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离婚纠纷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找不到原告,作为承办法官深感无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花了两个多月时间寻找原告,找到原告后仅花两个小时就将此案调解结案了。
原告李某某是平江县人,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与岳阳县新开镇的余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告入赘被告家,婚后原、被告居住在岳阳县新开镇,双方没有生育。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2002年底原告在外务工时将手指弄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因为被告没有到医院照顾原告,在原告出院后双方发生了争吵,原告于2003年2月离开被告,再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我接手此案后,按照民事起诉状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原告联系,接电话的却是一个女的,对方称是岳阳市洛王的并不认识李某某。打了三个电话后,我再也不敢去骚扰别人了。在一次研究案子时我将这种情况提出来讨论,有的观点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中止审理,也有人认为可以去原告的住所地找原告。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我没有直接去原告的老家找原告。于是我打114号码查找到平江县板江乡南源村的书记家的电话号码,在找到南源村李书记后我把情况详细告诉了他,李书记答应去找李某某。第二天我打电话去问李书记,他说李某某外出打工了,不过李书记告知了李某某哥哥的电话号码。于是我与李某某的哥哥联系,李某某的哥哥答应去找李某某,过了几天李某某打来了电话。其实,李某某起诉后也一直在等法院的通知,问题就出在原告自己提供的电话号码,把电话号码中的一个6误写成9了。在民事诉状中被告余某某没有联系电话,就连住址也不全面。我只好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中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去公安局调取被告的户籍资料。于是我找到岳阳县新开镇共和村的村委书记,请书记去余某某家告诉余某某第二天来法院。5月9日原告李某某按时来到法院,一个小时后被告余某某也来了。于是我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不到两个小时本案就调解结案了。
一个数字引来这么多不必要的麻烦,差点还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当原告知道是自己把联系电话号码写错时,当我把寻找他的经过告诉他时,原告连声称赞法院办案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至此,通过法院的调解,原、被告调解离婚,使得案件当事人都满意,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