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平江一四旬男子姜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注意及时避让撞倒养护作业工邱某,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6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7日9时许,姜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大力神牌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木金乡往加义镇方向行驶,行至平江县长寿镇新建村路段时,撞倒正在进行公路占道养护作业的横路人邱某,造成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未注意避让,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邱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未注意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