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疏忽大意倒车误将妻子碾死,交通肇事者也成了承担丧妻之痛的受害者。近日,岳阳楼区楼区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被判赔偿原告22.2万元,被告肇事司机周某被判补充赔偿4.8万元。
周某是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货车司机。2013年1月2日,他如往常一样在家门口附近进行装卸货物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误将其在车后方指挥倒车的妻子李某撞倒并碾压至车轮下,造成李某当场身亡。闯下大祸的周某呼天抢地,自责万分,但已追悔莫及。事后,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甘愿领责的周某与自己的岳父母及儿子当场签下了调解协议书,欲一力承担所有协议赔金45万余元,然而同是一家人,同住一檐下,伤心欲绝的岳父母虽恨女婿糊涂不成器,但也不愿意这个今后还需依靠的儿子从此背上良心和债务的双重包袱。因肇事车此前投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险,李家人把获得损失赔偿的希望寄托到了保险赔偿金上。经沟通,保险公司认可了交强险的部分,但对第三者险的责任予以否定。无奈,李家人最终选择了把保险公司连同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经原告代理律师计算,原告本欲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54万余元,但因起诉初衷主要是针对保险部分获得赔偿,李家人选择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诉讼金额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受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周某驾车造成其妻死亡(经调查排除了致害的故意)被告周某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某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险中该公司已尽到了对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内容的保险免责色条款提示义务,不予赔偿该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告保险公司出示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使用加粗的印刷字体提示投保人,以及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章的行为,仅能证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应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根据保险现行赔付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