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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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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劲峰  发布时间:2014-05-19 08:53:46 打印 字号: | |
  司法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要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近期由最高法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将出台,将会更加细化明确司法改革的任务和重点。这些信号的释出都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与决心,也表现出全社会对司法改革寄予的厚望。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法官都会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滚滚前行的司法改革步伐,身处司法一线的基层法官,是不是已经做好准备迎接司法改革呢?今天笔者想与大家来一起探讨下这个话题。

一、解读新一轮的司法改革

提起司法改革,大家并不陌生。2004年,由最高院发动的“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启了我国第一轮司法改革。2008年,“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成为第二轮司法改革的重点。2013年,第三轮司法改革开启,也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改革。也许有些同志已经发现,这一次改革相对前两次有了重大变化。一是不再是由最高院发动,而是真正由中央做一整盘计划来启动,目的相当明确,就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二是不再是现有司法体制内的调整,改革的触角已经伸至司法体制本身。网上不少法学专家讨论认为,此次司法改革的关键点为“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但结合十八大会议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最高院周强院长的讲话内容,会发现此轮改革不仅仅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这么简单。下面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下此轮司法改革涉及的内容与任务。

2013年11月25日,孟建柱书记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章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做了深度解读,把司法改革的任务划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二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为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主要为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四是深化司法公开。主要为推进审判公开;推进检务公开;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五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六是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201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财经》2013年第35期上发表文章《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文章结合法院实际,对开展司法改革中十项重大措施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法检省级统管”。对于这一点,相信很多人都有各自的观点。目前来看,中央虽然明确了省级统管的思路,但对省级统管方式、内容等都具体细节还没有明确做出部署,还在进一步研究探讨中。但周强院长强调,有一点需要肯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通过政策指导、规则制定、诉讼程序等实现全国法院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功能。

二是加强法院经费的省级保障,实现“司法预算独立”。这点主要是指将加强法院经费的省级财政统筹,同时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这样的方式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预算独立”,但将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重大影响,也为逐步实现真正“司法预算独立”创造了条件。

三是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统一任免”。目前来说,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主要在地方,其中核心就是法官的任命。这一项工作和法院审判开展息息相关。虽现在没有出台文件明确做何调整,但相信法院的人事管理、法官的任免都会随省统管做出一些改变。

四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区制度,实现“两区适当分离”。这项改革一定程度上将整合现有司法资源,打破现有行政区域划分,结合案件数、管辖区域等因素对司法管辖区进行资源配置,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是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实现“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这一改革将法官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对待,也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区分开来,主要体现在招录、培养、遴选、任免、监督、惩戒、薪俸、退休等各个方面。

六是法官的招录和培养制度改革,实现“法官职业养成”。法官培养是审判工作的基石,法官职业培养也将为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提供正当性基础。

七是突出法律职业特点的改革,“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更重要的是必须以法律作为其行动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官职业保障尤为重要。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就是将完善三个方面。首先是身份保障,即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非因法定事实并循法定程序不得免降调职;其次是经济保障,即法官应当获得与其所承担职责和职业特点相匹配的经济待遇;第三是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安全威胁。正如孟书记所说,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八是加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让“审者裁判、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老话题,而目前正在经历着一个新的“轮回”。2013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了部分法院的改革试点。

九是改革四级法院职能,实现“事实审、法律审各有侧重”。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孟书记强调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同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十是改革司法公开与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目前法院司法公开建设主要是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执行公开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院社会公信力。

学习了周强院长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些任务,不难发现这十项改革内容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非常充实,涉及面很广,影响巨大。但同时也需要各位明确一点,这些改革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有些措施从调研、设计、草案到确定,再到呈现效果,可能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此不能太过急躁求成,要耐心积极配合,把目光放长远一点,认真落实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当前司法改革试点情况

虽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暂时还没有出台,但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明确,还有一部分改革任务在部分法院开始试点。比如珠海横琴法院、深圳前海等地已经开始探索法院新的工作模式。深圳法院开始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司法改革,了解当前法院面临的发展环境,下面简单介绍下这些试点的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珠海横琴法院率先推出取消审判庭、实行法院员额制、主办法官责任制等。2014年3月12日,横琴新区法院完成相关机构设置:按照司法去行政化的要求,该院形成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司法政务办公室、执行局和法警队组成的三办一局一队内设机构建制。3月21日,横琴新区法院正式开始受理案件。该院取消审判庭后,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提交诉讼材料,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案件的审理、裁判将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进行,院长或副院长不再对案件具有审批权。而在执行阶段,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拘留措施等执行实施事项由执行员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执行审查事项则由法官负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与此同时,该院从司法公开、流程监督、审判组织、纪律监督、错案追究等方面建立了五个监督机制,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

2014年2月27日,《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中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深圳中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级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法官可根据审判业务能力、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会被降低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

通过介绍以上的情况,相信大家已经充分感受到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节奏,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体制到工作机制,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前两次改革无法比拟的。面对新一轮改革的汹涌来势,法官们除了满心期待的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改革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更多的是挑战。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优胜劣汰,不进则退是常态。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倍感肩上天平赋予的重任。面对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变化,身为法官,是不是已经做好的充足的准备来应对改革?

三、法官自身建设迫在眉睫

2010年11月,笔者有幸参加省高院组织的美国执行制度培训团,赴美学习了三周。当时在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学习时,培训团一起访问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并与美国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律师及华人华侨进行了交流。交流中笔者深刻感受到美国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以及法律、法官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同样是法官职业,为什么差距如此之大?回院后,本人也多次考虑过这个问题,真如大家讨论所说,仅仅是因为司法体制差异就产生了如此大的差距?归根结底这差距并不全然是体制原因。

在美国,成为法官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首先要在四年制大学取得本科学位,才能进入法学院获得法学学位。通过律师执照考试和背景审查后成为执业律师,积累经验。这时候才有机会成为法官候选人。一旦有法官的位置空出来,法院会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审查所有的候选人。法官候选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所有的个人信息,不能弄虚作假。这时候法官所有过去鸡毛蒜皮之类的小事都会进行放大审查。一定程度上这就要求立志成为法官的人,必须一直具备良好的操守和很好的声誉,才能顺利通过审查。一旦通过审查被任命和选举,法官候选人必须通过规定的培训才能上任。成为法官是美国公民的一种荣耀。但这并不是终点,反而是法官的新起点。因为上任后,法官还要每年完成必要的培训学分,比如法律的最新变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培训,并发誓遵守。从这可以感受到,美国法官的权威不仅来自于司法体制和人民对法律的尊崇,更来源于法官自身综合素养。他们有着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从自我克制原则,他们的存在对社会而言就是一种示范作用,他们满足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角色期待,因而才获得社会的尊重,进而树立法院、法官的权威。

视线转回国内,在现有司法资源下,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党中央、上级法院都已意识到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已经着手除旧迎新,开展改革。身为基层法官,如若此时还只顾着想社会尊重、想法官权威,而不能正视当前严峻形势,墨守成规,将会愈加无法适应改革后的司法工作,更加无法胜任法官一职,届时将会面临更加被动的局面。因此,在司法改革正在进行的当下,法官自身转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身为法官有这么四个方面需要转变:

一是形成坚定的内心确信。这里的内心确信不仅是指审理案子,而是身为法官对自己从事职业的确定且坚信态度。法官作为裁判者,审理的每一件案子都可能会影响普通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悟。因此法官内心必须要有比普通群众更坚定的信仰。那么法官要信什么?

信法治。我们先要明确一点,法治并不是凡事都要诉讼。而是指人们依据法律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思维方式。与此同时,法治作为国家管理的方式,也包含化解纠纷的公力救济机制。法官信仰法治,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时刻尊崇法律,对法律产生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谨记法律思维方式,将依法办事贯穿于审判、执行乃至日常生活中。

信国家。法官作为国家裁判权的行使着,只有对国家有信仰,才能发自内心的对自己从事职业有感情。当前我国社会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只将这些问题横向和发达国家相比,而应横纵向并结合发展实际来看待,我国也在不断努力逐步解决问题。我们不能因为一点挫折就对国家失去信心。相反,作为法官,我们更应支持国家发展,立足本职,运用法律手段稳妥化解发展过程中社会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自己平凡岗位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信自己。法官相信自己,并不是盲目自大。而是尊重自己,正确认识自己,相信自己通过专业培养,并在审判实际中不断积累经验后慢慢培养的定纷止争能力,尊重自己从事的职业。做好一名法官,需要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相信自己可以通过努力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相信自己能够抵挡诱惑,克服困难,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尊重与信任。因为自信,法官办案才能果断,勇敢,尽快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拖泥带水激化矛盾,也才能用实力赢得群众的支持与尊重。

二是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作为法官,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是法官的“根”。套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法官说话要管用,必须肚里有“货”。如果法官不能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那么正确适用法律就无从谈起,也就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走上法官岗位的法律人,大多已基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已在审判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是优势。但任何优势的维持都是需要后天持续能量补给的。对法官而言就需要坚持不懈的业务素养提升,如新颁布法条、司法解释的学习;审判新规定、新要求的了解;法律逻辑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等等,这些随着裁判文书的上网,庭审直播的上网等等措施等推广,将会实时、全面在社会大众面前直接表现。法官能力如何、办案水平高低,群众可以一览无遗。

谈到学习,相信绝大多数干警内心还是比较认同的,但不少干警接下来就会感叹“没时间”。诚然,工作、生活各种事物繁多,能沉下心来学习的时间的确不多,因此大家不仅要肯学习,更要善于学习。利用法院内部的各种学习培训;利用办案中遇到难题,与同事研究、查阅资料;利用与当事人解释、沟通;利用各业务领域的调研;利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讨论分析;利用各庭室信息调研撰写;利用电视新闻中法律、法院改革话题交流等等,抓住这些零碎时间,一样可以实现业务学习、能力锻炼的作用。

三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古人云:“一德立而百善从之”。这就是说,道德修养是本,只要抓住了它,其它就随之而立了。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举手投足、司法礼仪、廉洁作风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有人曾比喻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是一面镜子,人民群众往往通过这面镜子审视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生活中,让普通群众对法官的专业素质高低作出评价似乎有难度,但让他们对法官的德行进行评价则更容易。群众也更容易从法官的德行评价上得出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

因此身为法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把案件的处理当成是一种艺术创作,而不是单纯的把案件处理完毕了事,应该深层次地考虑案件处理的质量和社会效应。庭审中,规范着装,举止文明,遵守庭审司法礼仪要求。接待当事人要耐心细致、举止庄重,以法服人。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无论是与当事人、还是与社会其他人员或是律师的交往,都要有节有度,坚守廉政底线。若廉政鲜活于心中,则“不逾矩”常束于足下。

四是提高务实的亲民能力。身处基层,法官每天更多的是与老百姓打交道。在老百姓心中,法官断案,说的内容如何,是法官专业水平的问题。但说的态度如何,老百姓服不服就是法官工作能力了。法官要不“接地气”,就很难“聚人气”,也很难实现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也许有些干警有想法了,认为这让老百姓服判和法官接不接“地气”没关系,法律是这么规定就照着判,自己适用法律没问题就可以了。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以下的情况,即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法官手中,一个就上诉,一个就息诉。这归根究底说明法官工作方法不同有很大区别。法官工作不务实,不亲民就很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明明判决没问题,老百姓就是不服,就认为法官不公正。但是法官如果能学会群众语言,掌握社情民意,在接待当事人时或裁判是非中,能把话讲得明白,即便是那些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也能用质朴的群众语言表达出来,从而让当事人真心认知法律,在内心形成“案件事实确实是那么一回事”的确信,也让围观的群众最直观地走近法律、感知法律。那么不管判决结果怎么样,他都不会误会法官办案不公,也不会误解法律,更不会信访不信法了。要知道想让老百姓信仰法律,尊重法官权威,法律、法官就必须给人民以信心,而每一个案例就是基石,每一次失误都有可能导致老百姓信心崩塌。

现如今,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帮助法官能更亲贴近群众,更务实地为群众服务。有些干警还没有端正这个认识,认为自己在基层不存在“四风问题”;认为工作忙,没时间开展活动;认为学习内容重合率高,有些学过了没新意。其实改作风不分层级,不分上下,有不足就要改。改作风与工作不矛盾、不冲突,反而良好的作风能促进审判业务的开展。另外很多学习内容学过后,没有真正消化、落实,没有学以致用,这学习就没有效果,就需要更下大力气,再学习、学透彻。

基层法官都在热切期待司法改革能尽快推进,但法官们更要对自身及所处环境有个清醒认识,须未雨绸缪,及早转变,从自己做起、从细节改起,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通过每一起个案公正处置, 深深熔铸于公众的心中,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信赖感,让公众尊重法律。这也是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力的人性基础。

(作者系云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姚劲峰)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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