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妻子在丈夫服刑期间向他人借款,原告李某在起诉后,张某以服刑期间其妻借款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
李某与单某在同一驾校学车相识。2012年3月和4月,单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分两次借款共计100000元,并出具借据,同时约定月息2分,但没有书面约定偿还期限。单某向李某借款时,其夫张某正在监狱服刑。在李某的催讨下,张某在出狱后于2013年7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本人由于老婆单某借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今承诺由我本人全权负责。今还2万。余下的8万元限在2013年年底保证还清。至于息金待还完本金面议”。出具承诺书时张某当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013年9月张某在偿还李某5000元后便不再偿还。李某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与单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借款事实清楚,对被告张某的辩护意见,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愿意代替被告单某偿还本金,原告李某也同意,说明张某已认可并受让该笔债务,使该笔债权从单某名下转让给张某,单某为实际借款人,同时是张某的妻子,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对该笔债务有偿还义务。故而判决由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被告张某若不出具承诺书,其辩护意见或许有可能被采纳,承诺后再想反悔,却是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