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一起涉嫌诈骗摩托车案件在汨罗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先租后借用摩托车去接某乡干部为由,先后将被害人郑某某、黄某某、熊某某、韦某某、陆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七辆摩托车骗走,诈骗价值共计17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