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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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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46:46 打印 字号: | |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许江平,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田心村许家组,农民。曾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7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许江平,家中有哥哥许江明,42岁,务农。父母住湖南省资兴市廖江镇东塘村宋一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许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岳阳监狱奖励分104分,现累计获奖励分 12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许江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不良恶习,以致于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沦为人民的罪人,我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更加努力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许江平,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9.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许江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得2次表扬;1次记功。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许江平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监现象。

罪犯许江平的哥哥从小患有小儿麻痹,有残疾无法从事重力劳动,一直打些临工和政府补贴维持生计,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十分困难,实无能力帮该犯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许江平虽犯抢劫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江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雷,化名“雷别”,男, 1991年1月5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7组,农民。因犯拐卖妇女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9日投入长沙监狱服刑,于2011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到2018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雷家有父亲杨晓红,47岁,务农;母亲蒋培良,46岁,务农。父母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7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杨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雷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由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自己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习惯,以致于铤而走险,不顾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国家的刑罚,沦为人民的罪人,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受害人带来了无比的伤痛,给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丢尽了脸,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继续的加速改造的步伐,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雷,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雷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在2012年11至12月担任值班员期间,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配合好干部的管理工作,表现较好,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2年下半年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二名,获奖励分4分;如在2013年1季度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二名,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3年2至3季度队列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荣获集体第三名,共获奖励分2分;如在2013年1至12月担任事务犯期间,能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反映监内情况,表现较好,获奖励分24分;如在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罪犯杨雷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杨雷家世代都是农民,全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全靠种田维持,罪犯的父亲患有风湿性疾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生活贫苦,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十分困难,实无能力帮该犯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杨雷虽犯拐卖妇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其,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盐井乡车溪村1组。无业。因犯拐卖妇女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永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于2011年8月8日投入津市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其,家中现有父亲杨继云,72岁,农民;母亲向付香,7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永顺县盐井乡车溪村1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杨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其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投牢后,我一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规守纪,认为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公平公正,我永不翻案。”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来报答政府警官对我的关心教育,回归社会后我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其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10月,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20%,挂3.5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其,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3月—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其,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杨其,家中父母亲从未有书信来往也从未来监探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用品都是由监区干警和同犯的帮助,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杨其,虽犯贩卖妇女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全国,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店门口组305-1号,农民。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2月12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又因犯强奸罪,经洪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洪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全国,家中现有姐姐杨群,49岁,农民,住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店门口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杨全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全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该犯2013年9月获得维修电工技术证书,奖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己之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是因为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使自己养成了不良的恶习,以至于铤而走险,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成为了人民的罪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平的,我诚心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迎接新的人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全国,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7 分。其在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该犯被评为2013年三季度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全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2013年1月、5月、6月、8月至11月能认真履行互监组长职责,共奖3.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全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全国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尹湘群,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书院村9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穗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9月5日投入乐昌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6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0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7日止。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尹湘群,家中现有父亲尹业光,57岁,农民;母亲刘云英,55岁,农民;女儿尹飘飘,13岁,读书;儿子尹宏群,10岁,读书;儿子尹亮金,7岁,读书;均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书院村9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尹湘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折我狱奖励分80分,现累计获奖励分1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尹湘群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在政府干部的教育之下,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从而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自觉遵守纪律,并对法院根据我的犯罪作出的公正判决,我坚决服从,心服口服。”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积极的学习、劳动,矫正自己的恶习,真正把自己改造成新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尹湘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1.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尹湘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尹湘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尹湘群,由于父母年岁已高,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还得照顾抚养三个小孩,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洞口县醪田镇书院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尹湘群,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湘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本忠,曾用名袁兵,外号“兵娃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店子村13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于2007年12月3日投入津市监狱服刑, 2008年2月5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袁本忠,家中现有父亲袁学军,69岁,农民;儿子袁浩,15岁,读书,均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店子村13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袁本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累计获奖励分12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本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投改以来,我一直认罪服法,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我永不翻案。”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更加努力,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综合素质,争取更良好的成绩来回报政府警官对我的关心帮助,回归社会后,我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袁本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6月,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40%,挂4档。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本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1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1—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认真负责,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本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罪犯袁本忠,家中父亲年老多病,妻子离婚,留下未成年的儿子由父亲一人抚养,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以上情况有巴东县茶店子镇茶店子村村民居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袁本忠,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本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善祥,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东街五组,湖南省华容县物价局职工。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2月20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1年3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善祥,家中现有父亲张海森,64岁,农民,住华容县城关镇北街四组。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张善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8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善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认清了犯罪危害,我的罪行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一定牢记政府干部的教诲,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彻底与罪恶决裂。”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善祥,自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84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2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善祥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2011年10月至12月、2012年、2013年1月至7月担任监舍长期间,能认真负责,共奖励分21分;2013年1季度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2012年担任耳目,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善祥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善祥的父亲年岁已高,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也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要靠社会低保度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全额,以上情况有华容县城关镇东街居民委员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张善祥虽犯诈骗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善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述勇,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宏达1号3单元,无业;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沪铁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于2009年1月12日投入上海市提篮监狱服刑,2009年6月5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述勇,家中现有妻子曾省会,46岁,无业;儿子张曦,27岁,打工,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宏达楼3单元403号,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张述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述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监狱人民警官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使我认清了犯罪危害,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及后果,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认可。”并表示:“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述勇,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述勇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2012年、2013年担任监舍长期间,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24分;2013年2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2012年1,2季度夹控危险分子,能及时反映情况,共获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述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述勇的妻子体弱多病,也没有劳动能力,只有一儿子在外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没收财产。以上情况有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居委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张述勇虽犯运输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述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新福,绰号三宝儿,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慈利县金岩乡南岳村12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5年7月3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4月24日以(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2008年6月12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于2008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11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到2018年7月18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新福家中已无任何亲人。

罪犯张新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新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法律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及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自己不懂法、不守法,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铤而走险,给社会、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深深的伤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将更加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新福,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其中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2至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新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罪犯张新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新福家中已没有任何亲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在服刑期间该犯被当作“三无”人员对待,罪犯张新福的生活用品都由监区干警及同犯的帮助,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张新福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自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  )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怡军,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碓臼码头巷30号,现更名为益阳市汽车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街社区,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资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怡军的父母双亡,家中现有妹妹张反修,48岁,无业,住益阳市布鞋厂家属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张怡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怡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该犯2013年9月获得维修电工技术证书,奖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自己和亲人带来了不幸,使他们的生活度日如年,为此我深感痛悔。人民法院根据我的犯罪事实所作出公正判决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我完全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用劳动的汗水冲洗自身的污垢,用正确的改造方向迎接新的人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怡军,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7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怡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罪犯张怡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张怡军的父母双亡,妹妹每月也仅靠领取低保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全部罚金。以上情况有益阳市汽车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张怡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怡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朱建新,男, 1981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李家村10组56号,无业。200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0)大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于2011年6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7月26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朱建新,家中现有父亲朱云华,65岁,农民;母亲彭金娥,62岁,农民,儿子朱凯,3岁,均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李家村。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朱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朱建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警官的耐心教育下,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公平公正的判决。”并表示:“真正的把自己改造成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朱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分。其劳动中突出表现如: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朱建新改造态度端正,能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表现积极。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3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认真负责,共获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朱建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朱建新的母亲年事已高,仅靠自己种田维持生活,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要抚养该犯的3岁小孩,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全额。以上情况有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李家山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朱建新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朱胜,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乡虎冲村朱家滩村民组,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湘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合刑期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该犯共同附带民事赔偿刘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325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潭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该犯赔偿7265.21元。2011年6月3日投入娄底监狱改造,2011年8月6日调入岳阳监狱改造,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现押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朱胜,家中现有父亲朱端生,46岁,农民;母亲谭立军,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乡虎冲村朱家滩村民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朱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朱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通过法律、政策的学习,能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到:“自入监以来,我一直认罪悔罪,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我永不翻案。”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积极劳动,罪犯朱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2013年二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朱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如:2013年7月—9月夹控危险分子,奖奖励分1.5分。2013年1月—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朱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扣一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朱胜,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系主犯,但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谢,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向阳居委会三组。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2462元,其中被告人陈谢赔偿26321.58元。罪犯陈谢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5日投入湖南省益阳赤山监狱六监区服刑,又于2012年3月22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陈谢,家有父亲陈有权,62岁,农民;母亲欧芳华,5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向阳居委会三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陈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陈谢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7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陈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共奖35分;2012年度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3分;2012年评为 “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三名,奖3分;2013年1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2分;2013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三名,奖1分;2013年下半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3分;2013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2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谢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谢虽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谢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益中,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横阳村第四村民小组。曾于2004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原交10900元,现交1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以(2010)长中刑二终字第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3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0年9月3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益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系累犯。

罪犯陈益中,家有父亲陈明玖,89岁,农民;妻子陈雪花,44岁,农民;女儿陈芬丽,24岁,农民;儿子陈宜,2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横阳村第四村民小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陈益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7.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益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陈益中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7.9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陈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6分;2012年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2分;2013年1月至9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共奖18分;2013年1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2名,奖2分;2013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3名,奖1分;2013年上半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3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益中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益中,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中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方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开元路53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7月15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1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方磊,家有父亲方杰良,55岁,医生,住湖南省长沙县高桥医院,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方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方磊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方磊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 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3年4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实现了责任目标,奖2分;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实现了责任目标,奖3分;2013年9月获得电工证,奖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方磊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方磊,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磊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文彬,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向阳村3组。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以(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27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黄文彬,家有父亲黄始军,46岁,打工;母亲李晚爱,45岁,打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向阳村3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黄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文彬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黄文彬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5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获得5次嘉奖,折合为表扬1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文彬在服刑期间有1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如: 2013年5月24日,该犯与同犯争执推拉,扣2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彬,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彬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功华,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8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缴纳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于2011年6月10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收押中心服刑,同年7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功华家有父亲刘洪义,66岁,农民;母亲蒋美英,58岁,农民;妻子蒋三芽,36岁,文员;儿子刘志军,15岁,学生;女儿刘红,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8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2年8月18日因打乱互监组,扣2分。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刘功华的妻子特提出申请,“自我夫判刑入狱后,家中的内内外外由我一人操持,我既要赡养双方父母,又要护养年幼的孩子,家中的事务都让我感到力不从心。”她还表示“假释期间我们一定会积极地配合各级机关,时刻注意他的一言一行,我保证决不让他在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牢记教训,奉公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以上情况有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民委员会及耒阳市司法局龙塘司法所和耒阳市公安局龙塘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刘功华,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功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关于对罪犯刘功华假释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刘功华,男,11974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8组。于2011年6月10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收押中心服刑,同年7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至今。

罪犯刘功华家有父亲刘洪义,66岁,农民;母亲蒋美英,58岁,农民;妻子蒋三芽,36岁,文员;儿子刘志军,15岁,学生;女儿刘红,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8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二、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罪犯刘功华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缴纳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于2011年6月10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收押中心服刑,同年7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4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要求对罪犯刘功华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功华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2年8月18日因打乱互监组,扣2分。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刘功华的妻子特提出申请,“自我夫判刑入狱后,家中的内内外外由我一人操持,我既要赡养双方父母,又要护养年幼的孩子,家中的事务都让我感到力不从心。”她还表示“假释期间我们一定会积极地配合各级机关,时刻注意他的一言一行,我保证决不让他在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牢记教训,奉公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以上情况有耒阳市龙塘镇大石村民委员会及耒阳市司法局龙塘司法所和耒阳市公安局龙塘派出所的证明。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刘功华,虽犯盗窃罪,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功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贵兵,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秀丰村万里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1月13日以(2009)长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3千元(原交2600元,现交25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以(2010)长中刑二终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7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0年7月4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贵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18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刘贵兵,家有母亲林冬茹,54岁,农民;妻子谭幼光,32岁,农民;儿子刘勤,12岁,学生;女儿刘婷,6岁,儿童;均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秀丰村万里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刘贵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8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贵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贵兵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8分,其劳动中的表现,如:2012年3季度评为“劳动能手”,奖5分;2013年1、2、3、4季度评为“劳动能手”,各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刘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共奖9分;2012年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贵兵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贵兵,虽犯抢劫罪、抢夺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寿飞,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杨坪村第5组。曾于1999年4月29日犯抢劫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11日以(2009)娄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暂缓)。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该犯与孙文朝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2010年3月3日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4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寿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寿飞,家有父亲刘作财,67岁,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杨坪村第5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刘寿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6.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寿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寿飞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6.5分,其劳动中的表现,如:2012年2季度、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5分;2013年1季度、2季度、3季度、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刘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7月至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1.5分;2013年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寿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如:2012年10月4日因小事与同犯打架,扣5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寿飞,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寿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马程,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城陵矶分局职工,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正街冰厂家属区1栋202室。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楼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缴纳5000元,现缴纳1000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于2012年8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又于2012年9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马程,家有父亲马衡山,59岁,下岗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电信花园,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马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3.5  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马程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马程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3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罪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三名,奖1分; 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担任监区伙房事务犯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共奖2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马程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马程,虽犯合同诈骗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蛮,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邵阳市邵阳县河伯乡龟田村16组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61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于2011年12月1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彭蛮,家有妻子孙芳,31岁,打工;儿子彭家鹏,11岁,学生;均住邵阳市邵阳县河伯乡龟田村16组7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彭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蛮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彭蛮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7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获得12次嘉奖,折合为表扬2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蛮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蛮,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蛮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孙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早禾冲村月形组23号。曾因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13日以(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原缴纳5000元,现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2日投入湖南省长沙市收调中心服刑,又于2010年12月2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系累犯。

罪犯孙虎,家有父亲孙海平,49岁,农民;母亲孙友良,5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早禾冲村月形组23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孙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4.5  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孙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孙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5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1季度、2季度、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3年1月至11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5.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孙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孙虎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虎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庆党,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镇湘荷村石兴组110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娄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缴纳35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于2012年6月8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又于2012年7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庆党,家有妻子郑春燕,50岁,农民,女儿王磊,2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镇湘荷村石兴组110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王庆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庆党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王庆党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3年1、2、3、4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实现了责任目标,各奖2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实现了责任目标,奖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庆党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党,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党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群,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岳阳县三荷乡巴山村上一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岳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1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王群,家有父亲王成华,68岁,农民;母亲孙秋保,6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三荷乡巴山村上一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王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2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6.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王群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6.2分,劳动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在全狱开展罪犯食堂、医务室争先创优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奖2分;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伙房事务犯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共奖34分; 2012年评为 “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三名,奖3分;2013年1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2分;2013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三名,奖1分;2013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2分;2013年评为 “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群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群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群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谢金平,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冷水江市铎山镇北元村5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4月11日以(2005)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600元。2005年4月18日被释放。在缓刑期间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11月30日以(2006)涟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前罪与后罪,总和刑期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于2007年1月2日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3月4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在押。

罪犯谢金平,家有母亲刘转香,68岁,农民;哥哥谢水平,45岁,农民;姐姐谢连金,3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山镇北元村5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谢金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15.5 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谢金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谢金平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5.5分,表现较好。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 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谢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4月至5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1分;2012年7月至11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2分;2013年7月至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谢金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如:2012年10月2日下午,与同犯打架,扣5分。

综上所述,罪犯谢金平,虽犯盗窃罪、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绩,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新五村12栋14号。曾于200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暂缓)。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以(2009)潭中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准许罪犯熊绩同案撤回上诉。于2009年8月15日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五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0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系累犯。

罪犯熊绩,家有祖母谭红,92岁;父亲熊颂国,62岁,无业;母亲谭金莲,55岁,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新五村12栋14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熊绩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绩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熊绩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分,其劳动中的表现,如:2013年1季度、3季度评为“劳动能手”,各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熊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4分;2013年2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10分; 2013年2、3、4季度评为优秀监舍长,奖6分;2013年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熊绩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熊绩,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绩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瑞华,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忠防村胡垅组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1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袁瑞华,家有父亲袁晓平,53岁,农民;母亲王细金,50岁,农民;妻子刘丹,2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忠防村胡垅组5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袁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瑞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袁瑞华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3、4季度评为劳动能手,各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3年2、3、4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实现了责任目标,各奖2分; 2013年4月至6月和9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实现了责任目标,奖3.5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瑞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袁瑞华,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瑞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炳鑫,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海丰县名园村三队36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沅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怀中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21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4月6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炳鑫,家有父亲曾学廉,70岁,退休;母亲王玉芳,66岁,退休;均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名园管区,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曾炳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炳鑫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曾炳鑫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劳动表现突出,如:2013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实现了责任目标,奖2.5分; 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炳鑫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炳鑫,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炳鑫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勤友,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刑前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杨雾溪村四组。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3年1月8日以(2002)珠中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原缴纳9000元,现缴纳42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以(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6月28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3年9月20日调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于2006年3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勤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5年12月13日起计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2008)岳中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勤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2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勤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2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勤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勤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现押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张勤友,家有父亲张英祥,58岁,农民;母亲武竹清,57岁,农民;弟张勤学,31岁;均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杨雾溪村,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张勤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分,折合记大功1次,扬1次,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勤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张勤友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6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张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全狱开展罪犯食堂、医务犯争先创优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奖2分;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伙房事务犯,共奖34分;2012年评为 “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2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罪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三名,奖3分;2013年1季度在监狱组织的罪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二名,奖2分;2013年2季度在监狱组织的罪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三名,奖1分;2013年担任生产安全员,认真负责,实现了安全无责任事故,奖3分;2013年下半年评为优秀事务犯,奖3分;2013年4季度在监狱组织的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中,获第二名,奖2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勤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勤友,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勤友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国林,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庆熙路47-2-1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14日以(2010)张定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暂缓),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罪犯周国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张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改造,于同年1月24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周国林,家有母亲罗福英,84岁,农民;妻子程艳霞,43岁,农民;儿子周增元,27岁,农民;均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庆熙路47-2-1号。从未联系。

罪犯周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国林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周国林自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国林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周国林自入监以来,无亲友接见、无汇款、无包裹寄送,一直靠同犯们的接济和劳动低薪维持日常生活。系“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周国林,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胜利,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峦山岭村178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881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5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总和刑期19年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000元(暂缓),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29年7月3日止。于2011年12月16日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周胜利,家有母亲吕莫珍,61岁,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峦山岭村178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周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胜利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周胜利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获得6次嘉奖,折合为表扬1次;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获得5次嘉奖,折合为表扬1次,;2013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实现了责任目标,奖1.5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胜利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胜利,虽犯盗窃罪、诈骗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胜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玉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镇沧海村第二村民小组5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2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3701号裁定,对罪犯周玉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7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二监区。

罪犯周玉军,家有妻子李思维,34岁,农民;女儿周静怡,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镇沧海村第二村民小组57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周玉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玉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周玉军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5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获得5次嘉奖,折合为表扬1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玉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玉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邹继龙,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重庆合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重庆合川市合阳城办事处十二段苏家街61号附4号。曾于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5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的公诉,于2003年7月1日以(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9000元(原缴纳3000元,现缴纳1000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于2003年7月30日投入云南小龙潭监狱服刑,2005年5月12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继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继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2日止,现在押。

罪犯邹继龙,家有哥哥邹继跃,55岁,个体;弟弟邹文,50岁,个体。住址不详。从未联系。

罪犯邹继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6.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 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邹继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人民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邹继龙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6.5分,表现较好。

三是能遵守监规,积极维护监纪。邹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始终能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如:2011年2季度、3季度、4季度和2012年1季度、2季度分别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全年无重、特大事故,各奖2分;2013年2月至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实现了责任目标,奖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邹继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违监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邹继龙自入监以来,无亲友接见、无汇款、无包裹寄送,一直靠同犯们的接济和劳动低薪维持日常生活。系“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邹继龙,虽犯运输毒品罪,但投入改造后,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继龙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仇跃良,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五组汨新路。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原交二万元;现交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2月26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仇跃良家有妻子李小红,37岁,务农;女儿仇媛媛,13岁,学生。家住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五组汨新路。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仇跃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6.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仇跃良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仇跃良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6.5分。如: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仇跃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三、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各奖奖励分2分;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2年二、三、四季度担任耳目,各奖奖励分3分;2012年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仇跃良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仇跃良,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仇跃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戴立军,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刑前住湘阴县文星镇北郊居委会五组。1990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刑七年;2007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又因犯盗窃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08)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交六千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2009)岳中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5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8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又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现在押。

罪犯戴立军家有母亲刘和平,75岁,农民;儿子戴斌,25岁,在外打工。均住湘阴县文星镇北郊居委会五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戴立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戴立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2012年6月获得了电工培训班合格证,奖奖励分3分。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戴立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戴立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5月至8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奖奖励分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戴立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戴立军,虽犯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但红军,又名但军,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水圳村水田安村民组7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以(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7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9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但红军家有父亲但石龙,60岁,务农;母亲许细梅,59岁,务农。家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水圳村水田安村民组7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但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但红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但红军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如:2013年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但红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全年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励分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但红军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但红军,虽犯抢劫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但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高建华,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包公村田峪组。2000年7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以(2011)慈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交三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以(2011)张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3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月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高建华家有父亲高如清,65岁,农民;母亲朱桃枝,63岁,农民。家住桃源县黄石镇包公村田峪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1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高建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高建华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1分。如:被评为2012年三、四季度 “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5分;被评为2013年一、二季度 “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2年三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奖励分2分;2013年下半年担任监舍长,奖奖励分6分;2013年一、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高建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华,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龚道靠,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澧澹乡东洲村07041号,原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巷9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以(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11)张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5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2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龚道靠家有妻子毕家兰,51岁,务农,该犯入监后已离婚。家住湖南省澧县澧澹乡东洲村07041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龚道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龚道靠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龚道靠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分。如:2013年一、二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龚道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被评为2013年度“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龚道靠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龚道靠,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道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创良,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红渡镇渡江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抢夺罪,经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暂缓)。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11月5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12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黄创良家有父亲罗荣兵,68岁,农民;母亲罗晴,66岁,农民。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红渡镇渡江村。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黄创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创良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黄创良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分。如:2013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创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1月至9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4.5分;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创良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犯自入监以来,家人从未来探监,也无包裹、汇款,日常生活全靠低薪和同犯们的接济,系“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黄创良,虽犯抢夺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创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宇良,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湘潭县排头乡中加村新瓦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5月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以(2010)浏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交四千元,现交一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颖的经济损失共计2800元,该犯赔偿933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九日以(2010)长中刑二终字第0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30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宇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在押。

罪犯彭宇良,家有父亲彭桂清,64岁,农民;母亲肖玉莲,64岁,农民。均住湘潭县排头乡中加村新瓦村民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彭宇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宇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彭宇良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宇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季度担任分监区监舍长,各奖奖励分3分;被评为2013年一季度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宇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宇良,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宇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胜,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新村兴红组。因犯盗窃罪,经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2011)安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暂缓)。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于2011年10月12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12月1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蒋胜家有父亲蒋双来,66岁,农民;母亲谌劝妹,65岁,农民。家住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新村兴红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蒋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1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胜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蒋胜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1分。如:2012年二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5分;2013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被评为2012年度 “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9至12月担任监舍长,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胜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犯自入监以来,家人从未来探监,也无包裹、汇款,日常生活全靠低薪和同犯们的接济,系“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蒋胜,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鞠志林,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玉龙路88号附361号,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镇大塘村4组。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5月10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现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2)武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6)武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交)所适用的缓刑,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投入湖南省怀化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11月30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鞠志林家有妻子唐芳,25岁,农民;姐姐鞠录林,32岁,农民。家住武冈市龙溪铺镇大塘村4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鞠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3分,折合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鞠志林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2013年9月获电工证,奖3分。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鞠志林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鞠志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鞠志林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鞠志林,虽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鞠志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云辉,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小梓港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以(2009)资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交四千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 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09)益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8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3月11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2日止。现在押。

罪犯李云辉,家有妻子项菊娥,45岁,务工;女儿李舟,21岁,学生;儿子李文,18岁,学生。均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毛家山村兰家园三队。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李云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云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李云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云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三、四季度担任危险分子夹控人,各奖奖励分2分;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云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2年4月9日工间操时间里互监组成员打乱互监组单个行动上厕所,该犯负连带责任,扣奖励分1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辉,虽犯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海军,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华丰村一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于2011年10月4日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11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廖海军家有母亲陈桂芝,71岁,农民;妻子黄冬元,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华丰村一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廖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海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廖海军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海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海军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海军,虽犯故意杀人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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