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将建房中的装模、拆模工程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请民工做事,民工做事过程中跌倒受伤,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房主承担20%的责任,包工头承担40%的责任,受伤者自负40%的责任。
廖某及其两个儿子在平江县加义镇的农村建一栋五间两层的房屋,并将建房的装模、拆模施工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孔某,装模、拆模所用的树、铁锤等工具均由孔某提供,孔某以每天140元的报酬雇请李某某拆模。2013年7月15日下午,李某某在所建房屋的一楼厅房内拆模过程中从人字梯上跌落下来受伤,后来李某某被孔某及其他民工送往医院抢救,住院七十多天,经医院诊断为枕骨骨折、左后颅窝血肿、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等,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李某某多次找孔某、廖某父子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廖某父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十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受孔某雇请从事拆模工作,孔某给李某某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在拆模过程中,被告孔某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人在旁协助,对于李某某的摔倒受伤,被告孔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梯拆模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廖某父子三人将自家建房中装模、拆模工程包给孔某做,孔某提供施工工具,施工人员由孔某安排,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廖某父子三人对孔某是否有建筑施工资质没有审查,存在选任过错,故廖某父子三人对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情况,法院判决由原告李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孔某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64941元,被告廖某父子三人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32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