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拾金不昧的好事。但也有人抵不住诱惑,顺手牵羊将财物据为己有,下文中的李某就是这样一个人。
李某妻子张某系平江县某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平江县某医院住院部顶楼的卫生打扫工作,李某经常去帮助妻子,分担其工作任务。
2014年3月4日6时许,李某与其妻一同到该医院住院部顶楼打扫卫生。李某在手术室女更衣室打扫卫生时,发现11号柜门是开着的,柜内有一红色女式挎包,挎包内有一叠现金。李某遂将女式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100元拿出来,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完成卫生工作后离开医院。
当天上午7时左右,被害人谷某发现放在手术室女更衣室11号柜内红色女式挎包内的现金被盗,随即向该科室领导报告并报警。公安机关派员到达现场后,该科室领导要求当晚值班及打扫卫生的人员到场接受调查,同时要求张某将丈夫李某叫来接受调查。后张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当即承认盗窃6100元的事实,并说马上将钱送回。
上午9点左右,李某到达该医院住院部将盗得6100元交给其妻,张某通过公安机关转交给受害人谷某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同年3月10日,谷某出具了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报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经其亲友(妻子)规劝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主动将盗窃的现金全部返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报告,酌情可对李某从轻处罚。
2014年6月17日,李某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