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江武,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岳阳县步仙乡辛淑村六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5年7月28日以(2005)岳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原告人的赔偿款22272.38元。刑期自2004年9月 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罪犯江武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6年7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驳回江武的上诉,撤销江武犯抢劫罪的判决,二、江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原告人的赔偿款22272.38元。2006年10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2006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15日、2010年12月12日、2012年5月15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629号、(2010)岳中刑执字第205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江武,家中有父亲江大平,56岁,农民;母亲谢生保,55岁,农民。均住岳阳县步仙乡辛淑村六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江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3.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3.5分。三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江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江武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5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江武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30分。在2012年4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6月系分监区监舍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15分;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2月系分监区内值班员,奖奖励分14分;2013年1月至12月系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江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江武家庭条件很差,父母亲都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不能从事各项维持生计的劳动,没有能力偿还民事赔偿金。特申请暂缓交纳民事赔偿金,以上事实有有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江武,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武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姜海龙,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邵东县牛马司镇坡江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邵东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4月 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承担原告人的赔偿款282698.48元。2010年11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2011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姜海龙,家中有母亲许昭华,67岁,农民。住邵东县牛马司镇坡江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姜海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0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姜海龙,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姜海龙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0分。如:在2013年第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姜海龙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在2012年的第三、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期间,能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4分。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系互监组组长,共奖奖励分7.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姜海龙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姜海龙,系累犯,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海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伟,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康乡清安村6032号。200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8月2日以(2011)芙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伟,家中有父亲蒋国华,52岁,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康乡清安村6032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记大功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伟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80分。如: 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4年1月至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蒋伟,家中父亲年岁已大,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平时靠乡邻接济度日,没有经济来源,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对罚金的全额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蒋伟,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焦飞,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城东街12-2-601号,捕前暂住湖北省松滋市柳河镇集镇老河街其岳父罗秀利家。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8日以(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 8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08年11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焦飞,家中有父亲焦仁华,妻子张群儿,61岁,无业;母亲陈建平,58岁,无业。均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城东街12-2-60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焦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168分,折记大功两次,还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焦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焦飞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68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焦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1年10月至12月、2013年6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2月系分监区内值班员,共奖奖励分24 分。2012年3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系互监组组长,共奖奖励分11分;2013年下半年被监狱评为优秀事务犯,奖奖励分3分;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度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焦飞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焦飞,家中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因患有疾病一直静养在家,父亲因单位改制一直失业,家中生活来源靠父亲在外打临工维持,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焦飞,虽犯诈骗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彪,1980年2月27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判决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塘乡杨柳村正南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12月5日以(2009)娄星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因该犯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彪,家中父亲李县连,58岁,农民;母亲黄春秀,56岁,农民;女儿李佳源,7岁,学生;儿子李佳程,6岁,学生,均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塘乡杨柳村正南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51分。折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1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彪,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彪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51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李彪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2013年任监区耳目期间,积极向监区反映情况,获奖励分10分;在2012年医务室争先创优活动中,表现突出,奖奖励分2分;2012年5月至12月、2013年全年、2014年1月至2月任监区内值班员期间,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56分;2012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评为上半年优秀值班员,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彪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彪,家中父母年近六十,母亲在2003年不慎摔倒导致二级肢体残疾,年幼的儿女靠政府的低保读上小学,家中经济生活困难,对该犯的巨额罚金无法交纳,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且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李彪,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彪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5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超,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新冲村6组78号。农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08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5月 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2012年2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超,家中有父亲李冬成,59岁,农民;母亲王美容,52岁,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新冲村6组78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0.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超自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湖南省岳阳监狱奖励分87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33.5分,共获奖励分120.5分。如: 2013年第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被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李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李超,家中父母年岁已大,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家中农活都靠乡亲们帮忙、支持来维持生活,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对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虽犯抢劫、寻衅滋事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小斌,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栗山社区居委会新阳路15号2栋212号。曾因犯流氓、强奸罪于1989年9月被岳阳市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9年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10月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2012年4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2012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小斌,家中有母亲钟映梅,71岁,无业。住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栗山社区居委会新阳路15号2栋212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刘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90.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小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小斌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0.5分。如:在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小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该犯系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小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刘小斌,家中母亲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经济来源靠低保和亲邻救济度日,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斌,系累犯。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文波,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判决前住甘肃省北银市西北铜加工厂北路23栋。捕前租住株洲市劳动技校宿舍6栋二单元。农民。2001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夺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罪犯刘文波的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以(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文波,家中有父亲刘庆银,62岁,农民;母亲徐兴舒,60岁,农民。均住甘肃省北银市西北铜加工厂北路23栋。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文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3.5分,折记大功一次,记小功一次,还余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文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警官的感化教育和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所犯的罪错有了深刻的认识,深知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文波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33.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刘文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刘文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波虽犯故意杀人罪、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鲁朝军,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岳阳县筻口镇鲁受村。农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6年7月13日以(2006)岳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2006年9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2006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2013年1月31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779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9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 剥
夺政治权利不变3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鲁朝军,家中母亲付如因,70岁,农民。住岳阳县筻口镇鲁受村。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鲁朝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共计获奖励分96.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 16.5分。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鲁朝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我能认罪服法,
安心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的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后,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鲁朝军自减刑后至2013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96.5 分。如: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鲁朝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20分;2013年第一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夏延达,在夹控期间,无危险事故发生,奖奖励分1.5分;2013年1月至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鲁朝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鲁朝军,家中母亲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鲁朝军,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朝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超,1988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住湖南省岳阳县相思乡相思村洞庭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4月3日以(2009)岳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于2009年5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分别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665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超,家中父亲彭绍辉,59岁,农民;母亲黎三秋,51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阳县相思乡相思村洞庭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彭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2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2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超,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多篇稿件在《春风报》上刊登,获得考核奖励,2012年评为优秀报道员,获奖励分3分。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超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01.2分。如:2012年11月至12月、2013年全年、2014年1月至2月任监区炊事犯,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32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彭超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第一季度行为规范竞赛中,获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超,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炼文,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光居委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1月2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涟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炼文,家中有父亲彭益根,65岁,农民;母亲刘元鹅,5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光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彭炼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93.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炼文,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炼文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娄底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3.5分。如: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彭炼文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彭炼文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彭炼文,家中父母年岁已大,母亲长年卧病在床,父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经济来源靠乡邻接济度日,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 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彭炼文,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炼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邱建伟,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韵达快递公司快递员。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麓区观沙岭村万家组。2001年12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1年。现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2012年7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邱建伟,家中有父亲邱正明,63岁,农民;母亲周金武,5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岳麓区观沙岭村万家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邱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84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邱建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邱建伟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先后在湖南省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 8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邱建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第一季度勤杂犯行为规范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奖奖励分1分;2013年2月至6月系分监区内值班员,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10分;2013年1月至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邱建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邱建伟,家中父母亲年岁已大,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母亲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经济来源靠亲邻接济度日,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邱建伟,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建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任建良,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0年12月23日以(2000)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日期自2001年3月29日起至2003年3月28日止。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 29日以(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判决,维持原判。于2001年8月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以(2003)湘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又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 12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9年10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2042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任建良,家中有母亲易检保,70岁,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任建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累计获奖励分96.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6.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任建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积极靠拢政府干部,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会更加积极的投入的改造中。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任建良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96.5分。如:在2013年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任建良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10月至12月任分监区质检员,奖奖励分6分;在2012年度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1月至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6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任建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从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任建良,家中母亲年岁已大,没有经济来源,靠政府发放的低保维持生活,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任建良,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建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春林,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洞口县水东乡水东村井江组。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4日以(2008)洞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春林,家中有父亲王明槐,52岁,农民;母亲杨华桂,50岁,农民。均住洞口县水东乡水东村井江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王春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92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春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帮助、教育、感化下,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认罪服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我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以最优秀的成绩来回报人民政府,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春林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 92 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春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春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林,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王海峰,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金武村边田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洞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邵中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投入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同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王海峰,家中有父亲王春和,55岁,农民;母亲杨美容,5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金武村边田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王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7分,折记小功一次。还余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王海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海峰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怀化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47分。如:在2013年第四季度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王海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王海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峰,虽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峰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向爱兵,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居委会47号。无业。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5日以(2009)州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2009年5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向爱兵,家中有父亲向子贤,70岁,农民;母亲田妹,70岁,农民。均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居委会47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向爱兵,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3分,折记大功一次, 还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向爱兵,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服刑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挽救教育下,通过参加监狱举行的认罪服法教育后,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绝对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继续发扬成绩,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向爱兵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93分。如:在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9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向爱兵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度系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向爱兵在服刑期间,从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向爱兵,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爱兵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肖杨飞,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马落桥村8组。农民。因犯抢夺罪,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穗海法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肖杨飞,家中有父亲肖吉国,62岁,农民;母亲周美兰,60岁,农民;妻子彭素艳,27岁,在外打工;女儿,肖筱烨,5岁,学龄前儿童;儿子,肖深俊,3岁,幼儿。均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马落桥村8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肖杨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4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肖杨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我能认罪服法,
安心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的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肖杨飞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95分;在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9分,共获奖励分12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肖杨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肖杨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肖杨飞,家中父母年老多病,还要照顾两个年幼的孙子,身边无人照顾,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肖杨飞,虽犯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肖杨飞家庭经济困难,且有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杨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徐革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河铺街43号平房1栋3号。无业。2002年9月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2月11日以(2009)泸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 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05年5月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徐革明,家中儿子徐瀚文,17岁,学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河铺街43号平房1栋3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罪犯徐革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徐革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徐革明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08分。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第二、四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徐革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能认真负责,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徐革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徐革明,家中小孩还在读书,生活来源全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并享受两免一补的特殊优惠政策,以维持基本的物质生活和学业进程,家中生活十分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派出所和居民委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徐革明,系累犯。虽犯运输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革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蜀湘,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秀山县平马乡平马村卡措组。农民。因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龙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1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万1千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3月 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2009年9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蜀湘,家中有父亲杨光宗,72岁,农民;母亲王槐玉,70岁,农民。均住重庆市秀山县平马乡平马村卡措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杨蜀湘,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8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18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蜀湘,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向政府汇报。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蜀湘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38分。如:在2012年第一、二、三季度、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被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2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蜀湘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的改造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蜀湘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杨蜀湘,家中父母年岁已大,父亲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农活都靠乡亲们帮忙、支持来维持生活,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对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杨蜀湘虽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蜀湘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振,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华容县城关镇北门70号。无职业。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3年6月19日以(2003)岳楼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3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2003年7月投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振,家中父亲杨酒斤,56岁,工人;母亲曾爱华,50岁,家属。均住华容县城关镇北门70号。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杨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168.8分,折记大功两次,还余8.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使我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他人造成了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振,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68.8分.如:在2011年第二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评为劳动能手,奖奖励分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杨振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在2013年的第一、二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期间,能认真负责,共奖奖励分3.5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杨振自投入改造以来,从无任何亲属探望。减刑的罚金交纳是分监区全体干警凑的。根本无能力缴纳全额罚金,特申请暂缓交纳部分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杨振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曾建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云盘村神冲组,现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48栋3单元2楼。农民。因犯盗窃罪,2004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1月27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娄星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2008年9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1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曾建辉,家中有父亲曾日文,70岁,农民;母亲聂东学,6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云盘村神冲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曾建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1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曾建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早日新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曾建辉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81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曾建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7月至12月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曾建辉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曾建辉,家中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常年卧病在床,父亲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家中经济来源靠乡邻接济度日,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曾建辉,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张罗,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红岩村7组。因犯强迫卖淫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9)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因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州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1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张罗,家中有父亲张志波,52岁,农民;母亲满秀桃,51岁,农民。均住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红岩村7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张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0.5分。一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张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服刑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挽救教育下,通过参加监狱举行的认罪服法教育后,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绝对公正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继续发扬成绩,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张罗自减刑后至2014年1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110.5分。如: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张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全年夹控危险分子夏延达,在夹控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11分;201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2013年度系分监区监舍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1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张罗在服刑期间,从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张罗,虽犯强迫卖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罗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周鼎,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前进中路200号。2001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5月28日以(2009)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于2009年8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2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周鼎,家中父亲周卫民,63岁,农民;母亲唐群英,5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瑞莲路84号。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周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1.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周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周鼎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1.5分。如:在2011年10月至12月伙房劳动期间,能认真负责,奖奖励分6分;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改造中,系劳动能手,奖奖励分3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周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8月至11月、2013年1月至6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5分;2012年度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周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周鼎,家中父亲患有精神病,于2007年失踪至今未找到;母亲年岁已大,体弱多病,生活来源靠政府救济,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周鼎,系累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鼎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陈术安,1973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角乡羊角村,判决前租住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1999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3月18日以(2009)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于2009年5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同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2012年9月18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013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陈术安,家中父亲陈再伏,71岁,农民;母亲孙小春,64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角乡羊角村。妻子王凡群,33岁,农民;女儿王晴,12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文中村。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陈术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7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 7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陈术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陈术安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27 分。如:在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2013年四个季度,系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27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陈术安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二、三、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共奖奖励分6分;2012年度系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陈术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陈术安,系累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术安减去有期徒刑 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段小龙,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皂新村7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千元(犯罪时未满18周岁),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夺罪,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穗海法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于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后于2013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段小龙,家中父亲段新成,55岁,农民;母亲刘伍秀,4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皂新村7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段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段小龙,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段小龙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63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3.5分,共获奖励分86.5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段小龙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段小龙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段小龙,虽犯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春林,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山社区9栋1单元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楼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于2010年11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后于2011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春林,家中父亲何畅明,76岁,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山社区9栋1单元1号。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罪犯何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8.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春林,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我能深刻的认识到,我的罪行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守法懂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春林,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2月,先后在湖南省津市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48.5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何春林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系分监区监舍长,共奖奖励分6分;2012年三、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廖占六,在夹控期间,无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4分;2012年1月至6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何春林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何春林,家中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常年卧床不起,身边缺人照顾,家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何春林,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何春林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强伟,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九如村树塘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于2009年11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后于2010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强伟,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系监狱“三无”人员。
罪犯胡强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10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强伟,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强伟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0分。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第一、二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共奖奖励分16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胡强伟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系分监区监舍长,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6分;在2012年度系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在2013年的安全生产中,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胡强伟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胡强伟,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是监狱的“三无”人员。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胡强伟,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强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雷光荣,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乡县安丰乡西台尾村11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 月14日以(2010)芙刑初字第 577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于2011年3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后于2011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雷光荣,家中有父亲雷志祥,58岁,农民;母亲张么英,55岁,农民;妻子周林,31岁,农民;儿子雷明权,4岁,学龄前儿童。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雷光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9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雷光荣,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我能深刻的认识到,我的罪行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守法懂法的人。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雷光荣,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19 分。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第一、二季度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雷光荣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第三、四季度系分监区监舍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6分;在2012年度系优胜小组成员,奖奖励分2分;2013年二季度夹控危险分子许秋莲,在夹控期间,无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10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在任职期间,无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5分;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雷光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雷光荣,父母体弱多病,妻子在外打工赚钱养家,小孩由年老的父母带着,身边缺人照顾,家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罪犯雷光荣,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罪犯雷光荣家庭经济困难,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光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4 月25 日
湖 南 省 岳 阳 监 狱
减 刑 建 议 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福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英桥村雷家村民组,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11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同年2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5月31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2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福新,家中有父亲罗亚军,64岁,农民;母亲刘小英,64岁,农民;妻子余燕峰,40岁,农民;儿子罗潇,17岁,学生。均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英桥村雷家村民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罗福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 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 分。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福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投入改造以来,我一直踏实改造,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错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政府。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福新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
分。如:在2013年第一、二季度,被监狱评为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罗福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奖奖励分20分。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龙金生,在夹控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6分;2013年第三季度被监狱评为优秀监舍长,奖奖励分2分;2013年5月至12月2月、2014年1月至2月,任分监区监舍长,在任职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1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福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罗福新,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福新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小水,1985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塘山村凼山组。 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后于2010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21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小水,家中父亲罗仁春,57岁,农民;哥哥罗水堂,32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塘山村凼山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罗小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6分。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还余16 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小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小水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16 分。如:在2012年第二、四季度,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系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9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罗小水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系优胜小组组长,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罗小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水,虽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水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皮克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齐头村。 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赫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于2009年6月投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9月18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795号,(2012)岳中刑执字第1839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皮克强,家中父亲皮德伏,68岁,农民;母亲熊田秀,65岁,农民。均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齐头村。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皮克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1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皮克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皮克强自减刑后至2014年2月止,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1分。如:在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一、二季度,系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11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皮克强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2年7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0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无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8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皮克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皮克强,家中父母年岁已大,体弱多病,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皮克强,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克强减去有期徒刑 1年1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唐亚,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十六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湘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1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于2012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唐亚,家中父亲唐细华,52岁,农民;母亲冯六平,5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村十六组。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罪犯唐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9.1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 19.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唐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唐亚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9.1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唐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8月至12月系内值班员,任职期间,无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10分;无在2013年1月至6月系分监区互监组长,任职期间,无违纪行为发生,奖奖励分3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唐亚在长沙监狱服刑期间,有一次违监现象,如:在2012年3月21日因同犯脱离互监组,扣奖励分5分。除此外,再无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唐亚,虽犯抢劫罪、抢夺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吴胜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大界乡塘下洞路下云山村。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1998年9月22日以(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0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1月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又因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11日、2008年4月30日、2010年2月5日、2011年9月28日以(2006)穗中法刑执字第3998号,(2008)穗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2010)穗中法刑执字第1115号,(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6777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后于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吴胜军,家中有父亲吴万城,68岁,农民;母亲张有志66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大界乡塘下洞路下云山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吴胜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82分。折记大功两次,表扬一次,还余2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吴胜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通过政府干部的教育挽救,通过参加认罪服法教育学习,使我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我坚决服从。”并表示在今后的努力改造,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吴胜军自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折岳阳监狱奖励分154分;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获奖励分28分,共获奖励分182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吴胜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期间,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折岳阳监狱奖励分80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吴胜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军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许秋莲,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阳塘尾23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又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4月15日以(2010)岳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因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以(2010)潭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于2010年7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后于2010年9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 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许秋莲,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系监狱“三无”人员。
罪犯许秋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40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许秋莲,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许秋莲自2010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娄底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40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许秋莲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许秋莲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监现象,如:在2013年1月4日在车间劳作时,故意破坏生产,扣奖励分3分。除此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许秋莲,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是监狱的“三无”人员。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许秋莲,系累犯,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秋莲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杨正昌,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阳孟村5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杨正昌,家中母亲张胜三,65岁,农民;哥哥杨正兵,4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阳孟村5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罪犯杨正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5.5分。折记大功一次,还余1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杨正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杨正昌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津市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95.5分。如: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系劳动能手,共奖奖励分6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杨正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在2013年第三、四季度夹控危险分子贺鸣,在夹控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共奖奖励分4分。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杨正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杨正昌,家中兄长早已分家,母亲年岁已大,体弱多病,现在生活全靠兄长供养,家中生活非常困难。对全额罚金的交纳,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申请暂缓缴纳部分罚金。以上事实有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昌,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昌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 25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姚旭,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利新村上湾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雨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于2011年1月投入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后于2011年3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岳阳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姚旭,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系监狱“三无”人员。
罪犯姚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1.5分。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还余11.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姚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更加积极努力。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姚旭自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先后在湖南省长沙监狱和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奖励分131.5分。
三是遵守监规,罪犯姚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姚旭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违监现象,也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罪犯姚旭,自服刑以来,家中无任何亲人探望,是监狱的“三无”人员。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罪犯姚旭,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旭减去有期徒刑1年。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