工作,表现较好,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如在2012年下半年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二名,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3年1季度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二名,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3年2至3季度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三名,共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3年1至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能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反映监内情况,表现较好,获奖励分24分。
罪犯罗安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维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安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菊平,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耒阳市洲陂乡江塘村6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云刑初字第19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于2011年11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菊平,家中现有妻子文皖军,37岁,农民,女儿罗怡,9岁,住耒阳市洲陂乡江塘村6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罗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98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获奖励分24.5分,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菊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过去,本犯不学法、不守法,不惜以身试法,置法律和社会道义、家庭责任于不顾,铤而走险。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并表示今后以全新的面貌,逆境奋起,把刑期当学期,重塑自己的人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菊平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98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获奖励分24.5分,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菊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菊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罗菊平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菊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欧阳华南,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源头村119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2月21日以(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5月5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 2012年7月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欧阳华南,家中现有母亲王汀希,54岁,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源头村119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欧阳华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欧阳华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监狱警官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帮助下,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和醒悟,并对受害人带来的极度伤害感到了深切的歉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真正的体会到公平与公正,是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谨记以上要求,绝不让教育和帮助我的监狱警官失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欧阳华南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8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1年12月,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60%,挂4.5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欧阳华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1年二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2分。2012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2013年1—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欧阳华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欧阳华南,父亲已过世,全靠母亲一人在外打零工糊口,加之年老多病,且有多年的心脏病和胃病,经常打针吃药,必须靠亲戚朋友救济度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平江县南江镇源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华南,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华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承敏,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关口街道金口村枇一组200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2012年8月2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于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承敏,家中有父亲彭世庭,46岁,农民;母亲胡金连,47岁,农民;爷爷彭金炎,79岁,农民;奶奶胡梅英,78岁,农民。他们均住湖南省浏阳关口街道金口村枇一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彭承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6.5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承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了好逸恶劳习惯,以致于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承敏,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承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7至11月份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积极履行互监组长的义务和责任,主动维持监管制度,时刻监督互监组成员,无违规事件发生,获奖励分2.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承敏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彭承敏的家中有年老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两位老人需要长时间服药治疗。一家人的经济来源靠种田来维持,现家中已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实无能力帮该犯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彭承敏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承敏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刚,曾用名彭朝阳、彭钢,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肆业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24号,无业;199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15日以(2009)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2009年3月31日投入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9年7月30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现押于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刚,家中现有父亲彭洪奎 ,75岁,农民;母亲刘香莲,66岁,农民,均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24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彭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 104 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加倍努力,彻底痛改前非。”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刚,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 104 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刚改造态度端正,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2012年、2013年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在2012年4季度、2013年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比赛中,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1分;2013年、2014年1月至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能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2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刚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刚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海林,外号“海妹咀”,“海少爷”,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先锋村4组141号,农民。曾因抢劫于1991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9月30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16日以(2010)潭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一、驳回部分上诉,维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该犯彭海林的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量刑部分的判决。二、该犯彭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2011年4月4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于2011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海林,家中有妻子李新飞,44岁,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先锋村4组141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6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海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我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受害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无比伤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再接再励争取更上一层楼,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海林,自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海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海林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如在2012年9月26日私藏违禁物品,扣奖励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海林虽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景刚,别名“刚刚”,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普戎镇,农民。因犯盗窃罪,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6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景刚家中无亲人。
罪犯彭景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景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将加倍努力,争取早日获得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景刚,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8.5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景刚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景刚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彭景刚家中已没有亲人,自服刑以来,监区一直将该犯作“三无”人员对待,该犯所需衣物和生活用品都是靠监区干警和其他罪犯的资助。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彭景刚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景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南舟,又名“田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龙山县洗车河镇耳洞村3组,农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于2013年1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3年2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南舟,家中现有父亲彭吉化,59岁,农民;母亲亚美良,5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耳洞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彭南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南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警官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家人及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南舟,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0.5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南舟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南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南舟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南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沈强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建新农场九大队宿舍。198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岳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盗窃罪,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6年11月8日以(1996)岳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以(1996)湘终刑字第86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罪犯沈强忠的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1996年4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9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1999年1月19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岳中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05年4月9日止。于2001年11月12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11月12日至2005年4月9日止。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由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以(2003)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合并前罪3年4个月27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以(2004)兴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03)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对罪犯沈强忠的定罪处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前罪3年4个月27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3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止。于2004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07年12月6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16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2月30日先后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沈强忠,家中现有母亲罗宾桃,75岁,农民,住建新农场九大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沈强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现累计获奖励分15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认罪服法,罪犯沈强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法律、政策的学习,能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到:“我的罪行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而且还残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是依据我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本犯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沈强忠,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5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沈强忠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1年、2012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勤杂犯,认真负责,共奖28分;2011年四季度、2012年上半年、四季度行为规范验收分别获得名次,共奖11分;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20分;2012年6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8月能认真履行互监组长职责,共奖7.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沈强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沈强忠虽犯盗窃罪,且在假释期内重新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 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泽号,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苗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吉首市白岩乡雅沙村八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3月4日以(2008)镇经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原缴纳4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于2008年4月21日投入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2009年5月11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现押于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石泽号,家中现有父亲石远文,63岁,系湖南省吉首市白岩乡雅沙村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石泽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 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泽号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警察的耐心教育和关怀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我坚决服从认可。”并表示:“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良好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石泽号,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 86 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石泽号改造态度端正,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2013年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石泽号在减刑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石泽号的父亲以种田为生,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需常年打针吃药,现在连医药费都成问题,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全额。以上情况有吉首市白岩乡雅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石泽号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泽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谭敦杰,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桃树村7组,现更名为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土家族乡桃树坪村。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0月23日以(2008)慈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2008年12月30日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谭敦杰,家中现有父亲谭徽平,60岁,农民;母亲田仲桂,5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土家族乡桃树坪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谭敦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谭敦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本犯认罪服法,完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犯公正公平的判决,改造中不断悔罪思过,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过去由于贪图享乐、好逸恶劳、法纪观念淡薄,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义于不顾,铤而走险。”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本犯将一如既往用责任和担当,用正义和爱心铸就新的人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谭敦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谭敦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12月担任值班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2.5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2年四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4分。2013年一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二名,奖奖励分2分。2013年二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三名,奖奖励分1分。2013年三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三名,奖奖励分1分。2013年1月—12月担任勤杂犯认真负责,奖奖励分30分。2013年四季度事务犯队列比赛第一名,奖奖励分3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谭敦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谭敦杰,父母年岁已高,多病缠身,靠亲友代耕几亩薄田和救助买药度日和维持生命,妻子不堪精神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困苦,带着刚入学的女儿改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以上情况有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桃树坪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谭敦杰,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敦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田叙礼,小名“半斤”,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九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3月23日以(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张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7月2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08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68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到2015年8月1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田叙礼,父亲田开国,51岁,务农;母亲汤红燕,46岁,务农。父母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九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田叙礼,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0.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田叙礼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游手好闲不良恶习,以致于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回归社会后,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田叙礼,自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0.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田叙礼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2012年度连续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共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2年2、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积极履行互监组长的责任和义务,主动维持监管秩序,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2.5分;如在2012年2、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能够积极协助干部,主动维持监管秩序,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6分;如在2013年1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能够积极协助干部,主动维持监管秩序,表现较好,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3年1至5月份担任监舍长期间,能够积极协助干部,主动维持监管秩序,表现较好,获奖励分5分;如在2013年6至12月份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积极履行互监组长的责任和义务,主动维持监管秩序,表现较好,获奖励分3.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田叙礼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田叙礼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叙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韦玉稳,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寺山乡东瓜村民委青瑶村;农民。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公诉,于1998年5月6日以(1998)沪一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6月6日投入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以(2001)沪高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韦玉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刑期自200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3月20日以(2003)沪二中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5年5月20日以(2005)沪二中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7年11月22日以(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3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2009年6月5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4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8日止。现押于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韦玉稳家中现有父亲韦明勇,69岁;母亲何玉秋,69岁,妻子韦凤香,38岁,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寺山乡东瓜村民委青瑶村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韦玉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韦玉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狱警察的教育和帮助,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及家庭所造成了严重危害和后果,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加倍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韦玉稳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11月超劳动任务60%,挂4.5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韦玉稳改造态度端正,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表现较好。2012年3、4季度,2013年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9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韦玉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韦玉稳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玉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