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经过几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于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13年11月,平江法院受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某诉称:2012年1月30日,被告赖某向其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了月息。被告在借款时支付了4800元给原告,后又支付了2400元给原告,2012年10月30日后被告再未支付利息,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本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然而,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称2012年3月中旬一天的下午被告偿还了原告本息39000元,原告没带借条给被告,被告现没有欠原告借款,并向法庭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案件陷入僵局。
为查明事实,法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该案,并另向第三人调查,几次到达被告所称还款地,进行实地察看,寻找与当事人的陈述中的不符点。经两次开庭与多次的走访调查后,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被告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据。作出了被告赖某在十天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5200元 ,利息按20‰从2012年1月30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400元应从中抵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