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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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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6 10:58:0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廷方,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马渡村(原月黄村),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已交2000元,本次已交1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于2010年3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0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廷方,家有父亲何文中,64岁,农民;母亲廖小容,现年6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马渡村(原月黄村),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何廷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廷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廷方,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8.5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2013年三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11分;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何廷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三、四季度、2013年一、二季度、2013年7月至10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8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何廷方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何廷方,其父亲身体不好,患有重度尿结石、肾结石、腰椎病已有3年以上,不能负重而从事生产劳动;其母亲身体更差,同时患有骨质增生、风湿等诸多疾病,也已多年不能从事生产劳动,家庭经济上毫无重大经济来源,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和家庭严重负债。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何廷方虽犯抢劫罪,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廷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贰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铭,曾用名贺元辉、贺金石、贺征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狮子村11组10号,农民,无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11日以(2009)黄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2、被告人贺铭对(2006)天法刑初字第8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犯黄长华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志文赔偿的人身损害费用294496.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09年8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铭,家有父亲贺圣友,现年70岁,农民;母亲罗金良,现年70岁,农民;儿子张欣,11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狮子村11组,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贺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93.5分,折合记大功贰次,表扬壹次,余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铭,自2009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93.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贺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贺铭在服刑期间,除于2010年12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1年1月因殴打值班员,被禁闭15天;2011年6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1年10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1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3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3分;2012年5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11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3分;2013年2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1分;2013年11月因私藏违禁物品被扣3分外,再无其他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父母均已70多岁,妻子已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儿子仅11岁,还在读书,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支付民事赔偿款, 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款给予减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贺铭虽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远禄,外号“贺老三”,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贺家组。2008年9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10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3年10月22日止。于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远禄,家有父亲贺建成,现年58岁,农民,母亲薛细云,现年57岁,无业,均住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贺家组。

罪犯贺远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远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远禄,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如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第一、三季度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16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贺远禄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4.5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贺远禄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远禄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远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杰,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乡市泉塘镇繁育村上株塘村民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湘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潭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杰,家有父亲胡志彪,现年52岁,农民,母亲颜寒冬,现年53岁,无业,妻子王桂香,现年83岁,无业,均住湘乡市泉塘镇繁育村上株塘村民组。

罪犯胡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杰,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份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胡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胡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胡杰,父母离异,父亲年迈多病,在家种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和照顾年迈的奶奶,家中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胡杰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清波,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终南乡北局村六组22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已交10000元,本次已交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11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清波,家有父亲胡祥刚,73岁,农民;母亲吴桂兰,68岁,农民;儿子胡磊,18岁,均住华容县终南乡北局村六组22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胡清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清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

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2013年1、3季度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6分。罪犯胡清波,自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胡清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8至12月以及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5.5分;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4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胡清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胡清波,离异多年,父亲患肝硬化晚期,母亲2012年右腿骨折导致残疾,儿子无人照看,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胡清波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清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喜,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汨罗市范家园乡永青村三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8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喜,家有父亲黄立新,46岁,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母亲余平飞, 47岁,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黄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壹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喜,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劳动生产竞赛中,因劳动积极,产值获得一等奖,获奖励分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黄喜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4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黄喜在服刑期间, 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黄喜,其父亲46岁,农民,母亲于2001年与其父离异,该犯又是家中独子,抓捕前与其父生活在一起,靠种田维持生计。其父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家中的经济靠种田养猪之外,没有其他的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其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黄喜虽犯抢劫罪, 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锋,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湘潭县杨嘉桥镇羊鹿村乾湾组,系累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13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1)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锋,家有爷爷李正祥,77岁,农民;奶奶周喜珍,75岁,均住判决前住湘潭县杨嘉桥镇羊鹿村乾湾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罪犯李锋,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 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锋虽犯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建国,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12村132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1日以(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建国的上诉,维持其原判。于2011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建国,离异,家中已无任何亲人。

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建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的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建国,自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建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6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李建国,离异,家中已无任何亲人,自入监以来,从未有朋友探视,也无信件、包裹,系岳阳监狱一监区“三无”服刑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国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协明,曾用名李恰平,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平江县加义镇献冲村168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平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次已交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协明,家有父亲李建源,72岁,农民;妻子田尚春,42岁,儿子李亚军,8岁,均住平江县加义镇献冲村168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李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协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协明,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协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8至11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2分; 2012年5月至6月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协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李协明,母亲早逝,父亲年老多病,身体极差,小孩生活费和学费无人负担,其妻子无经济来源,靠打工艰难度日,家庭情况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李协明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协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登云(曾用名:廖端云、刘端云),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杉木桥村栀子湾组15号,系累犯。曾于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穗花法少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并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登云,家有妻子屈美莲,39岁,在外务工,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杉木桥村栀子湾组15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廖登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登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登云,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乐昌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1次嘉奖,1次表扬,10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63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廖登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廖登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登云虽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登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浩,绰号“大头”,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单身宿舍男单205室,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12月30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1年1月6日获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有期徒刑2年7个月17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已缴清),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7月8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在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罪犯刘浩,家有姐姐刘静,现年42岁,工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浩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浩,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如被评为2013年1季度 “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刘浩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4.5分; 被评为2013年“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浩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小希,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普乐乡东水村俄公口组110号,判决前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区出租屋,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12月26日以(2006)韶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二、赔偿张正堂、张学平、魏树珍三人共计130362.44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4月24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韶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07年7月投入清远监狱服刑,2008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小希,家有父亲刘述庭,现年58岁,农民,母亲郭顺连,现年55岁,均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普乐乡东水村俄公口组110号,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刘小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壹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小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小希,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如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刘小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2013年全年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6.5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刘小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刘小希,与张学平达成民事赔偿谅解书,同意刘小希出狱后偿还民事赔偿,此附有张学平出具的谅解书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希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吕凡,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四工区,无前科。因犯抢劫罪, 2009年10月20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吕凡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期间,又因犯抢劫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邵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吕凡宣告的缓刑。罪犯吕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缴清),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吕凡,家有母亲段益阳,45岁,家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四工区,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吕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8分,折合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吕凡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吕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8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吕凡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吕凡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吕凡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凡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6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彩丹,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市溪江乡福田村白驹片大屋组229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二、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八项判决中所确认的赔偿数额共人民币160149.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09年12月投入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彩丹,家有父亲罗呈瑞,现年48岁,农民,母亲魏冬华,现年45岁,农民,爷爷罗锦鹏,现年74岁,奶奶曾银花,现年72岁,均住湖南省浏阳市溪江乡福田村白驹片大屋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罗彩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彩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之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彩丹,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罗彩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被评为2013年度“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罗彩丹在服刑期间,因2012年5月15日在收工时嬉笑打闹,扣奖励分2分;2013年1月10日违法生活规范,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罗彩丹,家中母亲体弱多病,靠父亲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还要照顾年老的爷爷奶奶,家中经济较困难,实在无法支付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罗彩丹虽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彩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永洲(外号“豹老三”、“三冒几”),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木山村4组,农民,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新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以(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于2011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00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现在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罪犯罗永洲,家有父亲罗东吾,现年60岁,农民,母亲康秀英,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木山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罗永洲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永洲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永洲,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罗永洲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0.5分;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24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罗永洲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中父母患有重病,其母亲先后2次在湘雅二医院动手术2次,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其父亲患有骨质增生等病,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 暂无能力缴纳全额没收财产款, 特请求缓交部分没收财产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洲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骆实,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赤岗社区赤岗二片6栋3门605房,无业,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天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本次已缴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于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长沙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骆实,家有女儿骆雨双,8岁,学生;姐姐骆意,现年38岁,司机,长沙市雨花区赤岗社区赤岗二片6栋,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骆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骆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骆实,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骆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2、3、4季度夹控分监区重点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5.5分;被评为监狱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骆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骆实家中父母双亡,妻子离异,女儿还在读小学,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全额罚金, 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骆实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缪新,化名周新、周永义,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县白沙乡曾家坊村蛇丝坳组554号,无前科。因犯盗窃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缪新,家有祖母李田春,82岁;父亲缪建明,62岁,农民;母亲周先群,63岁,均住长沙县白沙乡曾家坊村蛇丝坳组554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缪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缪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缪新,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缪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4分;2013年1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2分;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2分;2013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该犯在监狱组织的4季度勤杂犯队列比武中获二等奖,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缪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缪新,父母年过六旬,无劳动能力,80多岁的祖母患肿瘤,需长期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人以种田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缪新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莫正鹏,曾用名莫鹏,诨名鹏二,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麻柳村4组,无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月12日以(2009)桃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二、与田开平共同连带赔偿李曦冉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9404.94元,苏秋云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757.75元。于2010年3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服刑,2010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莫正鹏,家有母亲杨碧香,现年74岁,农民,哥哥莫桂清,现年42岁,农民,均住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麻柳村4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莫正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莫正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莫正鹏,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分。如2013年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6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莫正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6月、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8分;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莫正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莫正鹏,离异,母亲年迈,体弱多病,在家中照顾残疾的哥哥,暂无经济来源,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莫正鹏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正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聂刚,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桃源县架桥镇石坪村聂家湾组,系累犯。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10年10月先后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聂刚,家有父亲聂其军,44岁,农民;母亲彭世美,42岁,农民,均住桃源县架桥镇石坪村聂家湾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4.5分,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聂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聂刚,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4.5分。如: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聂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安全,共获奖励分3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获奖励分1.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聂刚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庞克,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韶山市如意镇石湖村高金塘组8号。无前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庞克,家有父亲庞速中,现年60岁,农民,母亲王素红,现年58岁,弟弟旁博,现年31岁,均住岳韶山市如意镇石湖村高金塘组8号。

罪犯庞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庞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结果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庞克,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5分,如2012年第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庞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庞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庞克,家中父亲因交通意外事故残疾,母亲,年老多病,家中经历全靠在外打工的弟弟寄钱回家维持,家中经济较困难,实在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庞克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计成,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黄金洞乡启明村从段组,无前科。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完),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北江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88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计成,家有父亲彭新林,现年87岁,农民,母亲汪青梅,现年7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黄金洞乡启明村从段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彭计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计成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计成,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计成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彭计成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计成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计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黎明,绰号“坤师傅”、“阿坤”,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家庭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5组。曾因犯抢夺害罪于2008年1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释放后发现余罪,犯抢劫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10月21日,以(2008)深南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于2008年12月投入韶关市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于 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70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黎明,家有父亲彭美樟,现年64岁,农民;妻子贾文玉,现年25岁,农民;儿子彭端阳,现年6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5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彭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黎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黎明,自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1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黎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 违监现象。罪犯彭黎明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期间:2011年8月23日因违法规定私藏物品,扣奖励分2分;2012年2月5日因因小事骂他犯,扣奖励分1分;2012年2月23日因与他犯打架,扣奖励分3分;2012年2月29日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2012年3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2012年5月29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扣奖励分2分;2012年9月24日因与他犯争吵推拉,扣奖励分2分;2012年9月24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扣奖励分1分;2012年9月29日因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2013年1月5日因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扣奖励分1分;2013年3月31日因当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彭黎明,其父亲70多岁;家中还有一个不做4岁孩子,无人照看。家庭住房破烂不堪,老父亲重病在身,无钱医治。母亲重病在床,小孩无钱进幼儿园,全靠该犯一人支撑家庭,而该犯又在服刑,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彭黎明虽犯抢劫罪,但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有谊,绰号“矮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永顺县东坪乡新湖村二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张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已交5000元,本次已交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又于同年 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有谊,家有父亲彭继成,现年58岁,农民;母亲张荷香,现年54岁,农民,均住永顺县东坪乡新湖村二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彭有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有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有谊,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有谊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三季度、四季度、2013年2月份至3月份、2013年11月份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4.5分;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彭有谊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谊虽犯运输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有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全小云,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井冲村柿花组,无前科。因犯强奸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穗花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并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全小云,家有父亲全德国,60岁,农民,家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井冲村柿花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全小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全小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全小云,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3次嘉奖,1次表扬,4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58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全小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全小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全小云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全小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盛定望,又名盛定旺,绰号“旺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临湘市江南镇天鹅湖渔场,系累犯。2004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盛定望,家有父亲盛加成,55岁,农民;母亲元清莲,49岁,均住临湘市江南镇天鹅湖渔场,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盛定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盛定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盛定望,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盛定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至10月以及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28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盛定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盛定望虽犯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定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盛炬,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县江背镇金洲村肖家冲组451号,有前科。曾因犯流氓罪,1991年1月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抢劫罪,1993年5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再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浏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交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因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3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盛炬,家有父亲盛顺存,66岁,农民;母亲黄月芳,64岁,农民;女儿盛紫嫣,7岁,学生;均住长沙县江背镇金洲村肖家冲组451号,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盛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6分,记小功壹次,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盛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盛炬,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6分。如: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盛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获奖励分2.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盛炬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盛炬,其父亲盛顺存,现年66岁,患有风湿病多年,母亲黄月芳现年64岁,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村人,靠种田维持生计,其妻已离异多年,留下一女儿现年7岁,正值上学阶段,自从该犯入狱后一直是爷爷、奶奶带在身边,家中经济除种田靠粮养猪变钱之外,没有其他的来源,家庭经济情况极差,确实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盛炬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炬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未执行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鲸马,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新邵县潭溪镇栗山村黄家组,无前科。因盗窃罪,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已交3千,本次已交7千),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石鲸马,家有父亲石县清,现年52岁,农民;母亲周爱银,现年48岁,农民,均住新邵县潭溪镇栗山村黄家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石鲸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大功1次,余6分, 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鲸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

三、能遵守监规,罪犯石鲸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于2013年1月7日取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石鲸马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石鲸马,父母常年体弱多病,为治病,早已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该犯入狱后,其父母生活无人照料,家庭十分困难,此附有当地派出所的证明为据。因此,迫切需要罪犯石鲸马回家承担起社会、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罪犯石鲸马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加上罪犯石鲸马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鲸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苏岳武,绰号老五,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文家村9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9月18日以(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兰、唐彬华、唐艳群、陈四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242.28元,该犯赔偿33672.68元。因其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原已交26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于2008年1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2年9月6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7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苏岳武,家有父亲苏再谷,现年80岁,农民;母亲伍妇英,现年78岁,农民;女儿苏怡,现年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文家村9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苏岳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苏岳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苏岳武,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5分。如: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苏岳武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韶关监狱服刑期间,因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连续获5次嘉奖,给予表扬一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苏岳武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苏岳武,目前家中父母年事已高,父亲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常年住院治疗;母亲也70多岁,患有风湿疾病,常年瘫痪在病床上;其妻子自该犯出事后便外出,至今无音讯;家中还有一个女儿到了上小学年龄无人照顾,家庭经济情况极差,确实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苏岳武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我狱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岳武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汤砥柱,绰号“地主”,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竹湖村向家湾组19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0月14日以(2010)赫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已交7000元,本次交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于2010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现押于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汤砥柱, 家有父亲汤沉香,现年50岁,务工,母亲谭健美,现年51岁,务工,奶奶杨章桃,现年90岁,均住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竹湖村向家湾组19号,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汤砥柱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汤砥柱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汤砥柱,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分,如2013年第一、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汤砥柱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2013年1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6.5分;2012年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汤砥柱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汤砥柱,父母在家靠打工维持生计,在家还要照顾已瘫痪的奶奶,家庭状况较差,因此,迫切需要罪犯汤砥柱回家担负起家庭、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罪犯汤砥柱虽犯抢劫罪, 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加上罪犯汤砥柱家庭经济较困难,有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砥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唐光胜,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判决前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硕乐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二、该犯与兰星各自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费计人民币30000元,且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该犯与同案犯、受害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州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唐光胜,家有父亲唐召海,50岁,农民;母亲张贤召,4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硕乐村,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唐光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1.5分,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唐光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唐光胜,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1.5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8分;在2013年四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唐光胜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7月至9月负责夹控重点危险罪犯杨聘求期间,能确保被夹控人无自杀、凶杀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获奖励分2分;2012年四季度、2013年1月份至2月份、2013年11月份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3分。

四、 违监现象。罪犯唐光胜,在2012年2月20日早上,该犯与同犯发生口角并动手,扣奖励分2分;2013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该犯与同犯因琐事发生争执,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胜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田祥华,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邵阳县长乐乡大联村雄家组,无前科,系主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2月8日以(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原判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二、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石梅、曾莎莎、曾文娟、曾文伟、曾只生、钱菊桃经济损失20000元;三、同犯姜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海兵经济损失1000元,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海兵经济损失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0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田祥华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田祥华,家有父亲田付林,现年51岁,农民;母亲袁端英,现年51岁,农民,家住邵阳县长乐乡大联村雄家组9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田祥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4.5分,折合记大功、小功、表扬各壹次,余1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田祥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田祥华,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54.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田祥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1年、2012年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30分;2013年一季度、四季度在监狱组织的勤杂犯队列比武中获三等奖,共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田祥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田祥华,父母亲是一对老实的农村夫妇,一直种田维持生计,家中经济除种田卖粮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的来源,对该犯所处的民赔款,暂时无力支付,其父母已答应等经济条件转好后,尽快赔付,生活十分困难,此附有其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确实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款。

综上所述,罪犯田祥华虽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建文,化名“文儿”,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钱家坪乡马鞍山村11组,无业,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3年11月29日以(200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已交6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于2004年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07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以(2008)岳中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0年5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建文,家有父亲王池安,现年82岁,农民;母亲夏秀梅,现年80岁,农民;妻子杨淑群,现年46岁,农民;女儿王丹,现年24岁,学生;儿子王杨,现年19岁,学生。五人均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钱家坪乡马鞍山村11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王建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2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建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建文,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建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 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2年9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质检员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产品质量,共获奖励分32分;该犯在2012下半年、2013年一、二、四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比武中,所在方阵,获得比武三等奖,共获奖励分7分;该犯在2012年五小课题“如何解决车缝掉边、跳线问题”研究实验中,积极参与,认真负责,收集资料,做好干警的助手,获奖励分3分;该犯在2013年度担任安全员期间,为确保分监区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奖励分3分;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担任勤杂犯期间,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度“优秀勤杂犯”,获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建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文虽犯抢劫罪,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 ,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珏,曾用名王莹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南县南洲镇老正街340附26号,无前科。因犯聚众斗殴罪, 2008年4月9日南县人民法院以(2008)南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王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期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南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王珏宣告的缓刑。罪犯王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珏,家有父亲王政文,58岁,农民;母亲陈良玉,58岁,均住南县南洲镇老正街340附26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王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7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1.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珏,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1.7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王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3年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7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王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珏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珏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君君,外号“候别”,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县城关镇东方村。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于2012年10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又于同年 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君君,家有父亲王华,现年57岁,农民;母亲廖玉香,现年50岁,务农,均住岳阳县城关镇东方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罪犯王君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7.5分,折合记小功壹次,余1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君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君君,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7.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王君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5月至8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王君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王君君患有“1、脑外伤后综合症并智力残疾二级。2、右手第1、2、3指僵硬畸形,功能障碍。”,系岳阳监狱病残犯。该情况附有岳阳监狱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鉴定表在卷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王君君虽犯聚众斗殴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君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秀孔,绰号“光头佬”,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聚贤居F座603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岜萌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赫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现已交4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以(2011)益法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秀孔,家有父亲王尊文,72岁,农民;母亲卢秀清,70岁,农民;大儿子王伟乐,10岁,学生;小儿子王伟涛,5岁,学生,均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岜萌村,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王秀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2,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2.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秀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秀孔,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共获得奖励分102.2分。如: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王秀孔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三、四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3分;该犯在2013年一、二季度期间负责夹控重点罪犯蔡湘平期间,能确保被夹控人无自杀、凶杀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共获奖励分3.7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王秀孔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王秀孔,该犯的父母亲都是七十高龄的农村人,身体体弱多病,该犯的两个儿子,一个读初中,一个上小学,都是其父母亲带在身边,靠亲戚朋友支助,家中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全额没收财产款,此附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王秀孔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危军,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洪江市岩垅乡星火村,无前科。因犯强奸罪、绑架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6月5日以(2009)深宝法刑重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后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以(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9月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37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危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17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危军,家有母亲李述桃,57岁,农民,家住洪江市岩垅乡星火村,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危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危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2013年4季度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罪犯危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清远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2次嘉奖,1次表扬,1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47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危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危军在2013年2月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扣1分。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危军,父亲因患肝癌于2013年6月过世,母亲年岁已大,体弱多病,缺失劳动能力,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危军虽犯强奸罪、绑架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会定,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汨罗市红花乡石鼓村十二组,农民,系累犯。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6月6日减刑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9月2日以(2008)汨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清)。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并于2008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至今,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和2012年12月18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30号刑事裁定书、(2012)岳中刑执字第20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共减去罪犯吴会定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会定,家有姐姐吴会方,52岁,农民,住汨罗市红花乡石鼓村十二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罪犯吴会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1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6.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会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和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2013年3季度以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3分。罪犯吴会定,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1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吴会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1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2013年3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吴会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 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会定虽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会定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夏朝,又名夏天,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乌咀乡赛南村第七村民小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期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南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南法刑初字第12号和(2009)南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夏朝、张继龙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夏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次已交清)。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因其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3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夏朝,家有父亲夏建新,44岁,农民,母亲邬月蓉,4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南县乌咀乡赛南村第七村民小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夏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夏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夏朝,自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1.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夏朝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5月至6月、8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3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5分;该犯在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夏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夏朝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朝减去有期徒刑1年。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夏维平,绰号“少青”,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东风村9组。曾于198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原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根据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10月24日以(2007)澧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于2007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08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3日止,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夏维平,家有母亲刘子秀,现年70岁,农民,儿子夏孝军,20岁,均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东风村9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夏维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夏维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夏维平,自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0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夏维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夏维平在服刑期间, 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夏维平,其妻子早已离婚多年,唯一的儿子跟随奶奶生活,由奶奶抚养,由于家庭条件特别困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夏维平虽犯盗窃罪,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 ,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维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贰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向左佳,绰号“老四”,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桑植县廖家村镇猫子溪村猫上组。有前科:2008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系累犯。又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交3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东莞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向左佳,家有弟弟向佐胜,现年28岁,服刑中。

罪犯向左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向左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向左佳,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1.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向左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向左佳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向左佳,未婚,家中唯一的弟弟与其一起作案时被抓获,现在在服刑中,再已无任何亲人,自入监以来,从未有朋友探视,也无信件、包裹,系岳阳监狱一监区“三无”服刑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向左佳虽犯抢劫罪,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左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田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14组463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4年11月12日以(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05年5月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肖田辉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2年4月16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罪犯肖田辉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13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田辉, 在我岳阳监狱一监区服刑期间,“无信件”、“无包裹”、“无探望”,监区民警经过多方努力,仍未与其家人取得联系,系岳阳监狱一监区“三无”服刑人员。

罪犯肖田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9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田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和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田辉, 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东莞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1次表扬,1次监狱积极分子,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107分,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肖田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2012年12月20日罪犯肖田辉因劳动生产品质量差扣1分。

综上所述,罪犯肖田辉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谢超,诨名谢超儿,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深水港乡雁落坪村谢家湾组,农民,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桃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于2010年3月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服刑,2010年5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01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8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谢超,家有父亲谢志明,46岁,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深水港乡雁落坪村谢家湾组,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谢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5分,折合计大功、小功各壹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谢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谢超,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5分。如2012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医务室”,获奖励分2分;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4分;2012年下半年所在方阵在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比武活动中获“三等奖”,获奖励分3分;2013年1、2季度所在方阵在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比武活动中获“三等奖”,共获奖励分2分;2013年在监狱开展夏季“三防”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奖励分3分;2013年在监狱开展春季“爱卫”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奖励分2分;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医务犯,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36分;2013年4季度所在方阵在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比武活动中获“二等奖”,获奖励分2分。确有悔改表现,表现较好,现累计获奖励分1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谢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谢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谢超,家中仅靠父亲一人种地维持生计,母亲离异远走他乡,是当地贫困户,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谢超虽犯抢劫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谢望成,外号“阿星”,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县鹿角镇周谢村5组,无前科。因犯绑架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清),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谢望成,家有母亲周兰英,68岁,农民,住岳阳县鹿角镇周谢村5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谢望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谢望成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谢望成,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谢望成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期间分别因:在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改造,联系获得5次嘉奖奖励,累计扣2分以下,没有受行政处罚,综合表现较好,给予记表扬一次;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改造,联系获得5次嘉奖奖励,累计扣2分以下,没有受行政处罚,综合表现较好,给予记表扬一次。

四、违监现象。罪犯谢望成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谢望成虽犯绑架罪,但投入我狱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望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林,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云雾山村沙滩村民组。因犯拐卖妇女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安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后于2013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林,家有父亲杨定光,59岁,农民;母亲喻冬花,60岁,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云雾山村沙滩村民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1.5分,折合记表扬各壹次,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林,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1.5分。

三、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1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虽犯拐卖妇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清水,曾用名杨勇,男,1967年8月3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贵定县城关镇宝花村中二组26号附1号。无前科,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6月9日以(2010)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交3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常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清水,家有父亲杨秀涛,现年70岁,无业,母亲莫鸿秀,现年72岁,无业,妻子王学荣,现年42岁,老师,儿子杨鸿铭,现年18岁,学生,均住贵定县城关镇宝花村中二组26号附1号。

罪犯杨清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清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清水,自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8.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杨清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担任监舍长,共获奖励分5分,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杨清水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杨清水,父母年迈,体弱多病,儿子智力低下,属于残疾人,家中重担全部压在当老师的妻子身上,家中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水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帅,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上沙村七组,无前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楼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帅及原审被告人刘涛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帅及原审被告人刘涛的量刑部分。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于2013年6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3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帅,家有父亲杨威,45岁,农民;母亲欧阳三红,43岁,农民,均住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上沙村七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杨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36.5分,记表扬壹次,余1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帅,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止,共获得奖励分36.5分。如: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杨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杨帅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杨帅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雄兵,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邵东县檀山铺乡青兰村,农民。因犯抢劫、流氓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5年8月10日以(1995)邵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1994年10月7日起至2008年4月6日止。2001年7月20日被假释释放。在假释期间因发现漏罪,抢劫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7月23日以(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永中刑执字第635号对张雄兵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张雄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被告人张雄兵没有执行的刑罚4年6个月3天,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三、判令被告人张雄兵赔偿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周满云损失费用人民币10000元。2008年9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雄兵,家中有父亲朱世友,61岁,农民;母亲张爱云,60岁;儿子张胜杰,22岁,在外打工。均住邵东县檀山铺乡青兰村。家庭经济状况十分艰难。

罪犯张雄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6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8.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雄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在2013年4月至12月多次稿件被《春风报》刊用,共获奖励分1.6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到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雄兵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8.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雄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5月至12月、2013年全年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共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雄兵在服刑期间,从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张雄兵的父母年老多病,母亲患有多种疾病,需要经常吃药,还要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爷爷,家中的生活来源全靠孙子在外打工维持。家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没有能力为该犯缴纳全额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与民事赔偿金。且有当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张雄兵,虽犯抢劫、流氓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蔡福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系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吴地6号。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1)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5年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 7月调入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于2012年8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蔡福明,家中有母亲陈铅笔,78岁,农民;妻子陈不甜,55岁,农民;女儿蔡旭燕,28岁,在外打工;儿子蔡旭伟,27岁,个体经营,均住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吴地6号。家庭经济情况较困难。

罪犯蔡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5.5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5.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蔡福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和挽救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对犯罪的危害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教育管理。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蔡福明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分别有津市监狱、武陵监狱、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15.5分。如:在2012年第四季度的劳动中,表现突出,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蔡福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6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2月系监区炊事犯,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获奖励分18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同年评为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蔡福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蔡福明,家中母亲年近八十,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且行动不便,长期需要人照顾。家中生活基本靠妻子照料。家庭经济情况较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蔡福明虽犯非法经营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且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福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卫,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茅市镇青逸村大南组。2001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2)佛禅法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2010年8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5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卫,家中有父亲陈建国,65岁,农民;母亲刘淑兰,6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茅市镇青逸村大南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陈卫,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9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2.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卫,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如:《寻求刺激进监狱》稿件被《春风报》刊用,奖奖励分0.4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卫自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55分;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7.9分,共获奖励分92.9分。 如:在2013年第四季度劳动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陈卫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卫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陈卫,家中父母年岁已大,母亲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长期需要药物维持,没有经济来源,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对罚金的全额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陈卫,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卫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邓欣,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华红村第九村民小组。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7月10日以(2010)南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2012年7月30日止。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7月30日。在缓刑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的公诉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雨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2026年5月13日止。2012年1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同年3月调入郴州监狱服刑,2013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邓欣,家有父亲邓光辉,48岁;母亲姚爱平,45岁,农民。住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华红村第九村民小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邓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2.8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0.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邓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邓欣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郴州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2.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邓欣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邓欣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邓欣虽犯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欣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奉平,男,1989年4月3日出生(犯罪时17周岁),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祁阳县上司源乡楠冲元村5组。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7年5月23日以(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金57826.7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2008年4月投入广东省番禺 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9年1月7日止。又因有悔改表现,广州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7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至2027年8月7日止。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奉平,家中有父亲奉继湘,50岁,农民;母亲彭文艳,4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祁阳县上司源乡楠冲元村5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奉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记大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奉平,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奉平自减刑后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52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期间,获奖励分28分,共获奖励分80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奉平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奉平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有两次违监现象,如:在2013年4月27日私拿生产工具回监舍,扣奖励分1分;2013年5月29日,私藏指甲剪,扣奖励分2分。除此外,再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奉平,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奉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杨飞,男,1985年2月29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居委会北路88号。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现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2012年5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勤,家中有父亲何汉平,55岁,农民;母亲伍小兰,5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居委会北路88号。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何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勤,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勤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娄底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80.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勤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度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勤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何勤,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勤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红初,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西华村十村民组。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4月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沅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红初,家中有父亲贺竞庭,74岁,农民;哥哥贺阳初47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西华村十村民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贺红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6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红初,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红初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止,先后在湖南省津市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贺红初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8月至12月、2013年度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8.5分;在2013年第一、二、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徐刚,在夹控期间,无危险事故发生,奖奖励分5.5分;2013年3月至12月系分监区质检员,奖奖励分2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贺红初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红初,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红初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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