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离婚官司,双方庭上剑拔弩张,原告情绪激动,抢夺庭审记录,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致使案件中断审理。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因感情不和而对簿公堂。庭审中,双方争执激烈,原告许某不满被告吴某的辩解,竟然冲上审判区抢夺书记员手中的庭审记录,并妄图撕毁。承办法官及时进行制止,并警告其如果继续实施妨碍庭审的活动,法院将对其予以拘留和罚款。但是,原告许某不仅毫无悔改,反而在其旁听的近亲属的鼓动下,扬言要退出法庭。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镇定自如的向许某及其亲属释明法庭纪律以及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但许某仍一意孤行,无视承办法官的劝告,中途退出了法庭,导致案件中断审理。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该案中,原告许某无视法律规定,最终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