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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医 患 纠 纷 之 我 见
成立医患纠纷专门审判庭系解决医患纠纷当务之急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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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6-16 15:11:12 打印 字号: | |

    医患纠纷解决难!为什么难?因为患者既不相信医院、不相信医学会,也不相信法院!不相信的后果是医闹层出不穷,哪怕是你医院现在成立防暴队。不相信医院、医学会,是因为医院与医学会是共裤子的;不相信法院,是因为打官司难,时间长,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承办法官对医患纠纷案件把握不准,迟迟难以下判或即使下判也难以服众。针对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选择医闹,政府也组织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请一些退休医疗专家来仲裁评定,但效果不好,一是无法律依据无强制执行力,二是这些专家与医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因此,到人民法院诉讼是患者合法、公正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选择。而能不能给患者一个公道、信服的裁判结果,承办法官的司法认知则承担着这举足轻重的责任。

    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医患纠纷的案子,都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医司法鉴定。甚至可笑到明明医院违反治疗规范,医院是否有过错也要依赖法医司法来认定!迷信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医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人为拉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医患双方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不堪诉累。也逐渐在人们心中形成法院被边缘化,法官被无能化的印象。因此,在医患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的今天,成立医患纠纷专门审判庭,提高承办法官的司法认知水平乃解决医患纠纷当务之急的重要举措。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可以说,法官较常人更具有合理分辨、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在对于显著事实进行识别、认定的能力上至少不应当低于一般常人。对于法官司法认知的正确把握,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就是不能单纯的以医患双方对某一事实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就必然使之成为证明的对象,如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并非必要程序。尤其对于标的小、争议焦点集中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不必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参阅医疗权威方面的论著和资料,对于一些医学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从而减轻和免除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这也就要求承办法官具有这方面的一定业务水平。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并不等于法官面对医学科学时完全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医司法鉴定。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知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可见,对于要求专业水平较高、又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而且在医患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的今天,如果人民法院能成立专门审判庭,安排有一定业务水平的法官专门办理,通过适当扩张法官司法认知的范围,免除当事人对一些医学常识的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使患者看到希望,必然使医闹失去土壤,也更能体现现代法学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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