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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继承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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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晚东 尹盼盼  发布时间:2014-06-04 08:13: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甲是李乙的弟弟,李乙不幸车祸去世。侵权的车主赔偿了13万元,李甲领取了这13万元并占为己有,现在李甲的父母起诉李甲要求返还13万元赔偿款,该案应当立什么案由。

分歧:

  一种意见是原告李甲父母起诉状上的案由:返还财产纠纷。二种意见是立案时定的法定继承纠纷;三种意见是审理法官认为应定不当得利纠纷。

评析:

  笔者认为应定不当得利纠纷。其理由是:

  一、本案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因为返还财产纠纷是最高法院原来设立的案由,在2011年新颁布的《案由规定》中已经没有了这一案由,故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

  二、本案也不应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因为本案侵权车主赔偿款不属于李乙的遗产,不存在对这些赔偿款发生继承的情形。所谓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即已取得的财产,而争议的财产是李甲因车祸死亡而由侵权方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款,赔偿款发生时李甲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就不能定为法定继承纠纷。

  三、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本案中李甲领取并占有了属于李乙父母的财产,是侵犯了其父母的权益,同时李甲取得上述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按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因给付所产生的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本案中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与侵权的竞合,应当定位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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