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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场官司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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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14-05-20 08:19:08 打印 字号: | |
  从2010年起诉离婚至2013年最终判决离婚,王某(男)与钟某(女)经历了十场官司,历时三年之久,涉及到离婚的债务、共同财产等问题均因存在争议通过诉讼进行确认。

  2010年3月王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双方没有达到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钟某2009年后查出患有心脏病,因心脏移植手术花费巨额医疗,欠有债务,两家为医疗费的问题发生冲突,矛盾已深。

  婚后王某与钟某与家人共建房屋一栋,此时王某父亲为家庭共建的房子办理了属于自己独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钟某认为房屋是共同财产,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起诉平江县房产局和平江县国土局,请求撤销共建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法院查明后予以了支持。但房屋一直没有明确权属,就此,王某父母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经过对建房的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法院判决房屋为王某夫妇和王某父母及王某妹妹五人共有,本案上诉至岳阳市中级法院后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钟某起诉与王某离婚,后撤诉。钟某因治疗心脏病向刘某借款一直无力偿还,刘某因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后撤回诉讼;两件案子撤诉后,王某认为刘某与钟某串通,遂向法院起诉两人恶意诉讼,因无充足证据证实,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

  2012年王某再次起诉离婚,这是与钟某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但若要离婚需要确定王某与钟某所占房屋的份额,2013年王某与钟某起诉要求进行分家析产,离婚案件中止诉讼。法院对各方的出资和债务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上诉至中院后最终判决王某与钟某占有713433元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原有的离婚案子恢复诉讼。王某与钟某已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十场诉讼下来,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共同财产双方进行了均分;在对债务证据进行核实后认定有十万元债务,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考虑到钟某目前仍需要药物维系治疗,由王某给予经济帮助5万元。

  十场官司、三年离婚路。由婚姻组建起来的家庭好比是一个陶瓷品,当婚姻破裂时,碎片满地,法律对于婚姻的作用是把财产、债务、子女等一项项分割,分割完毕后,用文书去固定瓷片的归属并记录这个陶瓷品曾经的存在。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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