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了胫骨外支架螺钉固定术,不料,在螺钉取出后,发现胫骨术后不连,只得再次进行手术。
2011年12月16日,蔡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的士车相撞,该事故造成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做了胫骨外支架螺钉固定术。经过几个月的修养后,2012年4月,蔡某做了胫骨外支架螺钉解除术,两个月后,蔡某发现胫骨术后不连,只得又入院进行手术治疗,经岳阳某鉴定中心鉴定,蔡某在事故中构成轻伤。蔡某在治愈后,于2013年11月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与刘某的士挂靠的某出租车公司以及的士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蔡某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蔡某手术失败,可能有医疗事故的因素,要求对原告伤情、医疗费用、伤休时间及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亦申请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平江法院将该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伤情进行鉴定。经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术后胫骨不连是因自身身体因素引起,与医疗行为无关,蔡某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见重新鉴定的伤情比第一次鉴定的伤情更重,欲再次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裁定驳回,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被合议庭采纳。最终,法庭根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万多元,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与刘某连带赔偿蔡某一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