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把钱要回来了,不是你们,我的小店就要经营不下去了。”经营一家小电器店的郑某在领到3年没有结算到的货款后握着执行干警的手激动的说。
2010年,该案的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工程项目,承建两年期间,该公司员工王某经手,在郑某的电器店购买电器材料用于小区工地,至2012年7月,经结算共欠款6万余元,由经手人王某向郑某出具了欠条,后郑某向王某所在建筑公司催款,某建筑公司以该电器的清工承包给了他人,王某在承包商手下工作,所欠货款应由承包商支付为由拒绝付款,郑某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郑某货款6万余元。
因某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郑某向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立即上门要求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履行判决,被执行人又书面提出庭审时的抗辩理由,要求暂缓执行。执行干警明确表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来找承包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随后既没有找承包商,也没有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再次上门执行时,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还是以前述理由来推诿,执行干警当即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限一周内履行义务,否则除履行义务外,还将对其处以罚款。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将案款全部交到法院,并负担了诉讼费与执行费。案款到位后,执行干警立即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郑某,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