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小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承办人为解决纠纷,自行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一次“鉴定”。
2011年3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栽培嫁接丹桂树苗协议,双方约定每根价180元,吴某负责包栽包活,完工后被告支付80%价款,一年后支付另20%,实际栽培嫁接过程中,共栽培了46根,被告支付了5900元,尚欠2380元未付。但一年后,因丹桂树没有开花,陈某认为吴某所栽树苗是假苗,拒绝支付余款2380元, 吴某于2014年2月起诉陈某,要求陈某支付出售树苗价款2380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陈某申请对丹桂树苗进行真假鉴定,但又明确表示不负担鉴定费用,致使鉴定中介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无法进行,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审判员为使陈某能自觉的将树苗款支付给吴某,使纠纷能得到圆满化解。审判员邀请盆景花卉方面的朋友对陈某所购的树苗进行识别,发现陈某所购树苗确系丹桂树苗,未开花的原因是吴某提供树苗是实生苗培育而成,该树苗营养生长阶段比较长,陈某所购树苗还未达到生殖年龄,故而未开花。平江法院依证据判决陈某支付原告吴某出售的丹桂树苗价款2380元。陈某确认树苗是丹桂树苗无误,很爽快的支付了树苗价款,并负担了案件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