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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合伙盗窃 不思悔改 “四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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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4-05-22 15:35:58 打印 字号: | |
  陈甲和陈乙是一对年纪仅差三岁的亲兄弟,两人均因盗窃罪多次受过刑罚。其中陈甲于1989年、1997年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2002年又因盗窃被劳教三年,2007年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乙于1989年、1997年、2004年亦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一年。谁知两兄弟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14年初,两人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被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陈甲伙同陈乙、刘某(在逃),三人窜至平江县瓮江镇李某家,由刘某望风,陈甲撬门入室,然后打开大门,陈乙跟着陈甲进入大厅,盗走李某停放在大厅中的一台豪爵女式摩托车(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随后,三人骑着该女式摩托车窜至何某家,由陈甲撬锁入室,打开大门,刘某望风,陈乙随陈甲进入何某家大厅,两人将大厅中的一辆红色劲隆男式摩托车推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三人在路边准备发车时,被何某发现、追赶,三人弃车而逃。陈乙单独驾驶盗来的豪爵女式摩托车逃走,为躲避当地群众抓捕,陈乙在逃跑过程中将该女式摩托车丢弃。而就在此时,陈甲伙同他人再次返回李某家中,将李某亲戚停放在此的另一台男式摩托车推出至李某家门前的路边,因无法打发车辆,两人弃车离去。后经鉴定,该男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两被告人实施的第二笔盗窃和被告人陈甲实施的第三笔盗窃,因被盗摩托车未离开被害人的居所地,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陈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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