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五)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05-16 10:48:41 打印 字号: | |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再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邵东县下花桥镇花桥村21组1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四年七月八日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交四千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于2004年9月21日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又于2005年6月12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2007)岳中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

罪犯刘再华家有父亲刘绍南,80岁,农民;母亲伍慧,75岁,农民。均住邵东县下花桥镇花桥村21组12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刘再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再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再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5分。如:2013年一、二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再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各奖奖励分3分;2012年四季度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奖励分6分;2013年8月至12月担任监舍长,奖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再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再华,虽犯运输毒品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再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振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工程公司海棠小区1栋602。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2年1月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振强家有妻子梁桃香,51岁,在外打工;儿子刘意,22岁,学生。家住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工程公司海棠小区1栋602。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7.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7.5分。如: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犯自入监以来,家人从未来探监,也无包裹、汇款,日常生活全靠低薪和同犯们的接济,系“三无”人员。此次缴纳的罚金是以前的朋友接济和平时自身的节俭而来。

综上所述,罪犯刘振强,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汉中,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安井村4组。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43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于2012年4月19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龙汉中家有妻子吴吉珍,45岁,农民;儿子龙玉,24岁,学生。家住凤凰县阿拉营镇安井村4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龙汉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汉中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龙汉中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分。如:被评为2013年四季度“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汉中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汉中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龙汉中,虽犯职务侵占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汉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文,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保靖县涂乍乡大白岩村17号,现租住吉首市文艺路金源宾馆D栋8楼。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11)龙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现交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以(2011)州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19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2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龙文家有妻子梁霞,37岁,个体户。住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金源宾馆D栋8楼。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龙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文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龙文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0分。如: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5分;2013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3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文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吕绍兴,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金称市镇秀丰村10组8号。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以(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交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以(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24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吕绍兴家有父亲吕敬荣,64岁,务农;母亲陈桂苏,61岁,务农;妻子胡清凤,在外务工。家住湖南省邵阳县金称市镇秀丰村10组8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吕绍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吕绍兴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吕绍兴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吕绍兴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吕绍兴在服刑期间,有十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1年9月25日欠生产任务,扣奖励分1分;2012年3月20日不听指挥,扣奖励分1分;3月23日违反生产劳动规范,扣奖励分2分;7月9日上课讲话,扣奖励分1分;10月4日不注意个人卫生,随意倒饭,扣奖励分1分;2013年2月27日物耗超过规定标准,扣奖励2分;3月2日内务柜不按规定摆放,扣1分;3月16日浪费饮用水,扣1分;5月2日集队迟到,扣1分;5月22日不接受管理教育,对正当执法有不满行为,扣2分。

综上所述,罪犯吕绍兴,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绍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百禄桥镇八罗家村蒋家园组17号。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以(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63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交二千五百元)。于2012年5月25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罗峰家有父亲罗精彩,62岁,农民;母亲王葵英,58岁,农民;妻子袁晓丽,27岁,农民;儿子罗政,8岁,学生。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百禄桥镇八罗家村蒋家园组17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罗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峰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罗峰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如:被评为2013年四季度“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连续获得6次嘉奖,折合为表扬一次;2013年11、12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峰在服刑期间,有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3年4月30日,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扣1分。

综上所述,罪犯罗峰,虽犯抢劫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启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6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九年二月三日以(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交一千五百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止。于2009年3月19日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启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4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启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彭启运家有妻子容新志,46岁,农民;女儿彭丽芳,14岁,学生;儿子彭建发,9岁,学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6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彭启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7.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7.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启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彭启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7.6分。如:2012年度在生产劳动竞赛中,获得监狱级劳动能手的称号。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启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获得10次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折合为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启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运,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启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秦昌汉,又名秦福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杨家村一组。1990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绥宁县人民法院根据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六年九月八日以(2006)绥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交3750元,现交1250元)。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2006)邵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月10日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服刑;同年2月1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昌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8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昌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该犯系累犯。

罪犯秦昌汉家有妻子苏月菊,35岁,工人;女儿秦玲,14岁,学生。均住绥宁县橡胶厂家属楼。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秦昌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秦昌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秦昌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二、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5分、3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秦昌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7至10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秦昌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秦昌汉,虽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昌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卿前茅,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隆回县南岳庙乡桃冲村8组5号。2002年6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10月17日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3171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交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于2009年3月20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38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卿前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卿前茅家有父亲卿松英,80岁,农民;母亲李清连,72岁,农民;哥哥卿前标,42岁,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南岳庙乡桃冲村8组5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卿前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卿前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卿前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卿前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连续5次嘉奖,折合为一次表扬。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卿前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卿前茅,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前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建文,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涟源市杨市镇白水村。2004年3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抢劫罪,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八年一月九日以(2007)益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暂缓)。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该犯维持原判。于2008年8月5日投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3日止。现在押。该犯系累犯。

罪犯吴建文家有父亲吴正石,73岁,农民;母亲刘松柏,68岁,农民。均住涟源市杨市镇白水村。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吴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0分,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表扬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吴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40分。如:2013年一、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三季度、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奖奖励分3分;2013年三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奖励分2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监舍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建文,虽犯抢劫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立祥,又名王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德安村13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交二千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2年1月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系累犯。

罪犯吴立祥家有父亲吴正华,75岁,农民;母亲李三荣,7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德安村13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吴立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6.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立祥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吴立祥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6.9分。如:2012年二季度、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5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立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5至9月担任重点危险夹控人,奖3.5分;2013年9、10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立祥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立祥,虽犯盗窃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立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少华,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红砂破村一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以(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该犯及同案连带赔偿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92617.2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2)张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其民事赔偿。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于2012年12月8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3年1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吴少华家有父亲吴有国,52岁,农民;母亲杨娥子,47岁,农民;妻子吕胜兰,28岁,农民。均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红砂破村一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吴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7分,折合为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少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如:2013年9月获维修电工证书,奖奖励分3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吴少华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7分。如:被评为2013年四季度 “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少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少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少华,虽犯故意伤害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少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向家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龙山县农车乡花桥村十二组。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12)州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3年1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向家安家有妻子彭绿仙,51岁,农民;女儿向艳娥,28岁,农民;儿子向超,20岁,农民。家住龙山县农车乡花桥村十二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向家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0分,折合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向家安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向家安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向家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向家安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向家安,虽犯聚众斗殴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家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怀麒,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东海街5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以(2005)徐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暂缓)。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止。于2005年10月17日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又于2007年5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怀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怀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现在押。

罪犯肖怀麒家有父亲肖宗声,55岁,农民;母亲刘小梅,5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一居民委员会东海街59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肖怀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怀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肖怀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分。如:2012年三季度、2013年一、二、四季度获得“劳动能手”的称号,分别奖奖励分5分、3分、3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怀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三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实现了责任目标,奖奖励分2分; 2012年二、三、四季度、2013年全年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共奖奖励分10.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怀麒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肖怀麒,虽犯运输毒品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怀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卫兵,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皮家湖村。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6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德梅、陈林共计222853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以(2012)益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27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4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又于同年6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肖卫兵家有妻子任满秀,48岁,务农;儿子肖文龙,22岁,学生。家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皮家湖村。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肖卫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卫兵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肖卫兵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卫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卫兵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肖卫兵,虽犯交通肇事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卫兵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颜见笔,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上寨村十四组。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82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交二千五百元)。于2011年12月1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颜见笔家有父亲颜甲卯,51岁,农民;母亲胡孟显,52岁,农民;妻子韩秀,23岁,在外务工。家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上寨村十四组。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颜见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颜见笔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颜见笔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颜见笔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获得12次嘉奖,折合为表扬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颜见笔在服刑期间,有两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如:2012年5月29日,在出收工队列中玩耍,扣1分;2013年1月5日,在队列中打闹,欺骗干警,屡教不改,扣2分。

综上所述,罪犯颜见笔,虽犯抢劫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见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余国良,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八千村十三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1)楼刑一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对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于2012年2月9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3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余国良家有父亲余德保,80岁,农民;母亲陈月英,7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八千村十三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余国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余国良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余国良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分。如: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余国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下半年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3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余国良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良,虽犯故意杀人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保良,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涂咀村三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08)闸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09年6月4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保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5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保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

罪犯袁保良家有父亲袁茂松,57岁,农民;母亲吴银乔,54岁,农民;哥哥袁保林,30岁,农民;嫂嫂张玲,28岁,农民。均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涂咀村三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袁保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9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9.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保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袁保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9.9分。如:2013年一、二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保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4季度、2013年一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各奖奖励分2分;2012年4季度担任耳目,奖奖励分3分;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一季度、4至8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分别奖奖励分3分、3分、5分;被评为2012年度“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保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袁保良的父亲特提出申请,“我家是农民家庭,虽地处鄂东北山区,但近年来依靠党和政府的好政策,家中有稳定的收入,家庭生活幸福和睦。我儿获假释后,我和全家人会为他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并督促他按规定定期到当地有关部门和派出所报到并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力争让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国家。”以上情况有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涂咀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黄梅县司法局小池司法所及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袁保良,虽犯运输毒品罪,但在减刑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保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斌,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路15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又因犯强奸罪,经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以(2012)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9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袁斌家有父亲袁岩生,69岁,农民;母亲刘菊香,63岁,农民;妻子张英,2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路153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2013年9月获维修电工证,奖奖励分3分。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9.5分。如:2013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3年5至6月担任重点危险夹控人,奖1.5分;2013年全年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袁斌,虽犯强奸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斌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予以释放。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明,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2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8月5日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该犯在假释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二年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现交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同年10月30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至今。

罪犯袁明家有母亲李模玉,62岁,无业;哥哥袁阳,39岁,无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2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7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干部教育帮助下,认识到自己以前不学法、不守法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人民、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法院对我所犯的罪行量刑准确,处罚适当,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我会用劳动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报效祖国。”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7分。如:被评为2013年二、三季度“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管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共奖奖励分4分;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一次性扣奖励分一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袁明,虽犯贩卖毒品罪,但在改造过程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方洲,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汉寿县龙阳镇仓儿总村二组。曾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6月10日羁押,2010年11月4日释放);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 )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619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2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4年8月18日。于2013年3月1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3年5月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方洲,家中有父亲陈固新,68岁,农民;母亲邓令言,62岁,农民;大姐姐陈方敏,35岁,农民;二姐姐陈方枚,30岁,农民。均住汉寿县龙阳镇仓儿总村二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陈方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43分,折合表扬1次,余奖励分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方洲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方洲,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方洲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方洲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洲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方洲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兴福,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刑前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远景村桃子峪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暂缓)。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2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邓兴福家中有父亲李定升,50岁,农民;母亲蔡合银,49岁,农民。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远景村桃子峪组。但该犯家庭居住在贫困山区,家庭条件极差,无力顾及到该犯。

罪犯邓兴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兴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兴福,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三季度、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计获奖励分10分;2013年一季度、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计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兴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2月至10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4.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邓兴福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监现象。如:该犯于2012年5月6日晚与同犯发生争吵,扣奖励分5分;除此外,再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邓兴福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亲友接见,无包裹,无汇款。属“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邓兴福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福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假 释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红卫,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福洋村六组,捕前暂住瑞丽市经济开发区新民村段双凤家出租房。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4年7月28日以(2004)德刑三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4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暂缓)。因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刑三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于2004年11月14日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于2005年6月1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红卫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又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红卫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3日止。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红卫,家中有妻子周红云,46岁,农民;兄弟胡必富,52岁,农民;妹妹胡清花,45岁,农民;女儿胡霞,24岁,无业;儿子胡天龙,23岁,务工。均住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福洋村第六村民小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胡红卫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红卫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红卫,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红卫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1年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共计获奖励分6分;201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2012年1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2013年2月、8月、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红卫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胡红卫的妻子在报告中提出:“自我夫判刑入狱后,我一个人操持着全部家务,既要耕田种地,又要打零工。因我从小体弱多病,很多农事无能为力,致使田畴许多荒芜,收入微薄,两个小孩的学业都难以续之,生活异常艰辛。内外交困身心疲惫的我多么希望我夫能早日回家,帮忙拉扯一下呀!敬请各级领导及各位警官根据我夫胡红卫的改造表现和悔改程度,考虑能否给予我夫假释考验的机会。如蒙顾恤,我们全家将永记大德,假释考验期间我们全家一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他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汇报他的一言一行,同时一定敦促他知法守法,用自己真诚的悔改汇报政府。”以上情况有祁东县公安局过水坪派出所及祁东县过水坪镇福洋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胡红卫虽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而家中帮教条件尚可,回归社会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红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璨,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 高中文化,无职业,判刑前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岳磁生活区。曾于2006年5月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1月23日刑满获释。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现交2千5)。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于2012年4月10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5月31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黄璨,家中有父亲徐柏荣,69岁,退休职工;母亲黄维英,62岁,退休职工;姐姐黄琦,42岁,农民。均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岳磁生活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黄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04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璨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璨,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璨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至12月间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励分6分;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励分6分;2013年二季度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获第三名,获奖励分1分;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获奖励分3分;2013年4月至8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璨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璨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璨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竞,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者隆村水洞子屯047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岳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交2千,部分暂缓)。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于2011年12月1日投入长沙收押中心服刑,2012 年1月18日调入岳阳监狱十二监区,2013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竞,家中有父亲黄秀参,50岁,农民;妹妹黄林艳,22岁,农民;均住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者隆村水洞子屯047号。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黄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04.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竞,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一季度获得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4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竞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竞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