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宣判胡勇、张建民、胡明等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勇伙同何亮(湖北省嘉鱼县人,在逃)、胡礼祥(湖北省赤壁市人,已判刑)、廖铁明、刘淑华(均系湖北省赤壁市人,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10万元,在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与嘉鱼县交界处熊家岭村的一个山上开设赌场。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每注五十元为底,一千元封顶。组织周围村民进行赌博二、三十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五、六十人。赌场由胡勇、胡礼祥、廖铁明轮流摇骰子,另外两人付钱、收钱,由何亮负责邀约赌客及向赌客发放费用。赌场通过“公宝”的方式盈利,赌场从2011年6月份起至同年8月份止。2013年8月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胡勇和姚志红、杨昆昆(均在逃)共同出资入股,组织和雇请社会闲散人员三十余人,购置砍刀、对讲机、点钞机等工具,在湖北省赤壁市与湖南省临湘市交界处的临湘市黄盖湖白沙洲畜牧良种场搭棚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向参赌人员发放“片子”钱和车费、餐费的方法招揽赌客。每场参赌人员达一、二百人,输赢达数十万元。2013年9月21日前,赌场通过“公宝”的方式盈利,9月21日、22日赌场通过“半宝”的方式盈利,由胡勇、杨昆昆、姚志红三人除去开支之后平分。赌场人员分工明确,由被告人胡勇和姚志红、杨昆昆在赌场轮流坐庄摇骰子,2013年9月21日、22日,赌场邀请被告人张建民出资(不参与分水钱)入股坐庄摇骰子;赌场安排被告人魏东京运送发电机为赌场发电,每场向其发放工资人民币300元;赌场安排被告人夏良华、胡志宏、徐兴龙(在逃)、长子(在逃)在赌场当“和手”,负责帮庄家点钞、赔钱和抽水钱,每场向被告人胡志宏、夏良华发放工资人民币300元;赌场安排被告人刘亮、来超、但灿等人在赌场内看场子,维护赌场秩序,每场向被告人刘亮、来超、但灿发放工资人民币200元;赌场安排被告人陈南星等人在赌场外放哨,每天向其发放工资人民币100元;每场赌博结束后,由被告人胡明、杨昆昆负责向参赌人员发放“片子钱”和车费钱。2013年9月22日,当被告人胡勇等人再次纠集一百余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勇到湖北省赤壁市车埠派出所投案,交代了其2011年6月至8月在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熊家岭村与何亮、刘淑华、胡礼祥、廖铁明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建民在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主动退赃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张建民等10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勇、张建民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明等七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该案十名被告人皆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勇向办案机关坦白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民在公诉机关自愿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勇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且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被告人胡明、胡志宏、夏良华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胡志宏和夏良华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教育。法院宣判:被告人胡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张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胡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胡志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东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来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但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南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十名被告人皆表示认罪服判,会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