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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犯非法持毒108克判刑12年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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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方方  发布时间:2014-05-26 20:25:06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毛某早在2005年就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在往后的几年内因吸毒多次被行政拘留。2010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毛某仍难戒毒瘾,2013年8月31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为常年吸食毒品,毛某身患肺结核,只能被隔离在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接受治疗。

  2013年8月30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的举报称发现一名吸毒人员,随后公安机关在平江县城西加油站附近抓获吸毒人员毛某,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11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净重108.0130克。

  2013年12月初,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毛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且数量高达108.013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毛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非法持有毒品,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毛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毛某非法持有毒品108.013克,且属毒品再犯和累犯,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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