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洪某自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价款13000元及利息6000元。
王某在平江县城关镇经营一家钢材店,2008年开始洪某陆续从该店购买了三顿多钢材总价值15000元。洪某一直未支付货款,但是在货物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后经王某多次催讨,2009年2月洪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了欠款利息。经王某多次讨要,2012年2月洪某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并保证同年年底全部付清。但是洪某并未依约定向王某支付货款。2014年2月王某将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偿还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有效,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洪某理应向王某交付价款。因双方就欠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被告理应依约定偿还王某本金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