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汨罗法院民二庭成功庭前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被告当庭给付原告5500元现金。
原告周某和被告李某2011年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承揽桂林三金药业的一笔锅炉配套除尘业务,但业务完成后,双方对业务分成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民二庭的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多年以来一直合作比较好,双方关系基础应该还比较好,分歧也并不太大,法官认为只要经过充分沟通,调解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在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审前,承办法官并没有直接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在简单介绍了案情后直接询问双方能否进行调解,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随即组织调解。
经过对原、被告双方的阐法析理、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款项5500元。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互相体谅的氛围里化解于无形,原本拔弩相向的原、被告也携手走出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