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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纷更要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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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静  发布时间:2014-05-22 15:36:56 打印 字号: | |
  《管子•七臣之主》中提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但在审判实务中,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则是案件的最高境界。

在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近五年的时间里,“定纷止争”这四个字往往被供奉在神坛上,觉得是自己难以触到的地方。每每受理一件案子,首先第一时间、第一角度书生气的从法律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子。至于案件效果,根本无暇顾及。虽然明知自己是依法办事,不惧怕当事人的指责,但经历过几次当事人拿判决书时拍着桌子大骂,心里便留下了不小的阴影,得知一些比较难缠的当事人要来拿判决书了,心中总是有无限的忐忑。会不会又被骂?多数时候总觉得自己很委屈,我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没有做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我只是遵循法律,适用法律,为什么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

今天又有一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来拿判决书。作为离婚纠纷的被告,她在发表辩称意见时提出要原告将婚前个人的房屋赔偿给她,理由是原告的前妻经常骚扰她。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感情破裂是因为原告与前妻复合,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前妻对被告进行了骚扰,即便是原告前妻确实骚扰了被告,与本案的离婚纠纷也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从各方面来说被告没有理由要求原告将自己婚前财产拿出来进行赔偿。因此判决中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采信。被告拿到判决书情绪十分激动,对我说:“你不把房子判给我,我就住到你家去。”当事人走后,有多年办案经验的任庭长跟我说:“这件案子光从判决上来说你没有错。但你有没有想过,民事案件最主要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被告的要求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她没有工作没有房屋,在某种程度上她也是弱势群体,而原告是退休职工在经济上确实宽裕不少,你在判决的时候如果考虑到了这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给被告,然后再向她释明她要求房屋的请求是无理的,会不会更能让当事人接受?”听完这番话后,我开始了反思。多数时候我们总在抱怨,抱怨工作环境、抱怨当事人、抱怨案情复杂、抱怨文书送达不了、抱怨办案压力大。作为一名基层民事法官有时觉得自己像《寻情记》的记者,听着原、被告各种生活中的琐事,看着原、被告双方激动得唾沫横飞。接触这类案件越多越觉得与法律无关我为什么要听、要看?事实上当事人将案子起诉至法院,或许他们并不懂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他们只是有一个简单的信念,法院会为我们做主。而被他们寄托希望的我们如果搬着我们的书本高高在上的跟他们简单的说一句,法律没有这个规定,这样怎么可能平息他们的愤怒?我们很少去反思,作为人民法官恪守法律是基本要求,为群众服务却也是必备要件。如果我们在办每一件案子的时候,多为群众着想,多思考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多了解每一位当事人的生活状况,或许我们会多一份理解。有了这一份理解,就有了化解矛盾的钥匙。我们用这把金钥匙去抚平原告的戾气,用这把钥匙去打开原告的心扉。作为群众最后的信赖,法官要做到的远远不是定纷,不是简单粗暴的做一个判决,而是要多与当事人沟通,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从清理出发以法律角度向当事人释明从而达到止争的效果。

基层法官面对案件数量多,群众矛盾尖锐、办案条件差的各种压力有着外人不能理解的苦水,许多辛苦的汗水在案卷中无法体现,许多庭前庭后的工作并不一定必然换来满意的结果。但基层法官直面的是群众,工作开展的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改进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基层法官应更加贴近百姓,为他们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用自己的努力为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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