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以未及时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拒绝承担事故责任。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甘某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7000元。
去年8月18日,家住湘阴县城西镇的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县城西镇菱角拐村村级公路由东往西左转进入直行道时,与南往北由原告吴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吴某用去医疗费近14000元,其伤情构成轻伤。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定书认定被告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交警仅电话通知被告甘某领取事故认定书,而未上门送达,被告甘某以此认为交警未依法处理此事,他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拒绝赔偿原告吴某的损失。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甘某所陈述的事实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故经过基本一致,事故认定书送达虽有瑕疵,但法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被告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进入直行车道,未主动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