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心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
通过中间人李某介绍,被告与原告相约至原告自留山上约谈木材买卖事宜。但由于树木质量不高,双方没有达成合意。随后,在原告与李某的央求下,被告用摩托车免费搭载原告回平江县城。途中,由于被告车速较快,摩托车发生了侧翻,造成了原、被告两人同时受伤的事故。原告受伤后被诊断为颌面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右手中指软组织脱伤,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认为对其受伤所遭受的损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路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既然同意搭载原告,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不能“好心”为由主张免除该义务,故其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原告明知无牌无照驾驶机动车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仍请求被告送其回家,且其在搭乘时未佩戴头盔,扩大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失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再者,被告送原告回家非顺带也非盈利,需要行驶额外的行程,这种自付成本帮助他人的行为,应被社会所倡导,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约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