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与被告易某,本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却因双方大意马虎不得不对簿公堂。易某为新建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决定将土方工程承包给彭某。因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双方只口头约定了工程的总价,并未就工程的土方量进行实际测量,也未约定工程范围。彭某进场施工后,发现实际施工量所花费的成本远远超过口头约定工程价格。在施工的过程中,易某陆续支付工程款给彭某,就工程承包产生的问题,双方也未进行新的约定,只是口头沟通以后再说。彭某将土方工程完工后,找易某进行结算,因双方就实际施工的土方量计算分歧较大,由此引发争议。
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以前关系良好,决定就此案进行调解。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邀请当地村组干部及镇上企业办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解。因双方对实际施工的土方量争议较大,调解以失败告终。庭审之日,承办法官再次邀请当地干部及施工人员参与调解。庭审过程中,因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双方争议焦点依旧是实际施工土方量。但是通过对施工人员的调查以及施工日期的测算,承办法官就土方量有了较准确的估计。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逐渐就案件事实达成了共识,该案最终以调解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