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查了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并对两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裁定予以确认,这是平江法院自司法确认程序明确以来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洪某与申请人平江县某医院因医患纠纷,经平江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平江县某医院赔偿洪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145万元,后五年每年支付后续医疗费、医疗期间的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39万元,以及为洪某小孩购买保险等共计十三条协议及协议说明。达成协议后,双方向平江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平江法院决定受理双方申请。受理后,平江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平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裁定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