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调解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以原被告双方对儿孙的爱为突破口,成功将该案调解。
吴某甲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吴某乙系吴某甲与周某之子。2001年,吴某甲与周某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及门面一间,用于与正在恋爱的吴某乙与吴某丙共同居住。2003年底,经四人协商,将集资房出售,购买了一套小区房,并由吴某乙与吴某丙出资装修,四人共同居住。2007年,吴某乙与吴某丙登记结婚,并将小区房登记在吴某乙的名下,吴某乙与吴某丙婚后育有两女小小吴甲、小小吴乙。2012年,吴某乙与吴某丙协议离婚,并达成了小区房所有权归吴某丙的协议。
吴某甲与周某认为该离婚协议侵犯了两人了房屋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共有权。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查明了以上事实。庭审过程中,吴某甲与周某两位老人除了陈述上述事实外,还不断述说吴某乙与吴某丙离婚会给两孙女小小吴甲、小小吴乙成长带来伤害。经验丰富的法官知道,这老两口名义上是确认房子的共有权,实际上是想给两孙女争房产来了。吴某丙也考虑到在购买该房产吴某甲与周某出力不少,两女小小吴甲、小小吴乙未来的生活也确需一定的保障。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将涉案的小区房共同赠予给吴某乙与吴某丙之女小小吴甲、小小吴乙,并在一月内过户登记在小小吴甲、小小吴乙的名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吴某丙负担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