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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训练场内撞人,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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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广庆  发布时间:2014-05-30 05:52: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彭某在某驾校学习开汽车,与李某,唐某为同期学员。有一天彭某把自家小型汽车开到驾校训练场地内,中午午休时李某经彭某同意用彭某的私家车练习场内科目,不慎将在坐在椅子上休息的唐某撞伤,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将驾校、彭某、李某一起告上法庭。

  【争议】

  谁应该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李某和驾校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和驾校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校不应该承担责任。理由:一,事故发生在午休时间,不是正常的培训时间。驾校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培训,李某违规私自练车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发生事故的车辆是学员个人的,而非驾校的车辆。在本案中李某利用休息时间私自在训练场地练车,没有教练的指导,其行为是驾校无法掌控和管理的,本案的责任主体应是彭某和李某。

  【分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首先应明确三方的侵权责任。彭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私家车从家中开到驾校,属于无证驾驶。在明知道李某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李某练习,是对个人财产管理上的疏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彭某在本案中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李某是在教练没有在场指导和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撞人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李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2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李某应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补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向责任事故人追偿。因此李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校训练场地是封闭的场所,不属于道路,不应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一个合格正规的汽车培训机构,保障安全应摆在第一位,不能允许车辆随意进出训练场地,更不能允许学员在没有指导老师指导下驾驶私家汽车在训练场地练车。本案中,驾校疏于对出入车辆和场地的管理,未阻止彭某将自家汽车开到驾校并未制止李某私自练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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