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本案被告人付某是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老板,2013年8月至9月,付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并想着转手从中赚取差价,总共以12200元收得摩托车4辆,后经鉴定,这四辆摩托车价值共计21408元。每辆摩托车的价值均高于其收购价。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收购赃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付某适用缓刑。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