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约定接手他人转让的商铺,押金交付后却打起退堂鼓,结果钱未赚着先赔一笔。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周女士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6万元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和陈某共同经营位于岳阳市步行街花生茂商场三楼xx号的一间甜品屋,由于二被告合作出现问题,欲将该商铺转让。2013年12月某日,原告周女士找到了二被告,现场了解、查看了商铺情况,看后满意的周女士当即就转让事宜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以14.6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转让给她,并当场向二被告缴纳了商铺转让押金1.6万元,双方约定五天后正式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并把尾款付清。然而押金交付后,周女士不知因何原因不愿再受让该商铺,意欲单方面解除合同,两天后找到二被告讨要押金,遭到拒绝后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事人双方应当诚信、善意履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可以将合同分为预约合同和本合同。在预约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同样需要按照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订约一方违约时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周女士与二被告约定交付押金1.6万元后正式签订商铺转让合同,该约定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意,已构成预约合同,同时预约合同还明确约定了违约后押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条款。该预约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拒绝退还押金,该合同已经事实上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周女士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签订商铺转让合同,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对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人民法院会依当事人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进行调整,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