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起看似普通的案子,却牵扯出个人对身份证保管、使用疏忽的老问题,也就是个人、组织和团体的相关证件、资料需妥善保管,不宜随意外借他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缘起一机动车交通事故:2012年8月10日,原告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另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至今仍未查获。于是原告甘某将该车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与何某关系好,便把自己身份证于2011年10月借给何某购买摩托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车还于2011年10月以被保险人李某的名字在进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投保。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摩托车,并予以登记,其作为法定车主,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具有管理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于是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甘某的损失共计96959.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76477.7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10%即1248.2元,其余90%原告可向逃逸驾驶员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