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长沙男子饶某在平江抢劫后潜逃16年,终被抓获。2014年6月18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1998年的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饶某是长沙县人,1998年1月28日晚,饶某伙同陈某、张某三人经事先商议去平江县瓮江镇一户人家抢劫,三人共同准备了长剑、短刀、绳子、蒙面罩、膏药等作案工具。同年2月2日晚11时许,饶某等三人窜至平江县瓮江镇,手持凶器、头戴面罩,在村民叶某家破门入室。饶某、张某采用刀砍、椅子砸等手段将叶某制服在地,陈某则用刀抵住叶某女儿的颈部,然后三人用绳索将叶氏父女的手脚捆住。此时,叶某的妻子凌某在另一卧室中听到响声后追问,被饶某打昏。之后,饶某三人撬开叶家书桌抽屉,踩烂皮箱,抢走现金七千七百余元。事后,被告人饶松应分得800元。
事发后,陈某被依法判处了刑罚,张某畏罪自杀,而饶某畏罪潜逃。2013年12月5日,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饶松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从重处罚。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