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在为王某粉刷新房墙壁的过程中摔下受伤,索赔无果,对王某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损失。
经审查,梅某是本案实际受害人,系用其妹妹梅小某的身份起诉。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梅某受王某之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自身的劳动完成王某指定的墙壁粉刷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梅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梅某在务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损失,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但梅某借用梅小某的身份起诉,故本案的原告是梅小某,其与本案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基于此,临湘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梅小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