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岳阳中院第十法庭,该院民三庭就杨某某与洪湖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此次庭审,也是该院2014年度“听庭评庭”活动的首场参评庭审。
除当事双方有关人员外,该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党组成员、工会主席田光辉以及部分审委会委员旁听了庭审。
2012年,杨某某在施工中从何某处购置了一批PE管及其他配件,该PE管系洪湖市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在使用过程中,杨某某发现PE管道破裂渗漏,经湖南省塑料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检验,该批PE管道检验结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2012年10月15日,杨某某起诉至岳阳楼区法院,要求各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404575元。经审理,岳阳楼区法院认定管道破裂系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杨某某本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造成,遂判决何某及洪湖市某管业公司连带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213236元。洪湖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议庭由审判长柳春龙、审判员夏磊、审判员吴圣岩组成。整场庭审程序严谨,行为规范。审委会委员们认真旁听,按照评议标准,现场打出分值。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司法水平,该院认真部署开展了此次“听庭评庭”活动,全院14个合议庭均必须报送一场以上庭审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