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摩托车与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同等责任,二轮摩托车主吴某受伤,车辆受损。吴某将三轮车主余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5.8万元。2014年6月9日,平江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三轮摩托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被法院判赔四万七千元。
2013年7月31日上午,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某镇行驶至转水湾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的由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余某未受到伤害。吴某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而且一年后还要再经过一次内固定取出手术。后经司法鉴定,吴某构成拾级伤残。
吴某二轮摩托车与余某三轮摩托车均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官说法: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发生后双方均没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应承担50%的责任。因余某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余某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即余某应对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吴某的人身损害损失中的医疗费用损失和伤残损失,应分别在1万元和11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经审理,余某应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470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