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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不履行 法院判决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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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4-06-05 09:0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余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0000元,限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2年6月余某雇请陈某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陈某因坠落物受伤。受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2012年10月经梅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余某一次性支付陈某赔偿款2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陈某多次向余某催讨赔偿款,但是余某总是以暂时没有能力支付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余某以暂时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不能作为抗辩理由,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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