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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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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50:34 打印 字号: | |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国勇,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刑前住临湘市羊楼司镇尖山中路17号。曾于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现交2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于2012年1月5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2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李国勇,家中有父亲李英取,67岁,农民;哥哥李国强,43岁,农民;妹妹李素梅,33岁,农民。均住临湘市羊楼司镇尖山中路17号。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李国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88.3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8.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国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国勇,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8.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国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国勇在服刑期间有3次违监现象。如:2012年8月19日在监舍内打乱互监组,扣奖励分2分;2012年10月12日持械打人,扣奖励分5分;2012年10月25日与他犯发生争执,扣奖励分1分。除此外,再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勇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清先,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一组陵园路47号,案发前住武陵源区电信局宿舍。因犯职务侵占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日以(2009)张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张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2月29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清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清先,家有妻子杜凤英,46岁,职工;女儿李杜文娟,24岁,学生,均住武陵源区电信局宿舍。兄李松光,54岁,农民;弟代国清,44岁,农民;妹代玉华,38岁;均住慈利县岩伯渡镇西牛村盐包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李清先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30.4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0.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清先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清先,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0.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1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清先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全年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共计获奖励分8分;2012年全年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2012年6月获得了电工证,获奖励分3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清先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先虽犯职务侵占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先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文化,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 高中文化,系湖南湘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肖家排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排8栋2单元206号。曾于2008年9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芙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7月25日。于2014年1月9日投入长沙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月16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李文化,家中有妻子王小英,45岁,无业;大儿子李琳,29岁,小儿子李辉,25岁,无业;均住长沙市远大路198号湘聚大厦。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李文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文化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文化,自入监后至2014年3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文化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文化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化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化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城市个体业主,判刑前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广厦新村居民小区A3栋1门3楼。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由该犯与四名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共同经济损失386 679.27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决。于2011年12月1日投入长沙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月15日调入岳阳监狱十监区,又于2012年2月1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进,家中有妻子王红梅,32岁,农民;女儿梁美萱,9岁,学生;均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广厦新村居民小区A3栋1门3楼。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梁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8.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8.5。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进,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梁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二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2012年1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2012年8月至12月间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励分10分;2012年四季度事务犯队列会操比赛获第三名,获奖励分3分; 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值班员,获奖励分6分;2013年一季度事务犯队列会操比赛获第二名,获奖励分2分;2013年二季度事务犯队列会操比赛获第三名,获奖励分1分;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获奖励分3分;2013年二季度、三季度连续担任分监区值班员,共计获奖励分12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梁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进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进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觉,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浏阳市金刚镇文昌阁村墩立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10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浏未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交2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于2012年3月6日投入长沙收押中心服刑,同年4月2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觉,家中有父亲刘宗山,51岁,农民;母亲江胡英,48岁,农民。均住浏阳市金刚镇文昌阁村墩立组。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刘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00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觉,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觉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觉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新林,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 大专文化,无业,判刑前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枫桥居委会。因犯诈骗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7月27日以(2005)顺刑初字第01035号刑事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05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以(2005)佛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9月7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又于2006年4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8)岳中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新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因在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的犯罪事实作出数罪并罚的处罚。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黄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连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万元(原交2万2千8百,现交2千,部分暂缓)。刑期自200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又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新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又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新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又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新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新林,家中有父亲刘和平,68岁,农民;母亲张小寒,6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枫桥居委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刘新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新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新林,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新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三季度、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共计获奖励分4分;2012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3分;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获奖励分6分;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计获奖励分20分;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四季度事务犯行为规范及队列会操比赛,共计获奖励分8分;2013年全年担任监区值班员,共计获奖励分30分; 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新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新林虽犯诈骗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才山,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判刑前住龙山县洛塔乡洛塔村那达坪组。曾于2001年8月因犯投毒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因盗窃行为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9年因盗窃行为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9个月。现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现交5百,部分暂缓)。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于2011年7月1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8月26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邓兴福家中无人。

罪犯罗才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才山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才山,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才山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3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才山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监现象。如:2013年4月4日上午,该犯被发现私藏打火机,扣奖励分3分。除此外,再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罗才山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亲友接见,无包裹,无汇款。属“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罗才山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才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光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刑前住湖南省保靖县普戎镇亨章村1组。曾于2000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3月15日该判决执行完毕。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因在服刑期间,发现该犯还有漏罪。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150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总和刑期2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7年8月23日。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以(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18日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又于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5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光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彭光辉,家中有母亲彭利秀,78岁,农民;女儿彭玉婷,7岁,学生。均住湖南省保靖县普戎镇亨章村1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彭光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9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光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光辉,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光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度记功1次;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连续获得5次嘉奖,折合表扬1次;2013年四季度后一个半月但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1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光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光辉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光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宋贻华,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刑前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后街73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24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州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罪犯宋贻华承担3万元民事赔偿。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同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宋贻华,家中有母亲刘胜珠,59岁;哥哥宋贻锋,34岁;均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后街73号。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宋贻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3.7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宋贻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宋贻华,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宋贻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三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2012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2012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三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1.5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宋贻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宋贻华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贻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宏亮,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 中专文化,原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泵送事业部制造本部行政司机,判刑前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留田村龙塘组。因犯职务侵占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由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7日投入第一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31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宏亮,家中有父亲王美光,65岁,农民;母亲谢君玉,62岁,农民;姐姐王洋飞,32岁,经商。均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留田村龙塘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王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85.9,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5.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宏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宏亮,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3年二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宏亮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一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1.4分;2013年9月至12月间担任分监区质检员,获奖励分10分;2013年3月至5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宏亮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亮虽犯职务侵占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亮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尚兵,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杜坪村七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14日以(2009)张定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交4千,缓交部分)。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于2010年11月10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1月3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尚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尚兵,家中有父亲王兴福,50岁,农民;母亲莫才菊,50岁,农民;姐姐王玲,2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杜坪村七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王尚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尚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尚兵,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计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尚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2012年3季度被评为改造之星,获奖励分0.5分;2013年一季度、三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计获奖励分4分;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2013年5月,获得了“感动人物”称号,奖励分1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2013年4月至9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尚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尚兵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尚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许振地,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岳阳县相思乡方塘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楼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交2千,现交1千,部分暂缓),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30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1年1月3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振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许振地,家中有父亲许石林,50岁,农民;母亲李春香,50岁,农民;哥哥许振天,25岁,务工。家庭经济情况较差。

罪犯许振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122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许振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许振地,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2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计获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许振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获奖励分9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许振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许振地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振地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詹卫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判刑前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狮子山村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安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于2013年3月7日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又于2013年4月25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詹卫华,家中有妻子夏可如,43岁,农民;儿子詹勇胜,21岁,务工;哥哥詹茂华,4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狮子山村民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詹卫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40分,折合记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詹卫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詹卫华,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詹卫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詹卫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詹卫华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卫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邹虎,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刑前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隆桥村十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于2012年5月17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岳阳监狱二监区。现押于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邹虎,家中有父亲邹飞文,52岁,农民;母亲李凤峨,52岁,农民;妻子黄火山,26岁,农民;大姐姐邹小芳,30岁,农民;二姐姐邹艳,2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隆桥村十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邹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有累计获奖励分91.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邹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本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邹虎,自入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1.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邹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获得6次嘉奖,折合表扬1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邹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邹虎虽犯故意杀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虎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志贵,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祁东县蒋家桥镇蒋家桥村8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9日止。2009年5月投入湖南省第三收押中心,2009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志贵,家中父母亲已去世;哥哥周志华,56岁,农民,女儿周丽,12岁,学生;儿子周琪,10岁,学生;妻子与其离婚。均住湖南省祁东县蒋家桥镇蒋家桥村8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周志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志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志贵,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四季度和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改造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获得奖励分5分和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志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得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得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志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贵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贵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兵,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洪水港村5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祁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01月20日起至2023年04月19日止。2012年1月7日投入湖南省第三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蔡兵,家中妻子陈小华,31岁,个体经营户;儿子蔡浩,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洪水港村5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蔡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4.5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警官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并对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兵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蔡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8月至9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0.5分;在2012年12月担任质检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担任炊事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共奖奖励分28分;在2013年4季度监狱开展的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蔡兵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监现象,例如:2012年8月1日与同犯争执推拉,被扣奖励分3分;2012年11月打乱互监组,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蔡兵虽犯盗窃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贵丑,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梅子柿村,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楼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以(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贵丑,家中有妻子肖华,39岁,农民;儿子陈帅,13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梅子柿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陈贵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贵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深地反省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亲人带来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贵丑,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贵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贵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丑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丑减去有期徒刑 1 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五仔,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红山村三组97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判处赔偿原告人高毛女、毛秀华、欧燕芝、欧嘉辉经济损失164623.61元(已赔偿3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肇中法刑执字第2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5日止。该犯于2010年6月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五仔,家中有母亲何艳艳,80岁,农民;妻子何丽忠,41岁,农民;儿子陈勇,17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红山村三组97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陈五仔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五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自己深刻反思,深挖犯罪根源,知道自己的罪行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法律,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五仔,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五仔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得表扬、记功、积极分子等奖励。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五仔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奖励分1分的扣分现象。如在2013年10月20日晚上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上厕所,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五仔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五仔减去有期徒刑 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熙杰,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氮肥厂宿舍,无业。曾因犯盗窃于2011年8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处罚;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常鼎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0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熙杰,家中有奶奶覃凤云,71岁;父亲陈洪春,47岁,农民;母亲熊丽,4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氮肥厂宿舍,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陈熙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熙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改以来,在政府警官的挽救和正确教育下,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正确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熙杰,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熙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8月29日监区组织和文艺汇演活动中表演节目获得好评,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熙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熙杰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熙杰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范仁清,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北省监利县上车湾镇范祠村3-96号,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8月2日以(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17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08年3月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20日、2011年9月30日、2012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607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1583号、(2012)岳中刑执安第22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5个月,三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3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范仁清,家中妻子胡道英,52岁,农民;儿子范雄,27岁,农民;儿子范继成,25岁,农民,均住湖北省监利县上车湾镇范祠村3-96号;女儿范灵芝,29岁,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谷峰村邓家塘组。加上自该犯入狱后,家就由妻子一人维持,现年常日久,妻子又体弱多病,实难维持。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范仁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在2012、2013年度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范仁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挽救下,我作了深刻的自省自查,深挖了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我的犯罪给受害人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坏的影响,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范仁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范仁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监区内值班员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7.5分;在2012年下半年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一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2年、2013年度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10分;在2013年度上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均获得一等奖,分别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12月担任监区内值班员期间,能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30分;在2014年1至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范仁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范仁清入狱后,其妻子一人支撑整个家庭,但是年常日久,妻子又体弱多病,家实难维持,其妻子特申请将其假释回家照顾家庭生活。

综上所述,罪犯范仁清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范仁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仁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郭涛,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湖北省黄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岳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职工,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石油化工总厂八号沟26栋204号。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保外就医。现因犯盗窃罪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8年6月8日以(1998)岳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在羁押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9年5月8日以(1999)岳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1999年6月19日起。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以(1999)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驳回同案犯的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以(2003)湘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3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益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22日止。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2010年12月10日和2012年8月6日,分别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1158号、(2010)岳中刑执字第1966号和(2012)岳中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1999年7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4月23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改造,现押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该犯系累犯。

  罪犯郭涛,家中父亲郭昌木已去世;母亲王俊义,现年72岁,退休工人;哥哥郭斌,现年49岁,工人。均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石油化工总厂八号沟26栋204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郭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郭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监狱警官的耐心教育下,我能做到认罪服法,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危害,我的罪行是罪有应得,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郭涛,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四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郭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二、三季度和2013年第一季度的改造中圆满完成了夹控任务,各获得奖励分2分;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得奖励分1.5分;在2013年1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得奖励分1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郭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郭涛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国名,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马蹄村一组512号,无业。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佛三法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2012年1月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国名,家中有父亲何登月,52岁,农民;母亲罗移梳,50岁,农民;哥哥何国军,3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马蹄村一组512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何国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国名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我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国名,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分折我狱奖励分为77分,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33.5分,总累计奖励分11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国名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国名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名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名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明明,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东陵村下天子湾村民组298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2012年4月16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3年6月27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明明,家中父亲贺罗生,58岁,农民;母亲陈连秀,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东陵村下天子湾村民组298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贺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明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伤害,我罪有应得,我真诚的服从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明明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分折我狱奖励分70分,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3分,总累计奖励分11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明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贺明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明明虽犯抢劫罪,但自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长征,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六和村第十四村民组63号。农民。2005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该犯于2012年9月从长沙监狱分配到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长征,家中有父亲黄盘长,71岁,农民;母亲陶藕芝,69岁,农民,哥哥黄卫平(智障);妻子已离婚,女儿黄东清,12岁,学生;儿子黄磊,10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村六和村第十四村民组63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黄长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70.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长征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投稿获得奖励分0.4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监狱接受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长征,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70.4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改造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得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长征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长征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征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长征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维斌,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桂东县东洛乡联合村茶盘盈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桂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投入湖南省郴州监狱,2011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维斌,家中有父亲黄宝生,68岁,农民;母亲罗爱群,68岁,农民;爷爷黄春成,9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桂东县东洛乡联合村茶盘盈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黄维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维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刻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国家及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他人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维斌,自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黄维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组长,各获得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黄维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黄维斌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维斌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雷方清,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石狮塘村10组,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止。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0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雷方清,家中有父亲雷发荣,50岁,农民;母亲雷保凤,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石狮塘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雷方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雷方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在政府警官的挽救和正确教育下,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改造中我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正确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雷方清,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第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雷方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第二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3分;在2012年7月至9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担任生产安全员期间,实现了监区全年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雷方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雷方清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方清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垂六,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临湘市占桥镇沙团村塘湾组,农民。1984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2年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4月28日以(2006)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2006年8月30日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9月30日分别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217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两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垂六,家中有妻子李丹,44岁,农民;儿子李博,2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临湘市占桥镇沙团村塘湾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李垂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1.5分,在2011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垂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入监以来,由于得到了政府干部耐心细致的关心和教育,通过自己努力学习和认真深刻反省,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我完全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垂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垂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1年7月12月担任内值班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2分;在2011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第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改造中圆满完成对重点罪犯的夹控任务,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垂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垂六虽犯强奸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垂六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立红,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无业。曾因敲诈勒索于2001年6月27日被劳动教养二年;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益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立红,家中有父亲李勇武,81岁,农民;妻子郭赛平,36岁,农民;女儿李思思,15岁,学生,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李昌港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李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立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入监以来,经过政府干部对我的耐心帮教和监狱组织的学习,我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立红,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立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立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立红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红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向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金盆洲村新安组。农民。2003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2日以(2011)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2012年2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向华,家中父母双亲已去世,只有一个哥哥李向阳,36岁,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金盆洲村新安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李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9.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向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刻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向华,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9.7分。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向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组长,各获得奖励分1.5分;在2013年3月的改造中完成夹控任务,奖0.7分;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的改造中完成夹控任务,各奖2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奖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向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向华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华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云古,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龙山村2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9)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2月23日以(2009)益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该犯于2009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09年5月26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云古,家中有父亲李选友,68岁,农民;母亲谢香兰,65岁,农民;妻子已离婚;儿子李傲,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龙山村2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李云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云古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经过政府警官的教育、挽救,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伤害了他人。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符合法律程序,我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云古,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1.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季度的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一、四季度的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和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云古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云古在服刑期间有一次严管现象。如在2012年9月18日在车间生产时与罪犯贺秋生发生争执,且对贺犯大打出手,该犯认罪态度不端正,性质恶劣,被严管三个月。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古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古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志彪,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桥塘村六组,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2月10日以(2008)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益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定罪与量刑,改判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改判后的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该犯2009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志彪,家中有父亲李富榜,70岁,农民;母亲陶运珍,70岁,农民;女儿李婷,12岁,学生;儿子李逸轩,6岁。均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桥塘村六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李志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志彪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刑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志彪,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志彪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二、四季度担任互监组组长,分别获得奖励分1.5分;在2013年度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该犯系其成员,获得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志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彪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彪减去有期徒刑 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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