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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探析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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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汇锦 陈 军  发布时间:2014-06-05 16:07:42 打印 字号: | |

 

社会心理的层面是多重的,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诉讼心理作为社会心理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这些特性。笼统来说,诉讼心理是指“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进行争讼的心理”。诉讼心理的类型具体可分为逃避心理、对抗心理、多疑心理、焦躁心理、侥幸心理。

 

客观、正确的分析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顺利送达法律文书,充分告知诉讼权利、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诉讼程序顺利开展、促进双方达成和解调解、让当事人正确客观认识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的职能与立场,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法官产生对立情绪的重要保障。审判人员准确把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

 

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的主要表现及分析

 

当事人一旦选择诉讼来处理婚姻关系,其矛盾已经过自我协商、家人调解等环节,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当事人矛盾尖锐,心理对抗性强,尤其是在过错承担、小孩抚养、财产归属及分割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作为离婚当事人的原被告双方,所处的诉讼角色不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其心理也有差异,主要表现在:

 

1、在起诉、答辩阶段。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处于主动地位,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内心判断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离婚要求迫切,期待值较高。原告在起诉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者抚养小孩、分割财产的目的,也可能存在陈述不实或歪曲事实的情形,存有侥幸心理。被告在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等文书时,往往基于面子观念和焦躁心理、表现为反感和对立的情绪,容易误认为人民法院是为原告办事而来,产生多疑心理,尤其是在看完诉状的内容后常表现为脑怒、激动,斥责原告起诉不实,属胡编乱造,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文书留置送达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告对法院留置送达文书易产生对抗心理,将法院对立起来,拒不履行诉讼权利,拒不参加庭审。

 

2、在开庭审理阶段。庭审是离婚诉讼的核心环节,需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证据则是查明事实的关键。但就离婚诉讼而言,夫妻感情涉及个人隐私,且婚姻案件涉及夫妻感情生活,举证较困难,主要靠双方的陈述由法官凭经验和常识来认定。双方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感情用事成分较大,变数较多,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上的分歧常成为影响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形成主要基于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无借款凭证的情况多有存在,当事人重言语辩驳,将事实证据核实寄托于法院调查核实。在庭审中,双方争锋相对,常在对方未发言完毕时打断对方陈述,相互指责,甚至言语上进行人身攻击,不遵守法庭秩序。旁听家属情绪易受庭审影响,波动较大。

 

3、在等待和接收处理结果阶段。庭审后,在等待法院处理期间,当事人的心理又会发生微妙变化。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往往有一种解脱和释放包袱后的轻松感。被告更多的是留下无可奈何花落去的遗憾。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感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彻底破裂的程度。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不同意离婚的主张的“真诚性”存在期待,即希望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应当是建立在真心实意想化解夫妻矛盾,拯救夫妻感情的基础上,而非将“不同意离婚”作为实现其某种目的的条件。在因证据不足而导致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对判决结果认同感不高,上诉或再次起诉的可能性较大。而被告则会对婚姻的维持抱有一线希望,又有害怕再次失去婚姻的不安。

 

应对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的思考

 

针对离婚诉讼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特点,审判法官要善于思考,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应对。

 

1、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不仅按照程序送达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文书,更应当将法院认定事实的所依据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诉讼风险等予以解释说明,引导其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问题,避免感情用事,并告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联系与差别,从感性回归到理性心理状态。

 

2、在通知或送达被告应诉文书时,为防范被告潜在的多疑、对抗等心理,应当注意沟通的技巧。既要让被告全面了解原告起诉的情况,充分告知其相应的各项权利义务,又要使被告理性看待、正确面对,尤其是不能产生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沟通时的具体语言表述建议为:“你好,我们是某某法院工作人员。你爱人前段时间来我院起诉离婚。我们今天来主要是想了解一下你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矛盾,非要到法院打官司不可。我们想听听你的意见和想法”。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建议作如下说明,具体表述为:“这是你爱人向我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上有你爱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然,这只是单方意见,我们来的目的也就是想听听你的想法,你可以在收到诉状五日内向我院提交答辩状,针对原告的起诉内容,表明你的态度,即诉讼请求是否同意,事实理由是否认可。你还可以提出你的想法和事实理由”。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应充分告知举证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诉讼风险的承担,尤其是在听完被告关于婚姻有关事实的陈述后,应当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作可能性评价,但要告知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使其明白法院对事实认定的规则以及评判的标准,引导其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3、在开庭审理时,尤其是家属旁听人数较多、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中,不仅应强调法庭纪律,更应从情感疏导、化解矛盾的角度引导旁听。在开庭准备阶段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时,针对矛盾激烈的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强调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辩论的权利,一方的辩论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另一方也要尊重发言方的发言权利,不得随意中断或打断对方的发言,待发言完毕后,另一方可作针对性的发言。在离婚案件中,也常出现一方较善辩,一方不健谈的情况,不健谈方在心理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应当注意保障其话语权。此阶段,当事人各方在心理上均想要让法官相信其所说是事实,但由于家庭生活的琐碎、复杂情感的交织,往往出现真中有假、假中有真、对中有错、错中有对的情况,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应当谨慎、全面,说理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4、在作调解工作时,法院调解中以调解离婚的居多,进入调解离婚的阶段,当事人尤其是女方作为被告的心理特点是其在离婚案件中是受害方,其青春奉献给家庭,离婚后生活压力沉重,且一般无自己的事业,因此往往要求在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上获得更多权益,并主张青春损失费。男方则以其是财产的创造者为由不肯退让。法院调解应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男方要讲明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分割的原则以及女方离婚后生活的艰难性,对女方则要解释清青春投入的相互性,男方在案件中的平等性以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一般性,引导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回归理性。

 

5、在思考处理结果时,法院的判决结果尽可能要说理透彻,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承办法官应边审理,边思考裁判结果。对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开庭辩论终结前要求被告明确表态,即在夫妻感情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被告通过采取何种方式或方法来沟通交流,分析感情不好的主要原因,反省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寻求化解夫妻矛盾的具体措施,修复夫妻感情的有效途径,以此来达到挽救婚姻的效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表态均可作为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情感依据。如被告的上述表态未被原告接受,综合全案的事实与证据,可以将该表态作为调解无效,已无和好可能,判决离婚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尽力“争取”后仍无效果,会促使被告回归现实,降低法院判决的职权色彩,避免被告将矛盾指向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表态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存在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感依据。判决理由中列明被告的表态,可照顾到原告的情绪,起到缓和夫妻矛盾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降低法院判决在原告心理中职权主义色彩,避免原告将矛盾指向人民法院的可能。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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