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江菊香犯集资诈骗罪正式生效,被告人江菊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江菊香为参加赌博活动,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家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高息转借他人等理由,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廖向阳、蒋自强、李曦元、王共辉、付凤乔、彭会兰、谭琴、赵金波、巫春芳、胡志强、卢秋荣、邓菊君、余小英、杜春香、李银子、李永亮等十六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 545 600元。江菊香支付了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2 000元的利息后,剩余借款均被被告人江菊香赌博挥霍。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菊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和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等事实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