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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上体育课玩肋木受伤 学校失职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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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4-06-09 08:51:30 打印 字号: | |

孩子上体育课受伤,家长忧心忡忡,学校满脸无辜。最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岳阳楼区ABC小学赔偿原告西西68194.8元。

2013322日,ABC小学四年级某班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在操场的环形跑道上,组织学生进行50米跑步,女生跑完后安排男生跑,原告西西跑完步后,在操场边的器械区玩肋木,体育老师背对肋木方向组织男生跑步,10岁的西西在攀爬肋木时,不慎摔下后受伤,被送去学校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被班主任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5561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保证孩子毫发无损;校方认为对于体育运动中存在的风险难以预料和克服,双方协商不成,争执不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原告西西事故发生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ABC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依法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和法定的义务。被告提供证据显示,操场系环形跑道,老师背对肋木沙坑战力,若老师面对肋木沙坑的方向站立,组织学生跑步,即可最大限度将学生纳入管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告危害结果的发生,学校未能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相对注意义务,存在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的过错,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玩耍时未注意自身安全,攀爬肋木导致摔伤,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系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的认知程度、知识智力状况具有局限性。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西西、被告ABC小学过错责任比例分别为40%60%

法官提醒:对于体育教学中的安全问题,学校和教师都应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以积极的方式去思考,用正确、合理、科学的方法来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要学生和教师在思想上重视,同时学校和教师在课堂中的一些细节上重视,才能有效地排除安全隐患,这样就可减少或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真正的让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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