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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击险丧命 一纸裁决还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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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5-23 14:57:04 打印 字号: | |

    电工遭十万伏高压电击重伤致残,欲索赔当事方却各执一词,赔偿主体、额度成焦点。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程某及湖南某电力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18.5万余元。


    被告程某是职业包工头。2008年,湖南XY电力公司与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云溪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签订协议获得了2008年农网改造工程项目,工程随后进入施工,程某在该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道仁矶镇项目部负责人彭某的聘请之下分包到了部分工程。2008年7月,原告胡某经人介绍来到道仁矶农网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做事。胡某具有电工执照,其工作是拆除电杆上的低压线横担。同年10月15日上午,胡某被安排上电杆作业。由于该电杆系高、底压同杆,且作业时压电未停止输送,正当胡某拆下钢制横担向地面运送时,悲剧不幸发生。金属横担由于和高压线相隔过近,超出了施工安全距离,产生高压电弧,瞬间将胡某击成重伤。胡某当即被送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电弧烧伤6%,二度;电接触伤2%,三度。期间胡某共接受了7次手术,共住院343天。胡某出院后仍留下了病根,需要后期康复治疗。根据《工伤致残程度评定》评定为四级伤残。同年,原告向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超出法定受案时效未予受理。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以下焦点: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湖南省XY电力公司、彭某、程某的关系认定


    从湖南省XY电力公司与供电局所签订的《发承包施工协议》可以证实XY电力公司为道仁矶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而身为被告湖南省XY电力公司管理人员的胡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程某为该项目的公司负责人。胡某则由程某雇请在该项目上从事劳务活动。程某与胡某形成了劳务关系。


    二、原告胡某提供的劳务损害赔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高压电弧击伤,其损害后果明确;被告程某在未查验原告胡某是否具有合格的上岗资质,以及未与被告XY电力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安排原告上杆作业。被告XY电力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其现场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未妥善安排高低压共杆的作业和按发包施工协议的约定办理停电手续。被告程某和XY电力公司的共同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胡某被高压电击伤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对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胡某虽有电工证,但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年审,也具有过错,但此只是一般过失,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胡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5万余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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