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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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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5-28 14:49: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610日,被告吴某驾驶湘J81R25号摩托车在岳阳县城关镇长丰路路段由北往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湘J81R51两轮摩托车在向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朱某驾驶的湘J81R51两轮摩托车上的乘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被告吴某为湘J81R25号摩托车在被告财保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故乘客王某的亲属要求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财保公司认为,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在事实叙述部分认定是吴某驾驶的湘J81R25两轮摩托车上的乘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又更改为是朱某驾驶的湘J81R51两轮摩托车上的乘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而当时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记录是吴某的亲属打来的,并未说到是两车相撞,故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有造假嫌疑,应不予采纳。

分歧:

观点一,不予采纳,因为保险报案记录更具真实性。

观点二,应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实际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评析:

笔者支持观点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相关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要求不予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辩称应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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