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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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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53: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静,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和平组,农民。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28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2010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静,家中有父亲梁思群,55岁,农民;母亲邓莲花,52岁,农民,妹妹梁婷,20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和平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静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使我幡然醒悟,深深的明白了,自己以前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触犯刑律必将遭受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是罪有应得,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静,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7.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梁静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的第二、三、四季度中担任互监组组长,各获得奖励分1.5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在2013年3月圆满完成了夹控任务,获得奖励分0.7分;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完成了夹控任务,各获得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得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静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静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立权,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广西自治区崇左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广西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岜萌村,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2011)益法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2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立权,家中父亲梁祖宝,56岁,农民;母亲赵丽,55岁,农民;弟弟梁立标,21岁,学生,均住广西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岜萌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梁立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立权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在警官的关怀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家庭带来了危害,我罪有应得,我真诚的服从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立权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4.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2季度的劳动生产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2年4季度的劳动生产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梁立权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2季度、3季度均圆满完成对重点罪犯的夹控任务,分别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1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梁立权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立权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立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代进,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道县万家庄长兴村4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绑架罪,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2月23日以(2008)道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以(2009)永中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投入湖南省第三收押中心服刑,2009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廖代进,家中无亲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罪犯廖代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代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我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代进,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一、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代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2年、2013年度的改造中均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分别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代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代进虽犯绑架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代进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继武,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沅幸路55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减刑后于2004年12月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1日以(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0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继武,家中有父亲刘清明,63岁,农民;母亲陈依元,60岁,农民;妻子周晓妹,36岁;儿子刘鑫,5岁,学生,均住沅江市茶盘洲镇沅幸路55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刘继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继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入监以来,经过政府干部对我耐心的帮教和监狱的学习,我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我的犯罪主要原因就是不知法、冲动造成。我的犯罪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神圣的法律,自己也得到了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诚心接受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继武,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继武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继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1次扣奖励分3分的违规现象。如该犯在2012年10月9日因在生产区私带烟火并吸烟,被扣奖励分3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武虽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武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建明,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大树庙村11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5日以(2008)新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2008年10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2008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建明,家中有父亲刘道胜,71岁,农民;母亲伍贤娥,6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大树庙村11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刘建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建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刑事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建明,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0.5分。如在2013年第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建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建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明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建文,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县岩口铺镇石脚村禾叶组18号。农民。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22日以(2009) 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16日以(2009)邵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0日止。该犯于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2009年9月25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建文,家中有父亲刘又成,60岁,农民;母亲陈嫦娥,5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邵阳县岩口铺镇石脚村禾叶组18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刘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建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投稿奖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诲下,自己深挖犯罪根源,使我幡然醒悟,深深地明白了,自己以前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利,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触犯法律必将遭受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是自己罪有应得,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建文,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6.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三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二、四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和劳动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建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度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该犯系其成员,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第四季度的改造中圆满完成夹控任务,获得奖励分1.7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1次扣3分的扣分现象。如在2012年12月29日因与同犯打架斗殴,被扣奖励分3分。除此之外,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文虽犯抢劫罪、诈骗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文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卫祥,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溪口村塘冲组,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1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卫祥,家中有父亲刘光宁,50岁,农民;母亲刘小兰,49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溪口村塘冲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卫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5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卫祥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经过几年的努力改造,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我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更给社会的安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卫祥,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至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卫祥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卫祥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卫祥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卫祥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林,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龙家组67号。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根据古丈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5月12日以(2008)古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和2012年9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737号和(2012)岳中刑执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2008年6月5日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08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龙林,家中父亲龙云,55岁,农民;母亲张中莲,5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龙家组67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龙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的刑律必将受到严惩,我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龙林,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9.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的改造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各获得奖励分5分;在2013年的第一、二季度的改造中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的行为规范竞赛中,表现较好,各获得奖励分3分;在2013年8月至12月担任质检员,表现较好,获得奖励分10分;在2013年1月至7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获得奖励分3.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龙林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陆辉,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县岩口铺镇梅岭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08年9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8日取保候审。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22日以(2009) 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7月16日以(2009)邵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该犯于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2009年9月25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陆辉,家中有父亲陆太平,54岁,农民;母亲彭金娇,49岁,农民;弟弟陆玉芳,10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邵阳县岩口铺镇梅岭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陆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陆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诲下,自己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深的明白了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触犯法律必得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是自己罪有应得。我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陆辉,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三、四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陆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得奖励分2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得奖励分6分;在2013年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该犯系其成员,获得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陆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1次扣奖励分3分的扣分现象。如在2012年8月1日与同犯争执推拉并动手打人,被扣奖励分3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陆辉虽犯抢劫罪、诈骗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戚伟,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邦路76号1栋1门101房,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因该犯及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8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戚伟,家中母亲刘小佩,44岁,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戚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戚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和关怀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家庭带来了危害,我罪有应得,我真诚的服从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戚伟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7.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4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戚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2季度、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因表现优秀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分别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监舍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9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戚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戚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戚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汤方,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角乡门楼山村,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资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2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汤方,家中父亲去世。有母亲文中莲,45岁,农民;姐姐汤艳,2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角乡门楼山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汤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汤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投稿获得奖励分0.4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汤方,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汤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监舍长,获得奖励分9分;在2013年1月至3月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得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汤方在服刑期间有1次扣奖励分1分的扣分现象。如在2013年8月2日因损坏花盆、花草树木,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汤方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方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陶平华,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立爱村另函组,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7月16日以(2008)湘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孔燕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9357.77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以(2008)潭中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2008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2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陶平华,家中有妹妹陶平花,39岁,农民;儿子孔磊,14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立爱村另函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陶平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陶平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入监学习和警官的教育使我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所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省自己的犯罪过去,自觉安心接受改造。人民法院对我的依法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陶平华,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陶平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陶平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陶平华虽犯故意杀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平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化先,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万民乡松竹村2组67号,无业。2002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绑架罪、抢劫罪,经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根据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9月6日以(2006)鹤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2010年12月10日和2012年8月16日分别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174号、(2010)岳中刑执字第1992号和(2012)岳中刑执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2006年10月7日投入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2007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改造,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该犯系累犯。

  罪犯王化先,家中母亲梁二妹,86岁,农民;哥哥王化海(弱智),农民;妻子银丽珍(现已离家出走),儿子王远照,10岁,学生;女儿王婷,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永顺县万民乡松竹村2组67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罪犯王化先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化先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管理教育,我能够深刻反省,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而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给我的家人也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对此,我后悔莫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我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化先,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累计奖励分107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三季度的劳动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化先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第一、二、三季度的改造中圆满完成了夹控任务,各奖奖励分2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所在小组被监狱评为“优胜小组”,该犯系其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化先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1次扣奖励分1分的现象。如在2013年12月3日早晨因在监舍中举止不文明,与人发生推拉争执。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化先虽犯绑架罪、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化先减去有期徒刑 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超,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共升村七组,无业。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娄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2010年8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服刑,2010年9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超,家中有父亲吴方新,50岁,农民;母亲康秀莲,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共升村七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吴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5分,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挽救下,我作了深刻的自省自查,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我的犯罪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坏的影响。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超,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7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均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共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第1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第1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均获得一等奖,分别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7至12月担任内值班员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2分;在2013年度下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4年1至2月担任分监区召集,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超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超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向军,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高坪乡西米村新屋组,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3日以(2010)州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2010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7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向军,家中有父亲向昌生,48岁,农民;母亲周丰香,48岁,农民;妹妹向欢,1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永顺县高坪乡西米村新屋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向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向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改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感化教育,自我反思、反省,认识到过去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不守法,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我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更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是有罪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服法服判。”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回报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向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向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担任值班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共奖奖励分24分;在2013年四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向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向军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军有期徒刑   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国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兴旺村七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8日以(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5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熊国军,家中有父亲熊建章,65岁,农民;母亲曹月娥,62岁,农民;妻子徐敏,2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兴旺村七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熊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国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警官的耐心教育下,我能做到认罪服法,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我的罪行是罪有应得,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熊国军,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熊国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积极分子的奖励;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熊国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军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薛光连,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观音阁村21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2)赫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调遣中心,2012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薛光连,家中父亲已去世,母亲何元珍,78岁,农民;妻子王集娣,44岁,农民;儿子薛潤江,15岁学生。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观音阁村21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薛光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薛光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将遭受严惩。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薛光连,自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薛光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组长,获得奖励分6分;在2013年改造中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该犯系其成员,获得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薛光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薛光连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光连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严海斌,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双富村第十村民组186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5日以(2013)长县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3年4月2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严海斌,家中父亲严瑞明,50岁,农民;母亲周时吾,4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双富村第十村民组186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严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严海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政府干部的关心教育,通过自己深挖犯罪根源,使我对自己的罪行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我的罪行的确对社会、对他人、对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诚心接受惩罚,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严海斌在服刑期间,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0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严海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严海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严海斌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海斌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其林,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尧塘村1号,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2010年12月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杨其林,家中无亲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罪犯杨其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其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其林,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其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7月至9月担任互监组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其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其林虽犯盗窃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其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喻特,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江堧片上江组,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又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浏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3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喻特,家中有父亲喻中明,51岁,农民;母亲沈慧芳,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江堧片上江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喻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喻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警官的挽救和正确教育下,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正确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喻特,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9.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喻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喻特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喻特虽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特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鹰飞,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府门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曹婆井27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双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2011年6月7日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1年7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曾鹰飞,家中母亲郭时英,74岁,无业;女儿曾嘉琳,14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府门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曹婆井27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曾鹰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鹰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在警官的关怀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家庭带来了危害,我罪有应得,我真诚的服从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鹰飞在服刑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7.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鹰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5分;在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5.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鹰飞在服刑期间有3次违监现象,例如:2011年12月6日晚因同互监组罪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负连带责任,被扣奖励分1分;2012年7月因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扣奖励分1分;2013年1月24日因在生活区擅自流监窜号,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曾鹰飞虽犯抢劫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鹰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国雄,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北省谷城县赵湾乡金盆岭村7组,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娄星刑初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税仲昌、蒋代会、税亚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16738.98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2009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国雄,家中有父亲张兴兵,62岁,农民;母亲王金香,60岁,农民,均住湖北省谷城县赵湾乡金盆岭村7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张国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国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深地反省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了痛苦。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我服从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国雄,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国雄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第一季度的改造中完满完成了对重点罪犯的夹控任务,奖奖励分2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国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雄虽犯非法拘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雄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建军,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柑梓树村四组,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建军,家中有父亲张松柏,70岁,农民;母亲龙曼利,69岁,农民;妻子刘利,35岁,农民;女儿张昕恬,12岁,学生,儿子张谱源,8岁,学生,均住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柑梓树村四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建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干部的耐心教育和自我的反思,深深认识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以及自身所造成的危害,真正找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所在。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我罪有应得,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建军,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一、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第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建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第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望,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职高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10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楼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2012年4月28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望,家中有父亲张向社,58岁,农民;母亲邹月桂,5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10号。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罪犯张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3.5分,在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社会治安和他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我认为是理所应当,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望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担质检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度中多次参加行为规范竞赛活动,获得奖励分1分、3分、3分;在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担任质检员,工作认真负责,奖奖励分18分;在2013年下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被评为监狱优秀事务犯,获得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望减去有期徒刑 1年6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扬,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观音阁家属区,原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0)楼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因该犯及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张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扬,家中妻子金保钢,48岁,退休干部;儿子张文嘉,23岁,职员,均住湖南省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观音阁家属区。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张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1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警官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并对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扬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1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春风报》共投稿14篇,共奖奖励分5.2分;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担任质检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共奖奖励分30分;在2013年1季度监狱开展的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7月该犯自编歌曲《改造公约歌》被监狱采用,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7月1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8月29日监区组织的文艺汇演活动中表演节目获得好评,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全年担任事务犯期间因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共奖奖励分6分;在2013年3季度、4季度监狱开展的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均获一等奖,分别奖奖励分3分;该犯的稿件《赌博葬送的美好前程》在心理健康教育征文中获二等奖,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全年积极投稿,监区共采用其稿件20余篇,奖奖励分2分;该犯的稿件《忆池柳》被刊登在杂志《丑石》2013年第4期上,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扬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扬虽犯盗窃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耀武,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田心桥村上坪塘组674号,个体经营者。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11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0月31日以(2007)潭岳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该犯与康亮等六名同案犯共同赔偿死者刘开顺抢救费等费用共计213686.78元;赔偿原告人刘小勤医疗费等共计7784.6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以(2007)潭中刑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18日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08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8月16日分别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2001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1日止。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耀武,家中有父亲张长清,71岁,农民;母亲龙建伟,6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田心桥村上坪塘组674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张耀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耀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通过政府干部多方面的教导,使我深刻的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安定和他人的生命造成的极大伤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认罪服判。”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耀武,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9.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的劳动竞赛均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奖奖励分5分;在2013年第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耀武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的改造中均圆满完成对重点罪犯的夹控任务,分别奖奖励分2分;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的改造中担任监舍长,均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分别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第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耀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耀武虽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耀武减去有期徒刑 1年6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钟超,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新桥村新桥坪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2011年12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钟超,家中有父亲钟吉权,45岁,农民;母亲陈跃华,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新桥村新桥坪组,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钟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钟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改以来,通过干部的感化教育及自我反省,认识到了自己的不懂法而走上犯罪之路,我的犯罪不仅危害了国家的安定和破坏了社会秩序,更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及精神的伤害。我是有罪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服从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钟超,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9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钟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第2季度的改造中,圆满完成了对重点罪犯的夹控任务,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钟超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监现象,例如在2013年10月18日早上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打水,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钟超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钟锋,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37号,下岗职工。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2011年12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钟锋,家中有母亲刘惠珍,7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37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钟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钟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钟锋,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钟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3月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第2、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均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分别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监狱开展的全狱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4月至12月担任监舍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9分;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钟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钟锋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锋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钟高军,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白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走马坪村新建组,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2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2月28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

  罪犯钟高军,家中父亲钟为财,50岁,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走马坪村新建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钟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钟高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服刑以来,在警官的关怀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家庭带来了危害,我罪有应得,我真诚的服从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钟高军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钟高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度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钟高军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监现象,例如:该犯于2013年7月19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奖励分1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钟高军虽犯抢劫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江华,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金塘村4-30号,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雁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因该犯及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7日投入湖南省第三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江华,家中父亲周登武,63岁,农民;母亲冯万新,63岁,农民;女儿周敏,15岁,学生;儿子周义,8岁,学生,均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金塘村4-30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周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江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警官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安全秩序,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并对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会以最好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和亲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江华在服刑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5分。其劳动中的突出表现如: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江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2年12月担任质检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1季度监狱开展的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在2013年上半年担任事务犯期间因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在2013年2月至9月担任内值班员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16分;在2013年4季度监狱开展的罪犯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奖奖励分3分;在2014年1月至2月担任分监区召集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奖奖励分4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江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江华虽犯盗窃罪,但自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朱彦,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55号,无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常鼎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2010年1月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2010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14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13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罪犯朱彦,家中现有父亲朱冬济,现年68岁,退休职工,母亲童美丽,现年68岁,退休职工,儿子朱昊,4岁均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漳江中路055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朱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6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12.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朱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诚的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朱彦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2.6分。该犯在2012年2季度、2013年3、4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各奖奖励分5、3、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朱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1月至6月担任监舍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4分,2012年3季度、2013年1、2、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2013年9月份担任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0.6分。2013年10月至12月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朱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朱彦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彦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三喜,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县城关镇枫桥居委会,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2月10日以(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8994.4元,由被告人蔡三喜赔偿30000元(在服刑期间已赔偿2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08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494号、2011年9月30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86号、2013年1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蔡三喜家中现有父亲蔡国雄,现年65岁,农民,母亲任丁香,现年62岁,农民,均住岳阳县城关镇枫桥居委会,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蔡三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0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三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三喜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0分。如:该犯2013年一、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5月至12月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5.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蔡三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蔡三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蔡三喜虽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三喜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曹文前,(曾用名:曹文祥),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判决前住蓝山县火市乡苗昌岭村一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2012年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曹文前,家中有妻子夏四梅,42岁,农民。儿子曹学春13岁,学生。儿子曹学进,11岁,学生。均住蓝山县火市乡苗昌岭村一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曹文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5.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曹文前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曹文前在韶关监狱获奖励分79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2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曹文前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曹文前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曹文前,妻子无工作,仅靠几亩田地维持生活,二个儿子还未成年,均在校读书,家庭条件十分贫困。兹有蓝山县火市乡苗昌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曹文前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文前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建荣,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桃源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村5组,农民。2006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08年5月30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8月2日以(2010)桃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常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1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罪犯陈建荣,家中现有父亲陈志平,63岁,农民,母亲张麦仙,59岁,农民,姐姐陈春燕,3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村5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陈建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建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建荣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96分。如:该犯在2013年2、3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建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3、4季度、2013年3、4季度、2014年1至2月担任监舍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3、3、3、3、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建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荣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荣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生举,小名“麂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十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3月23日以(2008)张定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登群赔偿彭文华死死亡安葬费7310.01元,彭文华死亡赔偿金62468.16元,彭臣位扶养费4052.85元、彭金金扶养费20264.28元,明姣英扶养费10132.13元,彭文华死亡运尸费2000元,误工费269.44元,处理彭文华死亡事件住宿费172元,共计106768.87元;共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龙赔偿医疗费2304.00元。误工费182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残疾赔偿金18740.32元,李佳峻扶养费24317.13元,鉴定费400元,共计47732.81元。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张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079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陈生举,家中现有父亲陈远东,现年52岁,农民,母亲石秋英,现年49岁,农民,均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十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陈生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生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错误的人生观,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导致走向犯罪的道路,我所犯的罪行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生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6.5分。如:在2011年三、四季度担任分监区危险分子夹控人员,监管安全实现四无,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生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1年度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2年二季度、2013年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生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生举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生举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志明,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新新建路45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万兵、李世海、李世章、丰宝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13.4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投入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9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以(2012)郴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2012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邓志明,家中现有母亲胡圣清,现年75岁,父亲邓德武,现年81岁,妻子黄晓玲,现年41岁,群众,儿子好邓应州,现年18岁,均住龙山县民安镇长沙路7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邓志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6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5.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志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由于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错误的人生观念,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不仅给别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我服从判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志明在郴州监狱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4.6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91分。如:该犯在2013年一、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志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10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获奖励分1.5分。在2013年7月至9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邓志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明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方晨,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刘家村民组14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2011年10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1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方晨,家中现有父亲方小军,现年44岁,农民。母亲陈爱华,42岁,农民。弟弟方言,10岁,学生。爷爷方家军,70岁,农民。奶奶张福秀,68岁。均住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刘家村民组14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方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5分,折记大功1次,表扬1次,还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方晨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在《春风报》第6期、15期,2013年《春风报》第9期上共发表文章3篇,共奖奖励分1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任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方晨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3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获奖励分10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方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方晨在服刑期间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方晨,父亲年龄已高,体弱多病,母亲因思儿心切,长年生病。家中还有70多岁的爷爷奶奶需要赡养,且弟弟尚小,正在读小学。兹有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村民委员会和岳阳县公安局长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方晨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经济困难,其父请求对其子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24月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耿学超,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枣阳市人,判决前住枣阳市兴隆镇居委会河东片-230,个体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耿学超,家中有妻子,习婷婷,28岁,农民。住枣阳市兴隆镇居委会河东片-230,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耿学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2.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耿学超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耿学超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5分。2013年1、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耿学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3、4季度,2013年1、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2014年1、2月担任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耿学超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耿学超虽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学超减去有期徒刑 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军飞,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汩罗市新市镇团螺村三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汩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2012年1月投入长沙监狱,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何军飞,家中现有父亲何勇杰,62岁,农民,母亲李兰欣,61岁,农民,儿子何一凡,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汩罗市新市镇团螺村三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何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9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8.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军飞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入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军飞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8.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军飞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2年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2013年1、2、3、4季度担任监舍长期间,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3分,2013年4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2014年1月至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军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妻子已经离婚,家中还有小孩上学,家中无经济来源,是村里的低保户,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汩罗市新市镇团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何军飞虽犯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军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何军飞减刑

暂缓缴纳部分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何军飞,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汩罗市新市镇团螺村三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汩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2012年1月投入长沙监狱,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何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9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8.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家里困难,交不起罚金。

该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妻子已经离婚,家中还有小孩上学,家中无经济来源,是村里的低保户,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汩罗市新市镇团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请求暂缓交纳部分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海洋,男,1985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1组,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5日以(2010)张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承担民事诉讼原告人184264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及向法庭交纳的7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1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海洋,家中有父亲胡新建,56岁,农民。母亲田超英,56岁,农民。奶奶,陈福英,81岁,农民。均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1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胡海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 115.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5.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海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海洋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胡海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10月至12月,3013年全年和2014年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共奖奖励分42.5分;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4年4季度、2013年一、二季度行为养成中获奖,共奖奖励分9分。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海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胡海洋虽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洋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姜波,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判决前住宁乡县黄材镇塅溪村六组。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姜波,家中有父亲姜再敏,50岁,农民。母亲罗佳惠,48岁,农民。妻子王倩倩,21岁,农民;儿子姜建波,2岁;均住宁乡县黄材镇塅溪村六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0.7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表扬1次,余0.7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春风报》第11期、2013年《春风报》第5、6、7、13、14、16期上发文章,共获奖励分2.2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姜波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6.7分。2012年4季度、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2、4季度,2013年1、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姜波,其父母均年迈体弱多病,无工作,仅靠几亩田地维持生活,妻子无工作,在家带仅2岁的小孩,家庭条件十分贫困。兹有宁乡县黄材镇塅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姜波虽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从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申清,又名蒋三波、何干春,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乡陀仂复村10组,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26日以(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2009年6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申清,家中现有妻子蒋水荣,现年44岁,农民,儿子蒋和平,13岁,均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乡陀仂复村10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蒋申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还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申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申清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3.5分。2013年度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申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3年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申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蒋申清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蒋申清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昌,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游巷乡艳民村第三村民组4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天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昌,家中现有母亲熊艳萍,现年52岁,农民,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艳西村一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本人法律意识不强,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2.5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在2013年一、三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在2013年一、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昌家中父母离异多年,母亲身体随着年龄的增大,也越来越差,不能从事较多的工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南县中鱼口乡艳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虽犯贩卖毒品罪,数量较大。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减去有期徒刑 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德虎,化名李林,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2组,农民。2004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2月9日以(2007)长中刑一初字00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因该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以(2007)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9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分别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126号、(2011)岳中刑执字第1484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德虎,家中现有父亲兰世富,现年50岁,农民,母亲李春梅,现年48岁,农民,均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2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德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德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德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2分。如:该犯在2013年一、二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德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德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虎虽犯运输毒品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虎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国胜,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武汉市乔口区解放大道372-4号3楼5号,无业。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常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0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投入津市监狱,2011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国胜,家中现有女儿李瑛,现年17岁,学生,住武汉市乔口区解放大道372-4号3楼5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国胜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不遵纪守法开始走私毒品,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国胜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1、3、4季度、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国胜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接见,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监区干警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胜虽犯走私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胜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李国胜减刑

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国胜,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武汉市乔口区解放大道372-4号3楼5号,无业。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常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0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投入津市监狱,2011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是“三无”人员,交不起罚金。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接见,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监区干警证明在卷。请求暂缓交纳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天祥,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汉寿县酉港镇居委会,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6)常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该犯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8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614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天祥,家中现有父亲李南山,99岁,农民,母亲廖春燕,95岁,农民,妻子廖小年,40岁,农民,女儿李文慧,16岁,学生,均住汉寿县酉港镇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天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天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3年第13期《春风报》上发表文章,获奖励分0.4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规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用劳动的汗水洗涮心灵罪恶的灵魂,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天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2.5分。在2013年一、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获奖励分3分;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员,获奖励分1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天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度担任安全员,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二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17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天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天祥父母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妻子患有严重的风湿病,手足关节均已变形,丧失劳动能力,女儿现就读大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汉寿县酉港镇居民委员会和汉寿县酉港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祥虽犯贩卖毒品罪,数量巨大。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祥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祥才,绰号三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永定区罗水乡马鞍山村李家罗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12日以(2010)张定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5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张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上。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改造。

  罪犯李祥才,家中现有母亲杨双英,63,农民;父亲李昆,65岁,农民;妻子熊美华,36岁,农民。儿子李天永11岁,学生。女儿李倩,8岁,学生。均住永定区罗水乡马鞍山村李家罗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祥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折合记得大功1次,表扬1次,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祥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是严重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祥才在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 102分。2013年1、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祥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4至9月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奖奖励分4分。2012年2、3、4季度,2013年1、2、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2013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祥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祥才,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两个小孩读书,全靠其妻子打工维持生计,又无其它经济来源,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才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才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梁承松,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判决前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南岭村2组。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湖南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与同案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2280.31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0年1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98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2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梁承松,家中有父亲,梁瑞冬,53岁,农民。母亲,严玉南,49岁,农民。均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南岭村2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梁承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3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5.3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梁承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梁承松在广东韶关监狱获奖励分59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26.3 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梁承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梁承松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梁承松虽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系从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承松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隆郅,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汩罗市红花乡廖家段村13组,无业。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1月13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25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7日止。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廖隆郅,家中现有父亲廖正件,现年65岁,农民,母亲彭颜云,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汩罗市红花乡廖家段村13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廖隆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合记大功1次,还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隆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隆郅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廖隆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廖隆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隆郅虽犯抢劫、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隆郅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代双,绰号“双宝儿”,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洗洛乡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龙山县洗洛乡小井村6组10号,农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 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以(2011)州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代双,家中有父亲刘胜春,49岁,农民;母亲,施秀梅,4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龙山县洗洛乡小井村6组10号,家庭经济一般。

  罪犯刘代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代双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代双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代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1、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代双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代双虽犯强奸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代双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立,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宏源村纱帽片正从组360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立,家中有父亲刘俊文,现年60岁,农民,母亲张玉娥,现年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宏源村纱帽片正从组360号,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1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立在长沙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止,获得奖励分132分。如:该犯在2012年二季度的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在2013年二季度的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能较好的遵守和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如:该犯在2012年二、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分别获奖励分1.5分;在2012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表现突出,年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刘立家中父亲因外出务工发生事故,导致一直病患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家中重担全靠母亲一人承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有浏阳市太平桥镇宏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刘立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龙愿兵,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判决前住涟源市眉江镇花屋组,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0月13日被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长县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龙愿兵,家中有母亲,周容娥,80岁,农民。住涟源市眉江镇花屋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龙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龙愿兵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龙愿兵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2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9.5分。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龙愿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4季度、2013年1、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龙愿兵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龙愿兵,其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已近80岁高龄,家庭条件十分贫困。兹有涟源市眉江镇远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龙愿兵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愿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恢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乡茶山村汤家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11年8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罗恢平,家中现有父亲罗湘元,现年85岁,农民,母亲付晚娇,81岁,农民,女儿罗倩,1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乡茶山村汤家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罗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恢平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恢平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恢平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恢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家中父母均已八十多岁,常年卧病在床,女儿在校读书,家里无经济来源,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洞口县岩山乡人民政府茶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罗恢平虽犯抢劫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恢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罗恢平减刑

暂缓缴纳部分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罗恢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乡茶山村汤家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11年8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罗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只因家里困难交不起罚金。

该犯家中父母均已八十多岁,常年卧病在床,女儿在校读书,家里无经济来源,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洞口县岩山乡人民政府茶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请求暂缓交纳部分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莫飞龙,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官坊湾村,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6月29日、2012年1月11日分别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被告人莫飞龙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2013年3月投入津市监狱,2013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莫飞龙,家中现有父亲莫高勇,现年45岁,农民,母亲肖红英,44岁,农民,均住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官坊湾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莫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0分,折合记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莫飞龙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莫飞龙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4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莫飞龙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4季度、2014年1月至2月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莫飞龙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莫飞龙虽犯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莫飞龙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聂全,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判决前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东路33号17栋102号,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2013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聂全,家中有父亲,聂尔,80岁,农民。母亲陈冬香75岁,农民。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东路33号17栋102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聂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2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聂全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聂全在湘南监狱获奖励分60.5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1.5分。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聂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聂全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聂全,其父亲已八十高龄,身患多种高危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其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十分困难,实属低保、困难户家庭。兹有益阳市河坝镇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聂全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全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潘木平,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云溪区路口镇江湖村年鱼组18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2012年6月投入津市监狱,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潘木平,家中现有父亲潘天清,现年61岁,农民,母亲邓夫子,59岁,农民,均住云溪区路口镇江湖村年鱼组18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潘木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潘木平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潘木平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9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潘木平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4季度、2013年1、2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8至12月、2014年1至2月担任分监区勤杂犯期间,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0、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潘木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潘木平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木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飞,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家住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场坝村杨柳组,案发前租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竹山街二巷3号,无业。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彭飞,家中现有母亲周一梅,现年62岁,农民,女儿彭红,2岁,均住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场坝村杨柳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飞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飞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9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2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2013年、2014年1至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22、4分,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家中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还要照顾其2岁的女儿,家里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大坝场镇场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彭飞虽犯抢劫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彭飞减刑

暂缓缴纳部分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彭飞,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家住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场坝村杨柳组,案发前租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竹山街二巷3号,无业。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家里困难交不起罚金。

该犯家中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还要照顾其2岁的女儿,家里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大坝场镇场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请求暂缓交纳部分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8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松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临湘市城南乡大岭村新屋组18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经济损失20575.74元。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2011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彭松柏,家中现有母亲李金香,现年60岁,农民;儿子彭坤坤,现年6岁,学生,均住临湘市城南乡大岭村新屋组18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彭松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松柏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行为意识差,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一切不良行为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个人错误的人生观,导致思想麻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人都是一种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松柏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3.5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松柏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一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松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松柏虽犯交通肇事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松柏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礼红,外号“阿红”,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寨上村八组,无业。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石礼红,家中现有父亲石进清,现年73岁,农民,嫂子石新群,现年36岁,侄儿石紫齐,现年11岁,学生,均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寨上村八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石礼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礼红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意识差,不遵守法纪法规,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石礼红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期间折获奖励分92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26.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石礼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石礼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石礼红家中父亲年事已高,右眼已失明,侄儿因家庭特困已辍学在家,整个家庭全靠其嫂子一人支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人民政府和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寨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石礼红虽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礼红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荣辉,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12号,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根据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2012年10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石荣辉,家中现有爷爷石远恩,现年80岁,农民,父亲石新章,现年50岁,农民,母亲龙成花,现年48岁,农民,均住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3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石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7分,折合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荣辉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的犯罪是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石荣辉在怀化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5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石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3年一、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石荣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石荣辉家中父亲体弱多病,须长期服药,还有八十多岁的爷爷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靠其母亲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兹有保靖县葫芦镇大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石荣辉虽犯抢劫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荣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隋志,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城北居委会5组,无业。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根据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长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隋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1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2010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罪犯隋志,家中有父亲隋建湘,68岁,农民。母亲荣荷莲,64岁,无业,妻子陈新美,29岁,打工,女儿隋淼妍,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城北居委会5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隋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1.5分,折记大功1次,小功1次,还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隋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这样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任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隋志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共获得奖励分13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隋志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2012年2、4季度,2013年1、2季度行为养成中获奖,共奖12分。2012年5至12月、2013年全年、2014年1-2月份担任勤杂犯,共奖奖励分43.5分。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隋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扣分现象。

  罪犯隋志,父母均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子宫癌,现仍住院治疗,妻子无工作,在家带年仅8岁的小陔,家境十分贫困。兹有岳阳县公安局城北中心派出所和岳阳县城关镇城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隋志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经济困难,其父请求对其子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隋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谭新喜,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乡4组,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雨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因同案服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谭新喜,家中现有哥哥谭和乃,现年43岁,农民,嫂子刘成英,现年42岁,农民,侄女谭志湘,现年14岁,学生,均住耒阳市马水镇货塘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谭新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4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谭新喜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是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谭新喜在长沙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1分。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谭新喜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二、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分别获奖励分1.5分。在2013年四季度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谭新喜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谭新喜家中父母已逝,其嫂子体弱多病,侄儿,侄女在上学,家里全靠哥哥种几亩地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耒阳市马水乡货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谭新喜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新喜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唐高原,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判决前住道县寿雁镇平地尾村67号,农民。曾因吸食毒品,2006年7月5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浏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唐高原,家中有儿子唐英明 ,15岁,学生。女儿唐盼盼,12岁,学生。住道县寿雁镇平地尾村67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唐高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0.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0.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唐高原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唐高原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3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7.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唐高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4季度,2013年1、2、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唐高原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唐高原,父母双亡,老婆离婚,两个小孩毫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兹有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平地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唐高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高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唐小东(绰号“阿东”“小东”),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护安镇坳盆村8组,判决前住广州市海珠区大塘村东华南4巷14号,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月7日以(2008)娄星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2009年8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唐小东,家中现有妻子王庆桃,现年43岁,农民,均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护安镇坳盆村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唐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唐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行为意识差,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唐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2.5分。如:该犯在2013年二、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唐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一季度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1.5分。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担任监舍长,共获奖励分20分。在2013年一、二、四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获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唐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唐小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自服刑以来,一直无亲戚、朋友探监,也没有包裹、信件来往,是监区的“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东虽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安云,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桃江县沾溪乡沾溪村,农民。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2011年12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三监区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王安云,家中现有母亲唐元芳,现年92岁,农民,妻子,谢金玉,现年60岁,农民,儿子王决红,现年34岁,农民,儿子王俊才,现年31岁,农民,均住益阳市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白屋里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意识差,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走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0分。如:该犯在2012年9月至12月、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共获奖励分24分。在2012年四季度行为规范养成验收中,获得二等奖,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度的服刑改造中,表现突出,年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王安云家中母亲年老体弱多病,其妻也体弱多病,小儿子患有痴呆症,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和桃江县司法局沾溪司法所和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云虽犯非法经营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之该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子请求对其父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4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成华,小名王三,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判决前住永顺县青坪镇洞坎河村新庄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永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以(2011)州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成华,家中有父亲王北富,80岁,农民。母亲向冬妹,81岁,农民。均住永顺县青坪镇洞坎河村新庄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王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6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成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成华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成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8——9月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分;2012年4季度、2013年1、2、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成华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王成华,家中老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生产不能耕种,生活不能自理。兹有永顺县青坪洞坎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华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文金石,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株洲县龙凤乡金伏村塘冲组04号,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6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6年10月30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根据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6日以(2010)株石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退赔各被害人财物损失人民币1990元。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6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文金石,家中现有父亲文明秋,现年70岁,农民,母亲刘玉庄,现年68岁,农民,均住株洲县龙凤乡金福村塘冲组04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文金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9.5,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文金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不遵纪守法开始,错误的人生观,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导致走向犯罪的道路,我所犯的罪行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也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文金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9.5分。如:该犯在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文金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作为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12分。在2013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发2分。在2013年二、三、四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文金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文金石家中父亲失踪多年,母亲体弱多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株洲县龙凤乡金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文金石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金石减去有期徒刑 1年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文学群,绰号“棍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路36-1号,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1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4月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1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文学群,家中现有父亲文正安,现年73岁,农民,女儿文江红,12岁,学生,均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路36-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文学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4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0.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文学群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春风报第9期投稿一篇,奖奖励分0.4分。2013年在监狱举办的征文比赛中荣获三等奖,奖奖励分2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纪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文学群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0.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文学群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2、3、4季度、2013年1、2、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4年2月担任质检员期间,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文学群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接见,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监区干警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群虽犯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群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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