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罪犯文学群减刑
暂缓缴纳部分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文学群,绰号“棍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路36-1号,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1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4月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1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文学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4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0.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是“三无”人员,交不起罚金。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接见,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监区干警证明在卷。请求暂缓缴纳部分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文跃武,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桃江县牛田镇学堂山村,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桃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2008年1月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2008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3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文跃武,家中现有父亲文月步,现年74岁,农民,女儿,文涵,11岁,学生,均住桃江县牛田镇学堂村,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文跃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文跃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文跃武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3.5分。2012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文跃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2年3、4季度、2013年2、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5分,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文跃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文跃武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探望,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分监区干警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文跃武虽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跃武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文跃武减刑
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文跃武,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桃江县牛田镇学堂山村,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桃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2008年1月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2008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3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文跃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5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是“三无”人员交不起罚金。
罪犯文跃武自投入改造以来,无亲人探望,无包裹,无信件,是监区典型的“三无”人员。兹有分监区干警证明在卷。请求暂缓交纳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2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比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凤凰县两林乡苟拐村五组,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根据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9月28日以(2012)凤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2013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吴比刚,家中现有父亲吴自安,61岁,母亲麻香英,61岁,均住湖南省凤凰县两林乡苟拐村五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吴比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2分,折合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比刚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开始,把金钱、利益、侥幸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比刚自服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4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比刚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比刚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比刚虽犯交通肇事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吴比刚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江斌,绰号“三毛”、“小三”,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苍峰村三组,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娄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花,刘曼其、刘铁光、谭青秀曾世贤、曾世杰经济损失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世贤、曾世杰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9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吴江斌,家中现有伯伯吴成,现年52岁,农民,哥哥吴小军,26岁,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苍峰村三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吴江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江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人民造成了的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江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29.5分。如:该犯在2013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江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度的服刑改造中,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一、二、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实现监管安全“四无”,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江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吴江斌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伯父单身一人无人照顾,其哥哥现在也没有成家立业。兹有新化县维山乡苍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斌虽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正印,男,(绰号大嘴巴),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判决前住涟源市安平镇新贺村贺家组,农民。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3年8月2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抢劫罪(漏罪),2004年12月2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008年1月25日被减刑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涟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2日以(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0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又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君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2年2个月零12天,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正印,家中无父母,无任何亲人。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吴正印在加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5.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正印在加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在心理健康教育征文中获二等奖,奖奖励分2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正印在底娄监狱获奖励分5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0.5分。2012年4季度和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正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4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正印在加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吴正印,其父母相继去世,家中亲人都与他断绝来往,兹有涟源市安平镇新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印虽犯抢劫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印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和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小学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判决前住洞口县黄桥镇潮水村,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邵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2011年10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1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和智,家中有父亲,肖调正,82岁,农民。妻子,于琴柳,36岁;女儿肖玉银7岁,学生;女儿肖玉霞,5岁;女儿肖玉琳,2岁;女儿肖玉雯,2岁。均住洞口县黄桥镇潮水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肖和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8.4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8.4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和智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春风报》第8期发表文章1篇,奖奖励分0.4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和智在娄底监狱获奖励分0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8.4分。2012年3季度、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和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和智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肖和智,家中有一个八十多岁的父亲,三个年幼的小孩,且其住的村属湘西南贫困地区,日常生活相当拮据。兹有洞口县黄桥镇潮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肖和智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和智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治新,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兴隆桥村竹叶组,农民。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常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因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治新,家中有母亲余金香,66岁,农民。住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兴隆桥村竹叶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肖治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6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16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治新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行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危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治新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共获得奖励分132分。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治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1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治新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肖治新,父亲早故,母亲年老体弱多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自服刑以来,一直无亲戚、朋友探监,也没有包裹、信件来往,是监区的“三无”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肖治新虽犯走私毒品罪,系从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治新减去有期徒刑 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熊朝辉,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桑植县洪家关乡七湾村田儿湾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张定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以(2010)张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熊朝辉,家中现有父亲熊正凤,现年48岁,农民,母亲陈元香,现年49岁,农民,均住桑植县洪家关乡七塆村田儿塆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熊朝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熊朝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熊朝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2.5分。如:该犯在2012年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分别获奖励分5分;在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熊朝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3月至4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熊朝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熊朝辉家中父母都年迈多病,无工作,无经济收入,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兹有桑植县公安局洪家关派出所和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七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熊朝辉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从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之该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父请求对其子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朝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浪奇,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杨家村9组11号,农民。因犯强奸、盗窃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25日以(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10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0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2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杨浪奇,家中现有母亲覃玉红,现年69岁,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杨家村9组11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杨浪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浪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溥,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的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也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浪奇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共获得奖励分82.5分。2013年2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浪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3、4季度、2013年度、2014年度1至2月担任监舍长,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3、3、12、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浪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浪奇虽犯强奸、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浪奇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升家,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城步县人,判决前住城步县茅坪镇杆坪村10组6号,农民。因犯强迫卖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花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并同杨满翠一起一个月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先人杨丽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16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以(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升家,家中有妻子杨满翠,41岁,服刑。父亲杨太平,77岁,农民;母亲杨桃76岁,农民。儿子杨栋10岁,学生。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枧坪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杨升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7.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升家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升家在广东韶关监狱获奖励分92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25.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升家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升家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杨升家,上有父母,下有小孩,家中没有一点经济来源,是所住村最困难的一户。兹有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枧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杨升家虽犯强迫卖淫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升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叶湘军,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判决前住湘乡市金薮乡独石村李家湾村民组,无业。2007年9月因涉嫌盗窃犯罪情节轻微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本次缴纳15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叶湘军,家中有父亲叶泽平,48岁,农民。母亲杨备华,47岁农民。均住湘乡市金薮乡独石村李家湾村民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叶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6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叶湘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叶湘军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3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分。2012年3季度、2013年1、2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叶湘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叶湘军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叶湘军,其父亲患食道癌,家中积蓄用空,母亲无工作,家庭仅靠种几亩责任田艰难度日。兹有湘乡市金薮乡独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叶湘军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从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湘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易辉斌,曾用名易章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经济开发区人,大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政府宿舍东单元3楼,职员。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4日以(2010)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易辉斌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易辉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罪犯易辉斌,家中现有儿子易杉,23岁,女儿易萍,15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政府宿舍东单元3楼,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辉斌自减刑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2年、2013年、2014年1月至2月担任监舍长期间,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2、12、2分;2012年2、3、4季度、2013年1季度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2分,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家中仅有一双正在读书的儿女,由其弟弟抚养,弟弟身体也不好,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易辉斌虽犯诈骗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弟请求对其兄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辉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对罪犯易辉斌假释一案的
审理报告
(2014)岳中刑执字第 号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易辉斌,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监利县上车湾镇黄花村5组100号,农民。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现押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罪犯易辉斌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4日以(2010)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易辉斌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易辉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要求对罪犯易辉斌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
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分,折合记大功1次,记表扬1次,余奖励分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易辉斌自减刑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1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2年、2013年、2014年1月至2月担任监舍长期间,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12、12、2分;2012年2、3、4季度、2013年1季度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安全无事故,各奖奖励分2分,2012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易辉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犯家中仅有一双正在读书的儿女,由其弟弟抚养,弟弟身体也不好,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兹有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卷。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罪犯易辉斌虽犯诈骗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加之该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弟请求对其兄予以假释,鉴于该犯的现实表现较好及家庭帮教条件尚可,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辉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4日。
主审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于斌,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建湘里二十号101室,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3年7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斌的量刑部分;上诉人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6年2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9年12月15日、2012年3月9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 11696号、(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13日止。2014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于斌,家中现有父亲于志瑞,现年68岁,退休职工,母亲严淑芳,现年68岁,退休职工,均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建湘里二十号101室,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于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于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于斌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4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于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该犯在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于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于斌虽犯故意杀人罪,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袁静,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汉寿县蒋家嘴镇李家嘴村鄢家冲组,农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2010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袁静,家中现有父亲袁国保,现年54岁,农民,母亲朱珍连,现年49岁,农民,住汉寿县蒋家嘴镇李家嘴村鄢家冲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2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奖励分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本人法律意识不强,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32分。如:该犯在2012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在2013年一、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度所在小组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在2013年三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在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2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2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袁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袁静虽犯强奸罪,系主犯。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静减去有期徒刑 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岳钟锋,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西溪峪村4组,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根据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25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2012年1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3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岳钟锋,家中现有父亲岳勇强,46岁,农民;母亲邹兰,45岁,农民;奶奶周美凤,6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西溪峪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岳钟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0分,折合记小功1次,余奖励分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岳钟锋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岳钟锋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5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岳钟锋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3年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岳钟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该犯家中有年迈的祖母,母亲离家出走,父亲也无好的职业,家中情况十分困难,兹有石门县新铺乡西溪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岳钟锋虽犯盗窃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岳钟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对罪犯岳钟锋减刑
暂缓缴纳部分罚金的报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岳钟锋,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西溪峪村4组,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根据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2012年1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13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岳钟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0分,已符合减刑条件,只因家里困难交不起罚金。
该犯家中有年迈的祖母,母亲离家出走,父亲也无好的职业,家中情况十分困难,兹有石门县新铺乡西溪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
岳阳监狱三监区
2014年 2月20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建芳,绰号“建妹子”,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判决前住湘阴县南湖洲镇大兴村4组,农民。2011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8日以(2011)岳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建芳,家中有妻子沈应清,34岁,农民;女儿,张丽,10岁,学生。均住湘阴县南湖洲镇大兴村4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张建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9.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建芳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建芳在长沙监狱获奖励分3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6分。2013年1、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建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11至12月,2013年1、2、3、4季度担任监舍长,共奖奖励分14分。2013年3、4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共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建芳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建芳,家中只有妻子和年幼的女儿相依为命,借住在别人家里,现无房屋和田土,家中情况十分困难。兹有湘阴县南湖洲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也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芳虽犯抢劫罪、强奸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芳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粮,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老屋组,农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张粮,家中现有父亲张暖春,现年51岁,经商,母亲吴四枝,现年49岁,经商,儿子张航宇,现年8岁,学生,均住岳阳县柏祥镇中村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张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奖励分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粮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法制观念及行为意识差,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并走向了犯罪的道路,然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粮在津市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4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104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在2013年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3分。在2012年四季度作为重点危险分子夹控人,获奖励分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粮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三季度、2013年二季度担任互监组长期间,监管安全实现“四无”,分别获奖励分1.5分。在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9分;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优秀监舍长,获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粮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粮虽犯抢劫罪,数额巨大,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粮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志高,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判决前住安化县平口镇创新路9号,无业。2003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0)安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2011年5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1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志高,家中有父亲张秋生,65岁,农民;母亲梁丽庄,62岁,农民。住安化县平口镇创新路9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张志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6.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6.5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志高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志高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志高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2年1季度、2013年2、3、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各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志高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志高,家中父母年岁已高,母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且病情十分严重,姐姐因生产大出血去世,留下一孤儿。家庭负担重,生活十分困难。兹有安化县平口镇民政所和安化县平口镇新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高虽犯盗窃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高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赵雄师,绰号“师矮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县江背镇湘阴港村小埠组349号,判决前租住长沙县星沙街道五区10栋86号501室,农民。2010年1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长县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因该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改造。
罪犯赵雄师,家中现有母亲圣玉元,现年66岁,农民,住长沙县江背镇湘阴港村小埠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赵雄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奖励分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赵雄师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赵雄师在长沙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分,调入后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8分。如:该犯在2013年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赵雄师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如:该犯在2012年三季度、2013年一、二、三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分别获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赵雄师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赵雄师家中母亲体弱多病,其父已去世,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兹有长沙县江背镇湘阴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
综上所述罪犯赵雄师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雄师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郑建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判决前住桃源县桃花源镇畜牧站宿舍,居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桃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郑建君,家中有父亲郑华球,60岁,农民;母亲,陈明仙,57岁,农民。均住桃源县桃花源镇畜牧站宿舍,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郑建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3分,折合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3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郑建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郑建君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4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3分。2013年2、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郑建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4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郑建君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君虽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学成,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判决前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桃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13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学成,家中有妻子,习卫红,39岁,农民;父亲,周鹏生,81岁,农民;母亲,张桂英,76岁,农民。均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周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9分。罪犯分级管理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学成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纪守法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我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劳动的汗水来洗刷心灵的污垢,重塑人生,争取早日新生,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学成在津市监狱获奖励分30.5分。调入岳阳监狱后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8.5分。2013年3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学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3季度担任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5分;2013年度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学成在服刑期间无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成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朱明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德城花园3栋3单元附14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武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2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2012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改造。
罪犯朱明君,家中现有父亲朱立平,现年61岁,农民,母亲张美丽,57岁,农民,均住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德城花园3栋3单元附14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朱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朱明君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由于个人法律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从不遵守法律开始,把吃喝玩乐当作一生的追求,从此滑向罪恶的深渊,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导致精神颓废,思想麻木,行为懒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对社会,对人民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家人造成了伤害,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平的、公正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真诚的认罪悔罪。”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改造中去,出狱后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朱明君自服刑开始至2014年2月获得奖励分80分。2013年1、3、4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各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朱明君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地遵守监管改造秩序。2013年3、4季度、2014年1至2月担任互监组长,安全无事故,分别奖奖励分1.5、1.5、1分,2013年担任安全员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朱明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朱明君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正文(化名:刘海,绰号:刀疤),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累犯。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第二村民小组29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荔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已交4000元,本次交1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于2007年9月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后于2008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正文,家有父亲周国生,现年66岁,农民;母亲李林英,现年6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黄桥村第二村民小组29号,家庭条件差。
罪犯周正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1.5分,折合记大功、小功、表扬各壹次,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正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罪行可耻,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正文,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51.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周正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2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车间质检员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产品质量,共获奖励分45分;该犯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该犯在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一、二、四季度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比武中,所在方阵,获得比武三等奖,共获奖励分7分;该犯在2013年上半年担任勤杂犯期间,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度“优秀勤杂犯”,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正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文虽犯盗窃罪,且系累犯。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文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敖仁平,(冒名王伟良、外号“平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平安里71号,无业。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脱逃罪于1993年12月23日被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8年7月28日被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1999年4月1日被同意保外就医1年,同年4月2日由其母亲领回,4月6日监狱与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执行手续。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2年1月31日以(2002)广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伟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后因查实原审被告人王伟良是冒名和存在有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广州铁路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2003)广铁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3年9月23日以(2003)广铁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该院(2002)广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王伟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上缴国库。二,原审被告人敖仁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上缴国库。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零1天,剥夺政权利1年与新罪数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5年8个月零1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三、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赃物海洛因76.3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机动1台,变价后作为财产,上缴国库。于2003年9月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04年6月14日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0年11月18日和2012年8月27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900号、(2010)岳中刑执字第1697号和(2012)岳中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现押于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敖仁平,家有母亲李秀芳,现年87岁,姐姐敖冬花,现年50岁,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平安里71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敖仁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大功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敖仁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敖仁平,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敖仁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获奖励分3分;2013年1月至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3分;被评为2013年“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敖仁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自入监以来,从未有亲人朋友探视,也无信件、包裹,监区民警多次写信去其家庭住址,从未得到回复,属我监区“三无人员”, 暂无能力缴纳全额没收财产款, 特请求缓交部分没收财产款。此附有分监区全体干警签名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敖仁平虽犯运输毒品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仁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四富,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文盲,家住湖南省汉寿县新兴乡西林村蔡家组18号,农民,无前科。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3月3日以(2011)常鼎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本次缴纳6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于2011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蔡四富,家有父亲蔡胜宝,现年70岁,农民,母亲李菊保70岁,农民,儿子蔡文星,现年2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汉寿县新兴乡西林村蔡家组,家庭经济困难。
罪犯蔡四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四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四富,自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蔡四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蔡四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父母均已70多岁,生活不能自理,靠社会救济,系当地贫困户,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全额没收财产款, 特请求缓交部分没收财产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蔡四富虽犯走私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四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灿,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东风旅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湘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原已交30000元,本次已交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因其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2011)潭中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改造,又于同年 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灿,家有父亲陈桂林,现年67岁,农民;母亲龙放平,现年62岁,农民,均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东风旅社,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陈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3.5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灿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灿,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3.5分。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陈灿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监舍长期间。确保了本监舍无自杀、凶杀等重、特大事故,奖奖励分12分;该犯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陈灿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灿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灿减去一年七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检保,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岳阳县甘田乡甘田村勘上村民组35号。无前科,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关于陈检保犯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关于陈检保拐卖妇女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三、陈检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于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检保,家有妻子金相软,现年46岁,农民,住岳阳县甘田乡甘田村勘上村民组35号。
罪犯陈检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检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检保,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如2013年第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6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陈检保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二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6分;被评为2013年度“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陈检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检保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检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勇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利川市沙溪乡江口村3组023号。曾于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6年10月5日被减刑释放;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系累犯。又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岳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已交1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于2008年10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08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勇辉,家有父亲陈胜华,现年70岁,农民;母亲胡贵平,现年70岁,农民,均住湖北省利川市沙溪乡江口村3组023号,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陈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7.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勇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勇辉,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7.5分。如:2013年一、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陈勇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3年三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奖奖励分1.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陈勇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陈勇辉,父母年迈多病,家庭经济条件差,且自该犯入监以来无人探视,也无信件、包裹,其多次写信给家人,也无回信,该犯属“三无人员”,本次所交一千元罚金也是平常靠低薪积攒和干警捐助的,实在无力缴纳全额罚金,后附有分监区全体干警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辉虽犯抢劫罪,且系累犯,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谌俊雄,绰号“眼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70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5日以(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已交20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谌俊雄,家有父亲谌灿章,现年63岁,农民,母亲谌勤兰,现年60岁,无业,均住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70号。
罪犯谌俊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谌俊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谌俊雄,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谌俊雄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8月担任监舍长,获奖励分8分;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2分,被评为2013年“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谌俊雄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谌俊雄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谌俊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崔勇(又名“崔云”),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社区居委会,无业,无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2月11日,以(2008)常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8月3日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417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14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现在押于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罪犯崔勇,家有母亲颜小芬,现年64岁,农民,妻子李智慧,36岁,农民,儿子崔杰,14岁,学生,均住澧县小渡口镇社区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崔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崔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对此,我深感以前的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崔勇,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崔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28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崔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父亲已经去世,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多年,家中仅靠60多岁的母亲照顾其儿子,属当地特困低保户,仅靠低保费艰难维持生活,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暂无能力支付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款给予减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崔勇虽犯故意伤害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勇减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戴治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武冈市邓家铺镇井龙村7组19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已交1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并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在清远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戴治建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7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戴治建,家有父亲戴云林,60岁,农民;母亲唐秋菊,58岁,农民,家住武冈市邓家铺镇井龙村,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戴治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戴治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戴治建,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清远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1次嘉奖,2次表扬,3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71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2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戴治建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2012年7月13日罪犯戴治建在劳动岗位存放私人物品,扣1分。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戴治建,父母年岁已高,且体弱多病,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戴治建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治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小林(绰号飞哥、阿飞),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暂住东莞市常平镇新天美地2501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漆塘村6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于2010年10月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3年 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29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14日止,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小林,家有妹妹邓三湘,现年26岁,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漆塘村6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邓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小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小林,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邓小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期间,因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连续获得5次嘉奖,计分考核无扣分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综合表现良好,获表扬一次。该犯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邓小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小林虽犯贩卖毒品罪,在我狱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林减去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小伟,绰号“小伟、阿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第九组,无业,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9月30日以(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原已缴纳5500元,本次缴纳35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于2010年11月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8946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13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小伟,家有父亲邓继宗,75岁,农民;母亲陈再芝,73岁,农民;儿子邓升,1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第九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邓小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9.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9.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小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及伤害,由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小伟,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9.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邓小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3分;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邓小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中父母均已70多岁,体弱多病,儿子在读中学,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全额没收个人财产,特请求缓交部分没收个人财产。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邓小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龚敏,绰号“敏伢几”,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福星巷25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赫刑初字第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已交2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二、与刘稳科共同赔偿帅明华85678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益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0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5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龚敏,家有父亲龚海需,现年57岁,无业,母亲曹伯军,现年51岁,无业,均住湖南省岳阳市资阳区文昌阁社区五一东路5号2栋409室,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龚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龚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龚敏,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5分,如2013年二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龚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第一、二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4分;2013年1月至6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龚敏在服刑期间,因2013年10月13日与罪犯朱胜清打架,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龚敏,未婚,父母年迈,父亲患风湿病多年,母亲也因2008年出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属社区低保户,家中经济困难,暂时交纳全部罚金和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交纳部分罚金和民事赔偿。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龚敏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凌琴,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邵阳县白仓镇高唐村3组32号。有前科:该犯自叙于2006年8月在邵阳县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0年1月释放。又因犯强奸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投入东莞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凌琴,家有父亲何宝元,现年49岁,农民,母亲刘海花,现年44岁,农民,均住邵阳县白仓镇高唐村3组32号,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何凌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凌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凌琴,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何凌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何凌琴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凌琴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凌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