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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卸树撞翻摩托 致人重伤担主责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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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琼  发布时间:2014-06-09 08:51:19 打印 字号: |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无号牌的拖拉机,用4米长的尾箱拖了一棵约6米长的樟树行驶到汨罗市大荆镇墩河村金山北路路段处,在倒车卸树过程中,车上所载树木占用了行车道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沿金山北路由北往南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康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被告人康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康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拖拉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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